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警报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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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年代初,山东省各城市的音响警报设备较少,如警报器,济南市5台,青岛
市15台,烟台市1台。1953年,第一次全国人防工作会议之后,在主要城市又配备
了部分警报设备和管理人员。1954年6月,省与山东军区研究确定,防空情报由军
区司令部负责提供。济南市的防空警报总控制室设在市公安局人民防空处,尔后移
至济南军区司令部、济南警备区司令部。1962年,济南、青岛、烟台又增设了部分
防空警报器。
  1969年11月,省人民防空领导小组与省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警
报系统和传递警报信号的规定,决定由省军区司令部和省人防办公室共同建立作战
值班室,负责掌握、处理防空作战情况,控制使用防空警报手段,为此建立有线、
无线电警报通信网。有线电通信调通省作战值班室与各地、市、九二三厂、济南铁
路局作战值班室的联动自动调线装置的直达电话通播网。无线电由省人防领导小组
和省军区各建立一套专用收信台,同时抄收统帅部和济南军区发出的警报信号。规
定各单位收到警报信号后,除使用通信手段和警报设备传递外,要充分利用一切音
响手段迅速传递。上述有线、无线电警报通信网,先后于1976年、1982年撤销。
  1979年之后,各人防重点城市进一步加强了人防警报通信网建设。据1982年底
统计,11个国家人防重点城市共配备各种型号的警报器193台,已安装151台,其中
82台实行了集中控制。
  1983年10月,国家人防委员会对城市人民防空音响警报设备使用体制作出规定,
要求逐步实现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的标准化、制式化,并对警报控制设备、传输
信道、警报器、电源和警报信号等作了具体规定。全国统一的人防音响警报信号分
为预先警报、空袭警报和解除警报三种:预先警报鸣36秒钟,停24秒钟,反复3遍
为1个周期(时间3分钟);空袭警报鸣6秒钟,停6秒钟,反复15遍为1个周期(时间3
分钟);解除警报连续鸣3分钟。1984年7月,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人民防空
条例》规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应当利用邮电部门和军队现有的通信设施以及
人防部门的专用通信警报设施保障;邮电、广播电视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应当按规定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并有协助完成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的任务。
1984年,省增拨部分业务经费用于购置和更新警报设备。据1985年底统计,全省防
空电动警报器已达206台,经多次试鸣,音响效果良好,音响覆盖率在6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