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日伪军占领区保甲自卫队(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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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军侵华,殊感兵力不足,企图“以华制华”。为此,除大肆收编国民党降军、
土匪、散兵和封建地主武装扩大伪军、伪组织外,自1941年3月至1942年10月,在
华北先后进行了五次“治安强化运动”,在其侵占区以清乡为主,强化保甲制度,
普遍编组自卫队(团),建立情报网,进行残酷的殖民统治。1939年3月,伪鲁西道
尹公署(1938年,伪山东省公署以下设道、县、区、乡。)发布了《自卫团组织法》
八章二十条,令所属县区乡村执行。1942年,伪山东省公署制定《清乡保甲事项》
九条,中心是编组保甲自卫队,通令各道、县、市、区遵照执行。自卫队(团)的抽
丁办法、领导系统与国民党编组的联庄会相类似。不同处在于要求每乡镇编一武装
自卫中队,作为该区防卫骨干。实际上,多数地区并未做到。
  1942年底,山东日伪军编组保甲及自卫队(团)的乡镇4310余个,村庄6.19万余
个。编保5.48万余个,编甲55.2万余个。编自卫保队5.48万余个,编甲队55.2万余
个。团(队)丁220余万人(以上数字引自1942年伪《山东省公署工作报告》、《清乡
保甲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