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选拔培养民兵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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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年代,随着人民武装的发展壮大,需要选拔培养一支庞大
的民兵干部队伍。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基层党支部,都把选拔培养民兵干部当作政
权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积极从党员、群众团体中选拔数以万计的民兵干部,并通
过开办短期训练班、部队传帮带、干什么学什么、在实践中锻炼等办法,提高民兵
干部的组织领导能力,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保证了党对人民武装的坚强指挥和领导。
  社会主义建设时期,除选拔配备基层民兵干部外,加强专职武装干部(简称专
武干部)队伍建设,成为做好民兵工作的重要组织措施。

  建设专武干部队伍 1961年12月6日,山东省委、济南军区党委遵照中共中央
批转军委《关于人民公社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规定》,作出《在县辖区、人民
公社、大的厂矿、院校配备专职武装干部的决定》。至1962年11月,在全省1970个
单位,配备专武干部4462人,使基层武装部干部基本配备齐全。1964年4月9日,总
参、总政确定山东配备8000名专武干部。山东通过“四清”运动,使专武干部得到
充实和调整。1978年10月1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人民公社、企事业单位专职人
民武装干部配备原则和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对专武干部配备应予加强。山东至
1979年4月,在全省3613个单位,配备专武干部8046人,1983年底达到8782人,其
中:共产党员7805人,占89%;转业、复员、退伍军人2306人,占26%;有中专以
上文化程度的2006人,占22.8%。对于不适宜继续做民兵工作的干部,随时作了妥
善安置,仅1982-1984年即有760名专武干部转做其他工作。1984年8月3日,省军区
政治部下发《关于乡、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试行选聘制的实施办法》,对专武干部
的选拔和待遇进行了改革。确定专武干部的来源,主要从民兵连长、民兵教练员、
退伍军人以及适合做人民武装工作的优秀青年干部中聘选。条件是:中共党员或共
青团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革命事业心强,热爱民
兵工作;有一定的军政素质和组织指挥能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在
25岁左右;身体健壮。符合条件的签订合同,由县(市、区)人武部长、政委任命。
应聘期间的政治、生活待遇与现职专武干部同。

  选配民兵干部 选配民兵干部,强调与生产行政组织相适应,重点是选配好民
兵连长。长。1952年,全省在乡(行政村)以下配备各级民兵干部14.57万余人。
1956年,乡队、中队级民兵干部即配有8.67万余人。1959年,实行“全民皆兵”,
全省配备排以上民兵干部93万余人,1980年达145.6万余人。1985年,民兵连长有
10.1万余人,其中党员占78.7%;支部领导成员占59.6%;复退军人占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