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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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7年,山东省人民防空委员会制发了《关于人民防空建筑物平时使用和维护
保养办法》。1965年,省又根据中央人民防空委员会关于对现有防空洞、防空地下
室进行清理修缮的指示,发出对全省人防工程进行普查和维修的通知。
  1979年底,全国人民防空领导小组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发出指示:对已建
工程要建立维护管理制度,特别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危及地面安全的工程要及
时妥善处理;对漏水、积水,特别是长期泡在水里的工程,应查明原因,尽快采取
治理措施。
  1981年6月,省人民政府颁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事维护管理暂行办法》,对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原则,主要任务和要求,分工、人员和经费,安全和保卫等,
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此,全省各人防重点城市研究制定了贯彻执行的实施办法或实
施细则。
  1983年12月,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对人防
工程维护管理的标准、要求、制度、工作分工、所需劳力、经费材料、安全保卫等
作了明确规定。
  1984年7月,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人民防空条例》,规定公民有“保护人
民防空设施”的义务,“人防工程必须加强维护管理,保持良好状态,保证平时战
时都能使用”,“人防工程不得随意拆除”,经有关部门批准拆除的应由拆除单位
“负责补建或赔偿损失”,“禁止在人防工程的安全范围内进行影响工程使用和降
低防护能力的作业,禁止往人防工程内排水排污,不得在工程内存放危险物品”等。
  1985年初,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出《关于安全使用人防工程的通知》,对人
防工程平时利用的防火安全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