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科技成果管理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18&rec=169&run=13

50年代,国家即着手建立科技成果奖励制度,山东省有一批农业科技成果获华东
区和省的奖励。60年代完善成果管理办法,开展了成果上报登记和鉴定工作。“文化
大革命” 时期成果管理工作中断。1978年开始,此项工作得以恢复并逐步完善。至8
0年代中后期, 形成了从省到县的管理系统和一整套管理制度、实施细则,逐年开展
科技成果评审工作,奖励优秀成果,调动了科技人员钻研业务的积极性,促进了科研
工作的开展和成果的大量涌现, 推动了农业的发展。全省1949年-1990年农业科研获
奖成果中,1978年以后的12年获奖成果数量,相当于前30年的2.2倍。

一、成果鉴定和上报登记
(一)成果鉴定和上报登记制度的建立
山东省农业科技成果的鉴定和上报登记,始自60年代前期。
1963年2月, 按照全国第三次科技情报会议精神,首先组织了1958年以后的科技
成果的清理,以后又全面开展科技成果的上报登记。采取以分管厅局为主,与市地相
结合的办法,对试验报告、技术总结、调查考察报告、科技论文办理上报登记手续。
1964年4月, 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成立山东省农业厅农业技术鉴定委员会,由农业
厅、山东农学院、山东农科院的领导、专家和有关单位行政负责人组成,成果经委员
会评审后上报省科委。1965年,经委员会对1965年以前的科技成果进行评审并推荐,
山东省向国家科委上报农业科技成果144项,占全省上报成果总数的25.2%。
1966年-1977年,科技成果的鉴定、上报登记工作因“文化大革命”而停止。
(二)成果鉴定制度的恢复与完善
1978年,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农林局遵照国务院《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委
《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恢复了成果管理工作。对科技成果,必须组织
鉴定并通过后,方能承认其为成果。申报评奖成果,必须有技术鉴定证书,连同申报
表和成果技术资料,按系统申报,由农业厅科教处负责办理全省农牧业科技成果的上
报登记工作。该年省科委登记农业成果116项。
1984年按照国家科委重新制订的《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试行)》,
山东省规定农业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由下达研究任务的部门负责组织,由同行专家
作出评价。对国民经济影响较大的、国内首创的科技成果,则由农业部或省科委组织
鉴定;对应用技术成果,由下达任务的主管部门依据任务书或合同,正式验收并出具
证明可视同鉴定;已在生产中证明技术成熟、经济合理、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
出具证明的技术成果,以及省以上专业技术管理机构 (计量、测试、药检、品种、标
准等)检验合格并出具证明的技术成果,也视同通过鉴定。
1987年省农业厅转发与贯彻了农牧渔业部《农牧渔业科学技术成果管理的规定》、
《农牧渔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农牧渔业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等规定办法,进一步明确成果鉴定的重点是科学性、实用性、先进性、推广的可行性;
鉴定时要提出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对成果保密范围及密级也作了规定。在视同鉴定
的方式及范围方面,又补充了“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以及“连续三
年在生产中应用,证明成熟、合理、效益显著的引进消化成果与技术推广成果”。理
论研究成果要求在全国或国际性学术刊物发表1年后鉴定。 鉴定由科技成果主管部门
组织, 鉴定人数不少于7人,成果通过鉴定后由完成单位登记,并按有关规定上报请
奖。未通过鉴定的成果不能在生产上推广应用。

二、成果评审奖励
(一)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奖励
1978年-1987年, 山东省先后贯彻国务院发布的《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国家科
委两次制订的科技成果管理规定以及原农牧渔业部按上述文件制订的“细则”和《农
牧渔业部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程序》等文件,逐步建立完善成果评审奖励制度。
1.评审机构:1981年开始建立山东农牧业科学技术委员会,主要任务是评审全省
申报省和农牧渔业部科技进步奖的农业科技成果。该委员会也是省科技进步奖评审委
员会的农牧业专业组,为省科技进步奖进行初评。农牧业科技委员会下设粮食作物、
经济作物、蔬菜、果茶、植物保护、土壤肥料(含农村能源和农业环保)、畜牧兽医组。
1984年省农机局归农业厅领导后,委员会下相应增设农机组。委员会委员及各组成员,
由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三方面人员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业厅科教处。省
农业厅、农科院、高等农业院校和市地农业局也相应设立委员会,负责评审本部门、
本市地授奖的成果,并向省农牧业科技委员会推荐申报省奖励的成果,省农牧业科技
委员会受理评审后,对其中的优秀成果向山东省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推荐,由省科
技进步奖评委会最终确定获奖成果及其等级。1987年,省科委成立省科技进步奖评审
委员会农业、畜牧业专业组,挂靠在省农业厅,与省农牧业科学技术委员会合署工作,
专业组长即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成员。
省直厅局和各市地申报省奖励的农牧业科技进步成果,先报省农牧业科技委员会
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再由有关专业组按原农牧渔业部制订的行业标准进行初评,委
员会复评,采取逐项打分,按平均分确定等级,然后转报省科委或农业部。凡委员会
评选出来的成果,最终未能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者,均由省农业厅按成果水平授予厅
级农业技术改进奖(1990年改为科技进步奖)。
2. 奖励:各级科技进步奖均设一、二、三等奖。省级奖金额(1990年):一等奖4
000元, 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农业部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奖金分别
为5000元、3000元、1500元(其等级与省级相当)。农业厅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分
别为1000元、800元、600元(其等级与市地级相当)。
每项获奖成果授予证书的主要完成人员数,部科技进步奖为15名,省和厅科技进
步奖均为5名。对符合集体奖授奖条件的,授予成果奖状,不发人员证书。
为了鼓励现代化农业管理和宏观决策的软科学研究,1989年省农业厅制订《山东
省农业软科学进步奖励办法》,奖励范围主要包括农业战略研究、农业立法、政策研
究、科学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被采纳或应用的优秀科研成果。
(二)农牧渔业丰收奖
1988年, 按农牧渔业部的部署, 建立了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山东省评审小组。
“丰收奖”奖励实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应用先进科技成果,提高农牧渔业产量、
产品质量及劳动生产率,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项目及其完成人
员。部级丰收奖分一、二、三等。一等奖由评审小组推荐,由部科技委员会评审;二、
三等奖的限额由农牧渔业部分配到省,由省评审小组负责评定。
1988年,省农业厅制订《山东省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1989年又制订
了《山东省种植业畜牧业丰收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开展了省丰收奖的评审,每
年奖励55项左右(项目奖50项,管理奖5项左右) ,分为一、二、三等,奖励限额由省
分配到市地。一等奖由市地评审后向省推荐,由省评审确定;二、三等奖由市地评审
小组评定。省设丰收奖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专业组初审后交委员会评定。
丰收奖的具体奖励办法:部级一、二、三等奖,每项成果限定奖励单位 (发奖状
数) 分别为20、15、10个;每项成果限定主要完成人员分别为50、30、20人;奖金分
别为10000元、 5000元、3000元。省厅一、二、三等奖,每项成果限定奖励单位分别
为15、10、5个;每项成果限定主要完成人员分别为30、20、10人,奖金分别为2500、
1500、1000元。
1988年-1990年,山东省共获得部级丰收奖34项,省厅丰收奖98项。
(三)星火奖
国家从1985年下半年开始试行星火计划,1986年起在全国实施,并设立星火奖,
以表彰和鼓励在振兴地方经济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地区、单位和科技人员、企业家,该
计划和奖项属于应用技术开发范畴。1990年9月颁布《国家星火奖实施细则》,规定:
国家星火奖分为国家级和省、市级。国家级星火奖分为一、二、三、四等,一等奖金
15000元、二等10000元、三等5000元、四等2000元。国家科委设立国家星火奖评审委
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对振兴农村经济,加速农村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获奖项
目,经国务院批准可授予特等奖,奖金可高于一等奖。国家级星火奖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科委、国务院各部委和解放军总后勤部负责向国家星火奖评委会推荐申报。获
得国家级星火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5个。 每项特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员不得
超过20人,一等奖不得超过13人,二等奖不得超过9人,三等奖不得超过7人,四等奖
不得超过5人。 省、市级星火奖由省、市科委设立评审委员会,一等奖奖金4000元,
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主要完成人员一般不超过5人。
1978年-1990年山东省农业科技成果获奖情况见表7-6(不含星火奖)。

1978年-1990年山东省农业科技成果获奖统计表
表7-6
单位:项
┌─────┬───────────┬───────────────┬───────┬──┬──┬──┬───┐
│年 │国家级 │省部级 │厅级 │合 │重复│实际│受理 │
│ ├───┬───┬───┼───┬───┬───┬───┼───┬───┤计 │授奖│奖励│成果数│
│度 │发明奖│科技 │科学 │部科技│省科技│省科学│部级 │科技 │丰收奖│ │ │ │ │
│ │ │进步奖│大会奖│进步奖│进步奖│大会奖│丰收奖│进步奖│ │ │ │ │ │
├─────┼───┼───┼───┼───┼───┼───┼───┼───┼───┼──┼──┼──┼───┤
│1978 │ │ │16 │1 │14 │115 │ │ │ │146 │16 │130 │232 │
├─────┼───┼───┼───┼───┼───┼───┼───┼───┼───┼──┼──┼──┼───┤
│1979-1980 │ │ │ │2 │62 │ │ │26 │ │90 │4 │86 │222 │
├─────┼───┼───┼───┼───┼───┼───┼───┼───┼───┼──┼──┼──┼───┤
│1981 │1 │ │ │2 │32 │ │ │26 │ │61 │15 │46 │122 │
├─────┼───┼───┼───┼───┼───┼───┼───┼───┼───┼──┼──┼──┼───┤
│1982 │3 │ │ │6 │38 │ │ │40 │ │87 │26 │61 │95 │
├─────┼───┼───┼───┼───┼───┼───┼───┼───┼───┼──┼──┼──┼───┤
│1983 │1 │ │ │11 │49 │ │ │39 │ │100 │1 │99 │199 │
├─────┼───┼───┼───┼───┼───┼───┼───┼───┼───┼──┼──┼──┼───┤
│1984 │ │ │ │5 │57 │ │ │18 │ │80 │ │80 │173 │
├─────┼───┼───┼───┼───┼───┼───┼───┼───┼───┼──┼──┼──┼───┤
│1985 │1 │6 │ │2 │ │ │ │20 │ │29 │ │29 │64 │
├─────┼───┼───┼───┼───┼───┼───┼───┼───┼───┼──┼──┼──┼───┤
│1986 │ │ │ │ │54 │ │ │26 │ │80 │7 │73 │163 │
├─────┼───┼───┼───┼───┼───┼───┼───┼───┼───┼──┼──┼──┼───┤
│1987 │ │10 │ │2 │45 │ │ │14 │ │71 │6 │65 │147 │
├─────┼───┼───┼───┼───┼───┼───┼───┼───┼───┼──┼──┼──┼───┤
│1988 │ │1 │ │2 │43 │ │12 │ │ │58 │4 │54 │219 │
├─────┼───┼───┼───┼───┼───┼───┼───┼───┼───┼──┼──┼──┼───┤
│1989 │2 │3 │ │5 │43 │ │11 │19 │48 │131 │3 │128 │228 │
├─────┼───┼───┼───┼───┼───┼───┼───┼───┼───┼──┼──┼──┼───┤
│1990 │ │2 │ │4 │60 │ │11 │16 │50 │143 │2 │141 │318 │
├─────┼───┼───┼───┼───┼───┼───┼───┼───┼───┼──┼──┼──┼───┤
│总计 │8 │22 │16 │42 │497 │115 │34 │244 │98 │1076│84 │992 │2182 │
└─────┴───┴───┴───┴───┴───┴───┴───┴───┴───┴──┴──┴──┴───┘

说明:本表包括农业科研、农业教育、农技推广三个系统的获奖成果;1985年的省级
成果延至1986年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