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经费物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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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初期,中央人民防空委员会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由企业单位和省、
市财政自筹安排解决;人民防空事业费采取由中央批拨、地方补助的办法解决。
1954年11月,山东省财政厅根据第一次全国人防工作会议精神规定:(一)企业防空
措施费,列入基本建设投资之内。人民防空设备投资,一般约为应有防空设备的建
筑总投资的4%。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经费,纳入城市建设计划之内,其所占比
例约为整个城市建设投资的5%。(二)关于人民防空事业费用的开支,包括通信设
备、宣传教育、人防工程设计和仪器购置等,报主管上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1955
年11月,国务院《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二级防空洞的规定》指出,修建防空洞的
投资应占整个民用建筑基本投资的5%。直到1958年,山东省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费都是根据以上规定精神执行的。人民防空事业费,每年都由中央批拨,不足部分
由省财政补助,仅1957、1958年两年,中央就拨给山东省63万元,省财政补助2万
元。
  1962年7月,各级人民防空机构相继恢复后,省财政厅就人防经费问题研究确
定:(一)各地区、各部门的战备、防空经费,报经省防空指挥部审查批准后,由省
财政解决。(二)省和重点城市人民防空部门所需的战备、防空器材、防空通信器材
和警报设施经费,从省财政动支60万元。1962年至1969年,省财政共安排人民防空
经费396.7万元,其中工程建设费309万元,事业费87.7万元。
  1969年,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战备的指示精神,山东省各大中城市相继掀
起了大搞人防工程建设的高潮。1970年3月,省革命委员会《关于防空经费开支和
管理的意见》规定:(一)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挖防空洞,都要坚持自力
更生、因陋就简的精神,发动广大群众参加义务劳动,原则上不准雇用临时工。(
二)防空工程建设费,省直接安排的项目由省财政安排,各地、市安排的项目由当
地财政安排。企业单位,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防空工程,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各机
关、学校、团体、事业单位的防空工程建设费用,按单位性质分别从行政、事业费
中开支。城市居民及街道集体挖洞所需的经费、物资,原则上自己解决,确有困难
者,由各地、市或基层从自有财力中安排。(三)人民防空事业费,省财政分配的,
原则上用于济南、青岛、烟台、威海、潍坊、淄博、德州、枣庄、济宁市和兖州县。
其他城镇的防空事业费,由当地财政解决。根据这一规定,1971、1972年,除国家
分配和省自筹人防建设经费1880万元外,各地、市从地方财政拨出一部分资金用于
人防建设。在群众性的挖洞备战高潮中,男女老少总动员,工具自己带,材料动手
找,利旧利废,节约代用,后来遇到被复材料不足,又发展到自力更生建“三烧”
厂(烧石灰、砖、水泥)。据1973年5月统计,全省各地共建水泥厂4个,烧制水泥
1057吨;砖厂23个,烧砖2682万块;石灰厂203个,烧制石灰35559吨;采石(沙)
125000立方米。
  从1972年起,国务院、中央军委正式规定人防建设经费为四个来源:国家补助、
地方安排、单位自筹和结合基本建设投资。
  1973年4月,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公室通知精神,规定全民所有
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修建人防工程,国家补助基本材料费,主要用于钢材、木材、
水泥、砖、灰、沙、石、爆破材料、防水材料、运输油料、施工机具修理及工程内
部“三防”、水电设备等开支;参加施工的人员工资、福利、劳保用品和零星工具
等,仍由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从1978年起,财政部通知每年国家除仍补助一
定数量的人防工程费外,再拿出一部分人防业务费用于人防通信、警报器材的购置
和维修、人防通信和警报线路的租用、人防常识宣传教育、人防科研等。1978年12
月,国务院《关于地方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自筹人防工程经费的解决办法》规定:(
一)地方自筹资金的来源,是各省和人防重点城镇的地方财力,每年都要确定一个
数额,统一纳入省人防工程修建计划。(二)集体所有制单位自筹资金,来自缴纳国
家税收后积累的4%或5%。(三)地方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自筹资金修建人防工程所需
材料,由省统筹安排解决。据1972年至1979年不完全统计,各级财政共安排人防经
费19280万元(不含施工单位投入的人、财、物力),其中国家投资14263万元,省投
资2423万元,地方投资2594万元,平均每年2410万元。据1973年至1982年不完全统
计,国家分配和省自筹钢材1.7万多吨,木材15730立方米,水泥10万吨以上。“三
材”指标分配,省根据各人防重点城市年度工程建设任务量批拨。由于人、财、物
力比较落实,较好地保证了人防工程建设的需要,从而使山东省的人防战备建设形
成了大发展时期。
  从1980年起,国务院决定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将人
防经费划归地方财政支出。1980年至1984年,山东省各级财政共安排人防经费3609.
1万元,其中国家拨款620万元(1980年指标),省安排2650万元,地方安排190.5万
元,集体单位自筹148.6万元。
  从1985年起,经国务院批准,人防经费改为中央预算支出,由国家人防委员会
统一管理,直接向各省人防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