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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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子管理工作沿革
早在1931年山东省曾建立“种子交换所”,从事良种推广和经营工作。建国后,
山东省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自上而下陆续开展了种子管理工作,并由小到大逐步发展完
善。1958年以前,全省县以上的农业行政部门大都建立了种子管理组织,从1962年开
始又陆续设立了种子经营组织,与原管理组织合并,设种子局(站)和良种公司两块牌
子,成为行政、技术、经营三者统一的种子工作单位。1978年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
97号文的要求,从省到地、县各级都成立种子公司,同时由中央和省拨款建设了“四
化一供”试点县71处。到1990年末,全省县以上种子公司(站)126处,其中省级1处,
市、地级16处,县级109处。共有国家职工2438人,其中行政人员174人,工人939人,
技术人员1325人(其中,高级职称60名,中级427名,初级777名,其他61名)。县以下
国营、集体联办的434处,乡镇办的174处。县以下共有种子推广人员2161人,其中行
政人员231人、技术人员721人(中级职称106名,初级615名)、工人1209人。
1.省级机构:新中国成立后,于1949年秋季,省实业厅农业局技术推广科设置种
子组,负责全省种子管理工作。1951年1月,成立了“山东省种子农药公司” (同年2
月将省种子农药公司改为山东省人民政府种子管理局) ,属企业性质,同时,还在济
南设置代销经营门市部一处, 在渤海、胶东两行署各设种子分公司1处。1951年2月5
日,山东省人民政府鲁农(51) 字第3号通知,将山东省种子农药公司改为“山东省人
民政府种子管理局”,属事业单位,内设选种科、经营科、会计科、秘书科,另附设
药械供应社1处,并在济南、烟台、德州、莱阳、惠民及徐州各设门市部1处,同年省
农林厅还决定将青岛农药制造厂划归省种子管理局领导。1953年,在开展整编节约运
动中,将山东省种子管理局改为种子改进所,划归省农林厅农业处,药械供应业务移
交给省供销社。同年12月又将省种子改进所合并到粮食生产处,改为种子组。1956年
成立山东省种子管理局,编制22人,内设良种繁育种子审定科、经营管理科和种子检
验室。1958年7月5日中共山东省委决定,将原设在各级农业部门的种子管理机构移交
给粮食部门,同年移交给粮食厅,名称未变。1961年11月20日,中共山东省委为加强
种子工作,有利于服务农业生产,决定将种子机构由粮食部门移交农业部门统一领导,
要求省、地、县(市)均建立行政、技术、经营三合一的种子管理机构。1963年又成立
了山东省良种公司,与种子局并为一个单位,内称种子局,外称良种公司,一个机构
两块牌子。
1978年按省革委会202号文件要求, 成立山东省种子公司,为处级事业单位,人
员编制50人。 1985年7月山东省种子公司更名为山东省种子管理总站。1990年省种子
管理总站,下设办公室、品管科、计财科、生产经营科、繁育科,共有职工53人。
2.地、市、县(市、区)机构:山东省各地、市、县(市、区)种子站,从1950年开
始在重点地、市建立,30多年来几经变动,直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得以全面
的恢复健全。据统计,至1990年,全省有地市县种子站(公司) 125处,其中地市级16
处,县(市) 级109处,另有县级种子公司13处。全省种子管理推广队伍逐年增加。50
年代县以上有500人,60年代有840人,70年代1200余人,1990年达2438人。省站稳定
在50人以上,大部地、市站30人左右,县(市)站20人左右。
3.乡镇种子机构:随着种子事业的发展,全省在建立健全地(市)、县种子管理经
营机构的同时,注意抓了乡、镇种子体制建设。1964年总结推广了莒县建立以县良种
场为核心,以公社良种场为桥梁,以生产队种子田为基础的三级良种繁育推广体系的
经验。到1968年全省各县都有良(原)种场,有1400处公社建立了良种场,占公社总数
的80%, 有5万个生产队建立了种子田,占生产队总数的70%,全省基本形成了以县为
单位的三级良种繁育推广体系,加快了良种推广进度。1977年又总结推广了栖霞县以
大队为单位建立专业队, 实行统一繁育、统一保管、统一供应农作物种子的办法。1
978年国务院97号文件下达后, 随着种子“四化一供”工作的开展,乡、镇种子繁、
供种体制发生变化。农业部在平度、诸城、栖霞、莒县、临清市搞了“四化一供”试
点,按照自然区域,设置了中心站,凡是有中心的地方,撤销了公社种子站,原公社
种子站任务由中心站承担。在“四化一供”试点县的影响下,多数市、县利用自筹资
金建设乡、镇种子站。
(二)方针政策与法规
1. 种子工作方针:1950年-1957年,此期根据农业部1950年下达的“五年良种普
及计划草案”,贯彻实施了“以国营农场为基地,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核心,带动互
助组及农民普遍开展选换良种,有计划地收购推广良种,培育新品种与发动群众选种
留种” 的方针,重点抓了良种的评选、鉴定、繁殖和推广。1958年-1978年,贯彻实
施了1958年全国种子工作会议研究确定的“自繁、 自选、 自留、自用辅之以调剂”
(简称“四自一辅”)的种子工作方针,进一步推动了良种繁育推广工作的发展。随着
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和杂交种的推广普及,70年代又推行了“大队三统一” (统一繁
种、统一保管、统一供种) 的办法,到1976年,全省有5680个大队实行了种子“三统
一”。1978年-1990年,按照国务院要求,在全省贯彻执行了健全良种繁育推广体系,
实现“四化一供”的种子工作方针,使种子生产基地建设,加工机械化程度,品种区
域化种植,供种的数量和质量都有显著的提高。
2.种子法规:1986年12月24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讨论通
过了《山东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987年2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发实施。这是
山东省首次制订、颁发的农作物种子管理法规,从法律上保护了种子选育者、生产者、
经营者和使用者的正当权益。1990年省农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又根据《条例》的原
则规定,印发了《山东省农作物种子“三证一照”管理办法》,共23条,规定凡在本
省范围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
《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种子经营执照》(简称三证一照)的管
理制度申请领取“三证一照”方可生产、经营,未领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
经营种子。从而使全省的种子管理工作进入以法治种的阶段。
(三)种子基本建设
种子事业的基本建设,由国家、地方投资和本系统自筹资金三个方面解决。据资
料记载,1958年中央拨给山东仓储基建款123.21万元。1978年国务院要求各级都要成
立种子公司,逐步实现“四化一供”,各级财政对种子公司的建设都增加了投资,到
1983年共投资1507万元,其中,中央投资520万元,省及种子系统筹集资金987万元。
1986年后, 国家向种子事业投资购建376.89万元,专用资金购建3248.29万元,专用
拨款购建762.78万元, 共计4387.96万元。全省县以上种子机构的固定资产,由1965
年的66.83万元, 到1990年底发展到7266.22万元,拥有种子仓库16.16万平方米,种
子晒场20.99万平方米, 种子检验室0.63万平方米,种子加工车间0.86万平方米,种
子加工机械463台,办公室5.3万平方米,职工宿舍8.59万平方米,汽车250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