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 农业法规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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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前各历史阶段,山东执政当局制订的农业条例和标准很少,仅限于农
牧产品检疫和种子管理等。对进入商品领域的产品规范,也仅有棉花纤维长度、烤烟
的感官检验和花生仁手拣分级等粗略标准。抗日战争到解放战争期间,先后颁布和实
施了调整租佃关系、借贷关系的条例和土地改革条例。
新中国建立后,山东省颁布的农业管理条例内容日益扩展,涉及发展生产、农产
品管理体制和价格政策、农业税征收、集体经济管理、种子、植物检疫、农牧商品质
量检验等。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改革开放、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现代化农业的新形势,贯彻“一靠政策,二靠科技,三靠投入”的方针,农业管理条
例进一步扩展并逐渐完善,内容涉及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扶贫和农业开发、农业生态
和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种子质量和种子经营、植物检疫、种畜禽管理等内容。同时,
作为农业现代化核心工作之一的农业标准化工作全面起步,日趋丰富,由原来单纯的
农牧产品的收购标准,发展到作物和畜禽品种、种子繁育和检验、主要作物和蔬菜果
树的栽培管理等。80年代末依据已建的标准,进行了首次农业综合标准化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