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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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防工程实行平战结合,在山东省起步是比较早的。1968年2月,第二次全省
人防工作会议就提出了人防工程建设要贯彻平战结合、打防结合的原则。1971年9
月,第四次全省人防工作会议再次强调平战结合,并提出要坚持人防工程建设与国
防工程建设、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1978年10月,第三次全国人防工作会议提出“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平战结合、
质量第一”的人防建设方针。山东省除召开会议强调平战结合外,并开始在人防工
程建设中有计划地安排一部分平战结合项目。为此,1979年初,省人防办公室下发
了《关于安排平战结合项目的意见》,对建设人防工程平战结合项目提出了具体的
要求,有力地推动了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的发展。为保障这项工作的健康发展,省财
政厅于1981年12月还下发《关于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组织建立的工商企业免税问题的
通知》,对平战结合实行了优惠政策。
  1983年,山东省转发了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平时使用人
民防空工程的若干规定》。规定指出,已建的人防工程,除各级人防指挥所、通信
工程外,凡平时可以使用的,要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制定规划,有组织、有计划
地尽量利用起来,为发展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
  1984年10月,省人防工作会议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
定》,研究确定今后工作意见,提出:人防战备建设要服从和服务于四化建设,积
极贯彻平战结合方针,解放思想,大胆创新,放宽政策,广开门路,使人防建设尽
最大可能为经济建设服务。
  1985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民防空委员会《关于人民防空建设为经
济建设服务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并指出:人民防空建设必须坚持平战结合方针,
在努力做好战备工作的同时,积极为经济建设服务。现有人防工程,凡宜作生产经
营场所的,要尽可能加以改造利用。人防系统的技术力量、施工队伍,也要在保证
完成人防建设任务的前提下,积极为社会提供服务。各级政府和人防部门要重视抓
好这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各有关部门也要给予大力支持。暂行规定明确:所有已建
人防工程,除指挥所和通信工程外,都可以因地制宜地安排使用;公共人防工程由
市、区(县)人防部门统一安排使用,归单位所有的人防工程原则上由单位自己安排
使用,如本单位不用,人防部门有权安排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工程内的冷风、地
下水和施工排出来的石渣等资源,都要充分安排使用;各级人防部门的通信设施(
包括无线、有线),在做好为党政机关服务的同时,积极创造条件,为社会提供服
务;各级人防设计科研单位,在保证完成人防设计科研任务的同时,要面向社会,
面向经济建设,积极承担一部分人防以外的工程设计任务,开展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的科技咨询服务活动;人防系统的所有施工设备、车辆、物资仓库等,都可为社会
提供服务;所有为经济建设和社会服务提供的设施和资源,采取有偿使用的原则,
必须履行合同,按规定收取使用费,其收费标准由各地自定;利用人防设施为经济
建设服务,政府各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在工商、税收和发放贷款等方面,酌情给
予优惠待遇;各人防重点城市的人防部门,可成立人防工程平战结合服务公司等。
  随着人防平战结合方针的贯彻落实,利用人防设施兴办的企业大量涌现,特别
是人防系统的所属企业相继开业后,许多政策问题和管理问题有待研究解决。为适
应这一形势,1984年11月省人防办公室设立了经营管理处。此后,济南、烟台、潍
坊市人防办公室相继设立平战结合管理科室。同时,青岛、济宁、德州市和兖州县
等人防部门,先后成立人防平战结合开发服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