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民武装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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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9年2~5月,山东纵队和各支队建立后方司令部,负责组织领导群众武装和
地方武装。后来,在主任区、专员区建立了军区、军分区,作为领导指挥部队、民
兵的军事机关,军区、军分区的主要领导干部为该级地方党委的军事部长。1942年
6月,山东分局在《关于地方武装组织领导问题的指示》中指出,军区、军分区政
治部(处)设的人民武装动员科(股),也是地方党委组织推行人民武装工作的业务部
门。1942年8月以后,随着各级人民武装抗日自卫委员会的建立,撤销了设在军分
区以上政治机关的人民武装动员部、科。
  1945年8月以后,山东军区系统县以上各级设立人民武装部,区设区团部或人
民武装部,既是军区系统的组成部分,也是地方政权中的军事机构,并保持自省至
村的垂直系统。截止年底,山东军区和5个三级军区、17个军分区、115个县(缺6个
县)、719个区(缺渤海区),均建立了人民武装部。配有脱离生产的干部5030人。
  1946年9月,华东局决定,各级人武部是地方党委的军事部。县人武部兼县军
事指挥部,统一领导县、区武装和人民武装。县委书记兼人武部政治委员,县人武
部长为县委委员。各级人武部是党委的一个部门。各军区、军分区的人武部长,可
兼任同级副司令员或副参谋长,否则由副司令员或参谋长兼部长,另设副部长1~2
人。1947年6月11日,华东局指示,将县、区两级人武部与地方武装领导机构分开,
保持其垂直系统。1949年3月,军分区以上各级人武部合并于各级军区,各级军区
统一领导人民武装与地方武装,不另设人民武装机构。
  1950年春,中央军委指示:“自军委至县、区成立人民武装部,归军区系统。
在目前领导民兵,协助复员工作,将来过渡为兵役动员机构。”是年3月,山东军
区司令部建立了人民武装处。12月改称山东军区人武部,仍隶属于军区司令部。
1951年3~5月,除渤海军区外,各军区、军分区及县、区人武部全部按新编制建立
健全起来,并为县、区人武部充实了1271名干部。新建立的军区、军分区人武部均
隶同级军区司令部,对上级或下级人武部,没有垂直领导或被领导关系,只是业务
上的指导或被指导的关系。但县区人武部之间是垂直领导关系。各级人武部属于人
民解放军的序列,其番号均冠以“中国人民解放军”字样。1952年12月,全省共有
14个军分区,3个省辖市、157个县(市、区)人武部。县、区两级人武干部,由1950
年的1860人增至6628人。
  1954年6月,山东军区司令部人武部改编为山东省兵役局(对内仍称人武部),
在山东军区和山东省委、省政府双重领导下,负责全省的兵役和民兵工作。
  1960年2月,山东省委、济南军区党委决定成立军区人民武装部。10月,省、
县、市兵役局统称人民武装部,人民公社亦成立人民武装部。1961年2月,军区人
武部扩编为济南军区动员部;10月,改编为山东省军区。各军分区、省辖市人武部
隶属于省军区建制领导。此后,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各级人武部领导民兵的
体制一直未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