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动物卫生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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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的畜禽及畜禽产品的检疫工作,从单一生猪检疫发展到大、小家畜、家禽、
兔、蜜蜂、家养野生动物等的检疫以及皮张、毛类、杂骨检验,逐步形成兽医检疫网。
对畜禽和畜禽产品在流通环节中切断疫源,控制疫情传播,起到了很大作用。

一、产地检疫
产地检疫是在50年代国家实行生猪派养派购政策的基础上开展起来的。凡是集体、
个人与国营农牧场派养派购的猪,在出售时由当地畜牧兽医站进行检疫,合格者由畜
牧兽医站签发检疫证,收购部门予以收购,未经猪瘟、猪丹毒疫苗预防注射的,还要
进行补防。1985年生猪市场放开,生猪由派养派购改为实行国营、集体和个体多渠道
经营以后,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规定,“家畜出售前,
必须经当地农牧部门的畜禽防疫机构或其委托单位实施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凡有条
件到饲养户(或饲养单位)检疫的,应到饲养户(或饲养单位)检疫,条件不具备的,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地点检疫”。基层畜牧兽医站对出售的肥猪,采
取定点或到户进行检疫。对国营农牧场、种畜(禽)场、配种(改良)站、冷冻精液站、
配种专业户饲养的奶畜、种畜(禽)或出售种畜(禽)的检疫,由场内或基层畜牧兽医站
兽医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疫。省畜牧兽医总站还承担出口活畜的产地检疫工作。
1989年-1990年完成了对日本出口肉牛、种牛、种驴的产地检疫任务。

二、集市检疫
从50年代初期即开展了集市检疫工作。1956年山东省颁布了《保护与禁宰耕牛暂
行办法》,规定:“出卖耕畜,由兽医人员检疫,发现疫病按规定处理。”同年省农
业厅还推广了莒南县开展集市检疫控制猪瘟流行的经验,随后集市检疫检验工作,逐
步在全省展开, 到1957年底有68个县1088个集市开展了检疫工作, 从事兽医检疫的
1174人。为了统一集市检疫办法,省农业厅于1958年制定了《家畜集市检疫暂行办法》,
规定:对上市的家畜,除进行群检外,要查验猪的预防注射证,对没有证的要补充注
射猪瘟、猪丹毒疫(菌)苗,对成交的大牲畜或猪进行个体检疫,经检验合格的开具检
疫证明书。 1959年-1961年三年困难时期,农村家畜交易市场几乎处于停滞状态,家
畜检疫工作因之而中断。从1961年下半年以后,家畜集市逐渐恢复,上市家畜数量增
多, 随之很多集市也恢复了检疫检验工作。1985年8月农牧渔业部颁发了《家畜家禽
防疫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省农业厅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
定, 统一组织考核了乡、镇以上畜牧兽医站兽医卫生检疫员,经考核合格的8 300多
人由县农牧部门发给检疫员证明书,在集市上承担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和检验任务。
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对进入交易市场出售的家畜、畜禽产品查验检疫证明和预防
注射证明,对无证者或证物不符者进行补检、补注、重检、补发证明后交易。据1990
年调查统计, 全省有2731个乡镇全部开展了集市检疫检验工作, 肉类市场检疫率为
99.5%,活畜禽市场检疫率为98.4%。

三、屠宰检验
1955年以前大部分县屠宰场的肉检工作, 由农牧部门负责,1956年1月屠宰场划
归商业部门食品公司,肉品检验工作也移交给食品公司。农业和卫生部门按《肉品卫
生检验试行规程》进行监督指导。60年代初期对调入肉联厂 (屠宰场) 的生猪,实行
“三凭证”办法,即凭产地检验证、猪瘟、猪丹毒预防注射证和运输检疫证入厂,对
防止带进病猪,安全生产起到一定作用。商业部门食品公司外调肉品时,由农牧部门
兽医检验机构进行复检或换证,运输部门凭运输检疫证装运。1978年省食品公司所属
一些大、中型肉联厂和部分县屠宰场暴发口蹄疫,根据省人民政府决定,农牧部门派
兽医检疫人员驻厂(场)进行监督检查。1985年取消生猪派养派购之后,集贸市场开放,
允许私人经营屠宰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食品卫生法》和《家畜家禽防疫条例》规
定,由农牧部门兽医卫生检疫员承担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工作,经检验合格的肉品,
加盖“验讫”印章或签发检验证明,方许上市出售。大中型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
具备检疫条件的,畜禽防疫、检疫工作由场(厂)方负责,并由场(厂)方出具检疫检验
证明,加盖胴体验讫印章,由农牧部门防疫检疫机构和派出的兽医检疫人员进行监督
检查。

四、运输检疫
主要是铁路、公路运输的家畜和畜禽产品的检疫。1952年省农林厅根据济南铁路
局关于加强火车运输猪只的检疫工作的要求,规定在津浦、胶济两铁路沿线19个车站
对装卸猪只进行检疫。1954年9月10日省农业厅、商业厅联合下达了《家畜(以毛猪为
主) 出境检疫办法》,要求在毛猪装车地点德州、禹城、泰安等43个车站、港口和集
市建立了毛猪出口检疫站(点),负责管理当地装车运输前检疫工作。到1955年分散在
全省128个生猪收购点(包括铁路与公路) ,按照农林厅、商业厅共同制定的《山东省
家畜运输检疫办法》规定,对收购出境的生猪,施行查验产地检疫证明和预防注射证
明,并对未经检疫的进行补检发证。1955年-1962年8年间,从蒙古人民共和国和我国
辽宁、 吉林、黑龙江、新疆、内蒙古等地共引进牲畜201783头 (其中马88671头,牛
61796头,驴51196头,骡120头),检出鼻疽、结核、口蹄疫、布氏杆菌病、牛肺疫、
传染性淋巴管炎、坏死杆菌病、疑似马脑炎、牛焦虫、牛皮蝇、马胃蝇等11种疫病。
1959年7月省农业厅、 商业厅联合下达《关于做好进口马匹出售前健康检查工作的联
合通知》 ,1962年7月省农业厅、省供销社又下达了《关于做好调入牲畜运输、收购
卫生检疫工作的通知》,要求到外省、区采购牲畜时,必须做好产地检疫,取得产地
检疫证明书。 1963年省人委发布的《关于加强畜禽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中指出:
“运输畜禽必须有当地兽医机关的检疫证明,方准启运;凡是有家畜市场的集镇都要
由农业(畜牧)部门指定兽医人员进行检疫。”1963年省农业厅根据山东省人民委员会
《关于加强畜禽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建立了益都、兖州、德州、莱阳、烟台5处
家畜运输检疫站, 负责对收购、运输、仓贮和集中待运的生猪和耕畜的检疫工作。1
965年建立了济南、青岛、兖州、德州、泰安、昌潍、烟台7个铁路兽医检疫站, 其行
政和业务由省农业厅领导, 担负所属线路车站家畜运输入出铁路兽医检疫工作。196
5年省农业厅、 省供销社印发了《山东省入境牲畜卫生检疫暂行规定》,省农业厅与
济南铁路局下达了《关于家畜、家禽及其产品铁路运输检疫几项工作的联合通知》,
对鼻疽、 马传贫、口蹄疫、牛肺疫、布病、猪瘟、猪丹毒、鸡瘟、禽霍乱、蜂螨等2
4种畜禽传染病的检疫方法作了规定, 产地必须检疫后开具无疫证明,对没有证明、
证物不符和有疑似病畜的重检, 并具体规定了运输、卸车及发生疫情的处理方法。1
972年省农业局和济南铁路局又下达了《关于加强家畜、 家禽及其产品铁路运输检疫
工作的联合通知》 ,将1965年建立的济南等7个铁路检疫站下放地、市领导,重申了
1965年的有关检疫规定。
公路车运、赶运畜禽的检疫。对于公路运出县境的生猪,由县畜牧兽医站查验产
地检疫证明或抽检,开具运输检疫证明出境;对县以下集中起运点、猪仓库、收购生
猪集中点等,一般由当地基层畜牧兽医站兽医卫生检疫员进行产地检疫,再由县站验
证复检换发运输检疫证,通过公路(或铁路)运输出境。从1983年起为防止邻省口蹄疫
疫情传入省内,于每年的冬春季节,在通往邻省的交通要道设立检疫消毒站,负责车
运入省境畜禽和畜禽产品验证检查和车辆消毒工作。

五、进出口检疫
解放前原青岛商品检验局负责出口畜产品的检疫消毒工作。新中国建立以后凡经
青岛口岸出口的畜产品,均经青岛商检局负责检验后出口。随着对外贸易和国际友好
交往活动的不断发展,动植物及畜禽产品输出输入也日益增加,为了防止危害动植物
的疫病、害虫、杂草籽传入国内或由国内传出,保障农牧业生产的安全和提高国家外
贸信誉, 1965年4月在青岛建立动植物检疫所,1974年增设烟台动植物检疫所,由省
农业厅领导。1980年归口农业部统一管理。1987年在济南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牧渔业部济南动物检疫所”,1989年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济南动物检疫所”,承担
由国外直接空运济南的动物检疫以及直接离境出口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等检疫业务。自
建所以来,完成了对日本出口肉牛、种牛、驴和进口种鸡、西德奶牛的检疫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