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类 农业垦殖与国营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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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地处沿海和黄河下游,是全国农垦业发展较早的地区之一。新中国建立前,
由于黄河泛滥和数度改道,形成数百公里的沙碱荒地,为历代官府屯垦、移民、租佃
之垦区。自唐、宋以来,历代官府均在该地区不同程度地实行过官兵屯垦和移民垦种
的制度。历史上的历代屯垦,大规模的移民垦荒,不仅扩大了耕地面积,而且成为安
置灾民,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供应军需民食的一项重要措施。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把农垦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国家投资在
国有土地上垦殖建场,发展了一批全民所有制的国营机械化农场,采用较先进的生产
技术和装备,在“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方针指导下,因地制宜实行农林牧副渔全
面发展,开创现代化国营农场,发展了农垦事业,在农业机械化道路上起了一定的示
范作用。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山东国营农场的管理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
调整管理体制,改进经营方法,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并按照因地制宜实行农林牧副
渔全面发展,农工商综合经营的原则,改善产业结构,提高经济效益,从而调动了广
大职工的积极性,改变了长期亏损的局面,使国营农场不仅成为农牧业生产的重要基
地,而且进一步发挥了现代化社会主义企业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