第一辑 农业条例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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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国时期
(一)抗日战争前
抗战前对农业建设的管理举措,主要是农作物良种的繁育推广,建立出口农产品
的质量管理制度,开始对黄河三角洲荒地的屯垦管理。
1922年1月,山东省实业厅训令各县劝业所附设种子交换所,并于同年9月训令遵
照农商部 《选种办法》 管理种子繁育保纯。 1931年2月山东省农产种子交换所公布
《山东农产种子交换所种子规则》。
1928年农矿部颁布《农产物检疫条例》,1929年公布该条例实施细则,并在青岛
设立商品检验机构。
1932年3月山东省政府会议通过《山东滨(县)、蒲(台)、利(津)、沾(化)、棣(无
棣)垦丈局屯垦办法》。
(二)抗战期间日伪统治区
日本帝国主义为掠夺山东牛只及牛皮等战略物资,扩大侵华战争,制定了有关扩
大养牛及牛只输出检疫等规定。 1939年5月,日伪省政会议通过《山东省牛只奖励计
划案》、《山东省输出牛只检查暂行规则》和《山东省牛只输出取缔暂行规则》。
(三)根据地和解放区
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在农业管理方面主要是制定颁布有关调整租佃关系和主雇
关系,合理确定粮税,以减轻贫雇农负担和团结各阶层统一抗日的政策。同时,设立
农林行政管理部门,制订优待农林技术人员的政策,促进解放区农业生产。解放战争
期间,在新解放区推行减租减息政策的同时,对老解放区开始实行土地改革。
在租佃关系和主雇关系方面, 1940年11月根据地的山东省临时参议会公布施行
《减租减息暂行条例》,1942年5月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战工会”)
公布实施《山东租佃暂行条例》、《山东借贷暂行条例》、《山东省改善雇工待遇暂
行办法》 ,1944年8月山东省战工会颁布《关于查减工作的训令》,要求各级政府认
真检查,切实执行减租减息政策,1946年10月山东省政府主席黎玉发布《山东省土地
改革暂行条例》 的命令,在老解放区开始进行第一次土地改革,1948年6月山东省政
府颁布《关于新解放区农村减租减息暂行条例》。
在促进生产和减轻税赋方面,1941年10月山东省战工会颁布《山东省公平负担实
施办法》,规定在民主政权比较巩固的区域中,以县为分配范围,以村为计算单位,
每人每年收入小麦在100公斤以下者免征小麦, 100公斤到200公斤者征收1%~4%,20
0公斤以上者,每增加50公斤加征1%,直至20%为限。1948年11月山东省政府颁布《关
于保护和奖励耕畜暂行办法》,严禁宰杀耕畜,并规定按头减征公粮和种畜酌免差役
等奖励办法。
在建立农业管理机构和科技人员政策方面, 1941年11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发
《优待专门技术干部办法》,规定对农业、造林、畜牧、农村副业及其他专业技术干
部,按技术等级 (或实际能力) 给予较丰厚的津贴。1943年10月山东省战工会公布的
《山东省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条例》及《修正山东省县政府组织条例》,都规定设
农林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一)建国初至农业合作化时期
这一时期的重点,是彻底摧毁封建土地所有制,解放农业生产力,合理确定税赋,
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并注重建设征地、植物检疫等管理。
在生产关系方面,1949年10月中共中央华东局颁布《华东新区农村减租暂行条例
(草案)》,1950年10月山东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华东
土地改革实施办法》,颁布《山东省土地改革具体实施办法》。
在农业生产和征购政策方面,1950年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山东省1950年老解放
区农业税暂行办法》和《关于执行中央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51年
2月省人民政府转发华东军政委员颁布《发展农业生产十大政策》,同年3月省人民政
府发布《关于统一地亩面积与评定农业常年应产量的指示》(即“查田定产”) ,195
5年9月省人民委员会颁布贯彻国务院《关于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此期颁布的其它规定尚有: 1955年3月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
施办法》 ,1956年12月省农业厅发布的《山东省关于种子苗木检疫的几项规定》,1
958年1月省人民委员会贯彻实施国务院《国内植物检疫试行办法》的通知。
(二)公社化运动至国民经济调整时期
这个时期的重点是调整人民公社“一大二公”的“左”的管理体制,整顿经营管
理;出台农产品奖售政策,调动生产缴售农产品的积极性;解决旱涝交替、耕作粗放
所致的连年蝗虫孳生问题,加强治蝗工作;针对作物品种退化混杂和种子质量问题,
加强种子检验。
1959年2月, 中共山东省委、省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人民公社生产管理制度的
若干规定》 。1960年6月中共山东省委、省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公共
食堂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1961年4月, 中共山东省委、省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收购重要经济作物和副食
品实行实物奖励办法》。
1963年5月,省农业厅发布《山东省防治飞蝗试行条例》。1965年1月,省农业厅
发布《山东省种子检验试行办法(草案)》。
(三)“文化大革命”期间
这一时期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农业机构和生产管理处于半瘫痪状态,除
对棉区售棉的口粮和奖售化肥的标准按国家规定作过调整外,没有其它管理条例和规
定出台。
(四)改革开放时期
改革开放以来农业管理的突出重点是推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发展和完善各
项改革措施。同时,贯彻“科技兴农”方针,加强土地管理和农业环境保护,启动贫
困地区开发和扶贫工作。
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方面, 先后有1979年1月中共山东省委制定的贯彻《中共中
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的意见, 同年4月中共山东省委、省革命委员会发布《关于落实农村经济政策若干问
题的试行规定》 ,1982年8月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发布《山
东省农业生产责任制试行办法》 ,1985年1月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批准《山东省关于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的暂行规定》 ,同年9月中
共山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若干规定》(试行) ,1986年1 0
月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清理农村集体财产的意见》,
1988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山东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试行办法》 ,经过试行、
修改,于1989年12月由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正式
颁布《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同年3月中共山东省委、省人民政
府又发布《关于深化改革保持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决定》,1990年山东省人民政府第
9号令公布《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
在农业开发方面, 1986年8月中共山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快贫困地
区开发建设、搞好扶贫工作的决定》,同年10月中共山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发布《关
于加快畜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1989年1月中共山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
加快农业发展夺取农业丰收的决定》 , 1990年1月中共山东省委、 省人民政府作出
《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山东农业的决定》。
在加强农业环保和土地管理、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方面,1980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
府颁布《山东省关于排放有害污水收费标准》 ,1982年8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
于贯彻〈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若干问题的规定》,1988年4月山东省人民政府颁
发《山东省关于解决农村人畜缺水问题试行办法》 ,1989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0年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
号令公布《山东省耕地保养暂行规定》。
在种植业、畜牧业执法管理方面,1985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山东省家犬
管理办法》 ,以维护城乡居民安全、防止狂犬病蔓延;1987年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颁
布《山东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依据此条例,省农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陆续制
订了《三证发放办法》(“三证”为种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种子质量合格证)、
《种子质量标准》、《种子加工机械管理办法》、《种子财务管理办法》、《种子检
验员考核制度》 等具体规章制度;1988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山东省种畜禽
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