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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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验体制
种子检验工作,是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种子管理机构的建立和推广优良品种的需要,
逐步开展起来的。1951年在省种子管理局设立种子检验室,开始了种子检验工作。由
省直接检验粮、棉、油等作物种子,1956年以后多数地、县重视检验工作,确定专人
开展对自繁良种和调入的备荒种子全部进行检验。 其间省为地、 县培训种子检验员
300余人次。1958年-1962年全省种子部门划归粮食部门管理。1962年以后,全省种子
管理经营机构又移交农业部门,省、地、县种子管理机构虽确定有人承担检验工作,
但人员不固定,检验仪器简陋,只能对调拨调剂的良种进行检验,这种状况一直维持
到70年代中期。1978年以后,贯彻落实全国种子检验工作会议精神,全省各级种子公
司开始加强种子检验工作,购置大量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1985年以后,省种子管理总站成立检验科,建立了省种子检验中心,专门从事全
省种子质量管理和本站经营种子的检验工作。县级种子检验工作也进一步健全加强。
据1990年统计,全省县以上139个种子经营单位有种子检验员205人,其中专职检验员
88人, 兼职117人,在全省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检验工作体制,对所生产经营的种子全
部进行检验,凡达不到标准的种子不得作种用。为加强种子质量管理,提高检验人员
水平,其间委托山东农业大学分6批培训种子检验员288名,学员学完规定的课程考试
合格后,经省种子检验员评审小组审查通过,由省农业厅任命发给“山东省种子检验
员证书”。种子检验员还负责仲裁种子质量方面的纠纷问题。1987年又根据《山东省
种子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种子生产和经营部门专门实行了“三证一照”的办法,即
“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和“种子营业执照”。
(二)检验规章
1956年省农业厅种子局组织搞检验工作的人员,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制订了
《山东省种子检验试行办法》和《山东省粮食、花生、大豆良种分类标准》,1957年
由省农业厅颁布实施。1967年6月3日山东省良种公司制订、印发《山东省种子保管、
检验工作试行规则》,由于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未能贯彻落实。1977年山东省
农林局与省计量标准局会同省农科院制订了《山东省主要农作物品种标准(试行)》和
《山东省主要农作物种子提纯复壮方法》标准。,包括小麦、玉米、水稻、谷子、高
粱、大豆、甘薯、棉花、烟草等10种作物90个品种(系),对当时推广良种避免多、乱、
杂起了积极作用。1978年以后,省种子公司结合本省的实际,制订了《主要蔬菜种子
分级标准》(鲁Q625-82)、《农作物种子检验操作规程》(鲁Q736-83)、《农作物种子
检验办法》(Q735-83)、《农作物种子分级标准》(鲁Q737-83)、《农作物种子标志、
包装、运输、贮存标准》(鲁Q738-83)、《玉米杂交种繁育制种技术规程》(Q821-84)、
《大白菜原种生产技术规程》(鲁Q822-84) ,这些标准于1983年由山东省标准计量局
批准,作为山东省的标准公布实施。
各级种子检验员按照山东省的种子检验标准和《种子分级标准》,确定其等级,
确保农业生产用种的质量,对提高生产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