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预备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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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5年颁布兵役法后,开始建立预备役制度。除实行过预备役登记,在全国还
组建过若干个预备役训练师。1958年“大办民兵师”,预备役制度被忽视。中共十
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认真总结了历史经验,根据中国的国情和特点,提出实行民兵
制度和预备役制度相结合的中国预备役建设的道路。
  1984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
服士兵预备役。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18~35岁。士兵预备役分两类:第一类,包括
基干民兵和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8岁以下的退伍士兵与军外专业技术人员;第二类,
包括普通民兵和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9~35岁的男性公民。第一类预备役士兵,29岁
转入第二类预备役;第二类预备役士兵,36岁退出预备役。预备役军官包括:退出
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适合担任军官职务
的专职人武干部、民兵干部;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
员。各类预备役军官按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者,即退出预备役。
  预备役建设主要有三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