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战斗中成长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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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1年,日、伪军开始将主要兵力转向华北敌后战场,抗日战争进入最困难的
阶段。为战胜敌人,渡过难关,7月1日,中共中央山东分局根据中共中央和毛泽东
提出的“熬过时间,储蓄力量,长期坚持敌后游击战争,准备将来反攻”的总方针,
发出《紧急动员起来,为建设坚持巩固的山东民主抗日根据地而斗争》的指示,“
要求普遍地发展民兵(即自卫团与游击小组)组织。数量上一般要求自卫团与游击小
组的全数相当于地方武装与主力总数的十倍,即要求山东全省必须有自卫团二百万
至三百万。”11月7日,中央军委在《关于抗日根据地军事建设》的指示中提出:
抗日根据地武装力量,应包含主力军、地方军、人民武装(即不脱离生产的自卫队、
民兵)三部分,目前以发展地方军、人民武装为中心。据此,山东各地党组织一边
积极开展反“扫荡”斗争,一边进行全党全民动员,大力发动群众,发展自卫团队
伍。山东省战工会于1942年2月5日公布了《修正山东省人民武装抗日自卫团暂行条
例》,将参加自卫团的条件修改为:“凡年满十六岁以上五十岁以下的男女公民,
不分民族、信仰、阶级,均应登记编为本团团员。”青抗先由16~23岁之男子编成。
基干自卫团和游击小组由24~35岁之男子编成。4月,山东分局在《抗战四年山东
我党工作总结与今后任务》的决议中提出:“建立统一的军区,大量发展地方武装,
普遍创立民兵,开展分散性、地方性、群众性的游击战争。”要求“党、群众团体
必须以主要力量来大大发展地方武装,普遍创立民兵……使民兵自卫团普遍化、战
斗化,形成主力与地方武装的广大外围和助手。”8月1日,山东军区发布“为加强
县区武装人民武装而斗争”的《八一训令》,对推行山东地方武装、人民武装建设
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9月1日,山东省战工会、山东军区颁布《修正山东军区人民
武装抗日自卫团暂行条例》,将自卫团的名称改为山东军区人民武装抗日自卫团,
自卫团的基本组织--民兵和自卫团,改称民兵和自卫队。同日,山东分局、山东军
区又发表了《为发动人民武装保卫家乡告同胞同志书》,要求全省各地在八、九两
个月内普遍掀起突击发展人民武装的群众运动,号召广大工人、农民、青年立即行
动起来,踊跃报名参加民兵组织。各军区、军分区抽调大批干部组成人民武装工作
团,深入基层,结合减租减息、增加工资的群众运动,帮助指导民兵、自卫队的发
展工作。经过各地党政军民的共同努力,在根据地的中心区普遍建立了民兵组织和
村团部;边沿区结合发动群众进行反抢粮、反抓丁斗争,采取“灰色”隐蔽的形式
发展民兵组织,建立秘密的游击小组;敌占区则以防偷防盗和村庄自卫的合法形式,
建立了一些秘密的民兵组织。年底,民兵达到17万余人,占根据地人口的2.3%,
占青壮年的21.5%;自卫队达到82万余人。1941年8月,冀鲁豫区党委、军区召开
人民武装工作会议,分析形势,纠正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使鲁西地区的群众武装
有了较大的发展,截止1942年12月,民兵、自卫队已达22万余人。
  1943年3月23日,山东分局发出《关于一九四三年群众工作的指示》,要求在
普遍开展减租减息、增加工资运动中,大量发展民兵,争取民兵达到占根据地人口
的5%。4月5日,山东军区发出《为普遍掀起人民武装运动而斗争》的训令,指出:
“去秋民兵突击发展,除鲁中区由于党政军民的一致努力,以两个月的时间达到全
区人口的4.23%,基本完成任务外,其它各地均距应有要求尚远。因此,在山东来
说,继续贯彻‘八一训令’的精神,求得大量发展民兵,还是一个严重的政治任务。
各地在五、六两月份,必须抓紧时机,配合各地夏季减租减息增资工作;并在武装
保卫夏收、武装保卫家乡的口号下,突击发展民兵,务期到6月底能在基本上完成
发展任务。”据此,各地迅即掀起了突击发展民兵运动。到6月底,民兵发展到占
根据地人口的3.19%。9月9日召开全省人民武装代表大会。10月10日,山东省战时
行政委员会公布大会通过的《山东人民武装抗日自卫团组织条例》,撤销了自卫团
的县团部、区团部,建立各级武委会。各地在省人民武装代表大会精神推动下,通
过民兵大整训,继续发展民兵组织。到年底,民兵达到占根据地人口的4%,自卫
队占18%。
  1944年上半年,日军因加强正面战场作战,战线延长,兵力不足,对山东采取
重点守备的方针。山东八路军转入攻势作战,收复了大片被敌“蚕食”的地区,解
放了一些新地区。但敌强我弱的基本形势尚未根本改变。3月28日,山东分局在《
关于加强人民武装整训的指示》中,要求各地不要放松一切有利时机发展工作,要
特别抓紧时间开辟新地区,恢复新收复地区的民兵工作。各地在根据地中心区,继
续发动群众参加民兵,壮大民兵队伍。在新收复地区,通过在原有民兵中开展坦白
运动,将没有向敌自首或自首后没有为敌服务并在当地仍有群众威信的积极分子组
织起来,恢复了民兵组织。在新解放的地区,首先按政府法令,建立起义务的自卫
队组织。然后,有计划地开办训练班,把在训练班中发现和培养的积极分子组织起
来,建立民兵组织。5月26日,山东军区司令部、政治部重新公布《山东人民武装
抗日自卫团组织条例》。新条例规定:在公私立完全小学校,得成立青年自卫队;
沿海各村有10人以上的职业渔民,可成立渔民自卫队。自卫团村团部设正、副团长、
指导员各1人,下辖民兵队和自卫队,团长兼民兵队长,副团长兼自卫队长。民兵
队下辖基干队、游击小组、青年抗日先锋队;自卫队下辖普通自卫队、妇女自卫队、
青年自卫队、渔民自卫队、工人自卫队,均为村团部所属组织。各地依此整顿了自
卫团组织。到年底,民兵达到37万人,占根据地人口的4.6%;自卫队达到105万余
人,其中妇女队员41.5万余人。
  1945年,山东八路军已摆脱了在三角斗争中的劣势地位。1月7日,山东军区发
出为减轻人民负担,控制部队扩大,大量发展民兵的指示。6月19日,山东分局发
出《关于大量发展与加强整训民兵的指示》,要求年底前山东民兵发展到60万。广
大群众在即将取得抗战胜利的形势鼓舞和共产党员带动下,参加民兵的热情更加高
涨。8月,民兵达到50余万人;自卫队达到150万人,其中妇女队员占22%。为配合
部队大反攻作战,在原民兵组织的基础上,以县为单位,按班、排、连、营、团或
小队、分队、中队、大队的编组形式,组建民兵子弟兵团或大队。能按建制动员的
民兵,在胶东、鲁南、滨海区有30个团,渤海区有20个大队;无建制关系而能随时
集结调动的民兵团,在鲁中、鲁南、滨海区有30个以上。参加的民兵占男民兵总数
的25%。
  1945年9月2日,日军投降。1946年6月,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反动派不顾全
国人民的反对发动了全面内战。期间,华东局领导山东解放区开展了反霸清算和减
租减息斗争。从1946年下半年开始,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实行“耕者有其田”的
政策,发动群众参加和支援解放战争。9月1日,中共中央华东局作出《关于目前人
民武装工作的决定》,指出:“我们曾以主力、地方武装、民兵三位一体的力量,
打败了日寇;今后应同样依靠这种三位一体的力量,去打败国民党反动派的一切进
攻,争取第二次自卫战争的彻底胜利。因此,进一步加强民兵工作,目前应成为全
党重要工作之一。”各地以县为单位,编成民兵子弟兵团,县人民武装部兼团部,
以区为单位编成大队,轮流到前线配合部队作战。广大翻身农民在“保家、保田、
保饭碗”的口号下,不断掀起参加民兵的热潮。到1947年春,民兵发展到116.3万
余人,占解放区人口的5%;自卫队发展到311万余人,占解放区人口的13%;组建
民兵子弟兵团70个,参加的民兵9.52万余人。1947年底,冀鲁豫区民兵发展到10.7
万余人,其中男民兵7.37万余人,女民兵3.39万余人。
  1947年4月以后,国民党军先后占领了鲁南、鲁中大部城镇。地主、恶霸组织
“还乡团”随军返乡,残酷地抓捕、屠杀干部、民兵和翻身群众。这些地区的民兵
组织遭到严重破坏,有的村团部解体,部分民兵政治动摇脱离组织,少数民兵在敌
人拉拢下变节投敌。年底,全省民兵减少26万余人。
  1947年想年,山东战场逐步转入全面反攻作战。由于战争规模空前扩大,配合
部队作战、支援前线、维持治安的任务十分繁重,民兵队伍亟须扩大。各级党组织
和军区人武系统,除在老解放区继续发展扩大民兵队伍外,在新收复区,结合整顿
党支部、村政权,迅速整顿恢复了在敌重点进攻时被破坏的民兵组织。在新解放的
城镇,首先组织武装纠察队或工人纠察队,随着人民政权的建立,逐步建立了民兵
组织。到1949年10月,全省民兵达到146.51万余人,自卫队也得到相应的发展。
1949年底冀鲁豫区民兵有7.3万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