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普遍民兵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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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把实行民兵制度作为优良传统继承了下来。1949年9月29
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
民兵制度,保卫地方秩序,建立国家动员基础,并准备在适当时机实行义务兵役制。
”1951年3月24日,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关于各级人民武装部的组织和编制问题
的决定》中规定:“凡年满十八岁至三十岁的男性公民,身无残疾和精神病者,均
有参加民兵之权利与义务,在民兵中可以组织民兵基干队,作为民兵执行任务的骨
干力量。”5月16日,又在《关于加强民兵建设的指示》中中指出:“过去自愿参
加民兵的组织原则,现在应做适当的改变,即逐步地适当地改变为普遍的民兵制度。
”1952年1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规定:民兵为不脱离生产的、人民群众的
武装组织。凡年满十八岁至四十岁的男性公民,身无残疾或精神病者,均有参加民
兵之权利和义务,大、中城市市区内不建立民兵组织。山东于1950年首先整顿巩固
了原有的民兵组织。从1951年开始,在农村和城市郊区逐步把18~40岁的男性公民
编入民兵组织,改过去自愿参加民兵的原则为普遍民兵制度,将人民武装自卫团的
名称改为民兵,将自卫团的基本组织--民兵和自卫队,改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
是年冬,在26个县、134个区、784个乡试行普遍民兵制度。1952年继续扩大试行范
围,年底,有44.1%的乡达到普遍民兵制的要求。1953年春,按照《民兵组织暂行
条例》的要求,集中力量在全省进行了民兵组训工作,3月底,民兵达到449.17万
余人,占全省人口的9.2%。并以县为单位,在民兵组织中组建基干团,编入基干
民兵125万人,全省基本实现了普遍民兵制。后为减轻人民负担,中央提出减少民
兵人数,大乡留四五十人;小乡留二三十人。
  1955年,由志愿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在后备力量建设方面,照搬外国的一
套模式,民兵建设一度受到削弱。1957年6月18日,中央军委发出《关于改进兵役
工作的指示》,指出:“今后兵役工作的主要任务,应当是有计划地为战时积蓄预
备力量,认真加强复员军人的工作和民兵工作。”“为了积蓄预备兵员并便于平时
管理教育和战时动员,解决平时养兵少、战时用兵多的矛盾,应将预备役工作与民
兵工作合而为一,民兵即预备役。”12月2日,山东省委批转了省兵役局《民兵组
织整顿工作的方案(草案)》。1958年2月12日,召开全省兵役工作会议,部署民兵、
预备役“合而为一”的整顿工作,上半年在全省进行了民兵整组,整组后,全省有
民兵531.48万余人,占全省人口的10.8%,其中基干民兵252.42万余人,占全省人
口的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