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员干部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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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初期,军队干部退出现役,主要是转业地方工作,1958年以后,退出现役
的军队干部,因组织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复员还乡。复员干部基本上同战士一
样,按照“哪里来回到哪里去”的原则进行安置。1958年3月,国务院在《关于协
助退出现役的军队干部还乡生产的通知》中提出:“今后将有一批军队干部退出现
役还乡生产,各级人民委员会应积极予以协助,使其尽快安家落户投入生产”,但
复员回乡的为数很少。
  1969年,由于“左”的政策影响,军队大批干部被复员处理,至1972年,全省
接收复员干部2.2万多人。当时,多数复员干部被安排回原籍参加农业生产,少数
被安排在国营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1975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提出:“
1969-1975年7月31日期间复员的干部,没有安排工作,生活有困难的,各省、市、
自治区要根据干部的具体情况,逐步安排其适当工作,已丧失工作能力的由所在县、
市人武部就地办理退休手续”。依此,山东将1.4万多人大都安排到基层财贸部门
工作;丧失工作能力的就地由人武部门办理退休;随军家属已在农村落户的,复员
干部安排工作后,其家属户口不再变动。1980年,中共中央决定“将1969-1975年
期间复员的军队干部改为转业”。为此,省人民政府抽调人员组建办公室,历时1
年,将3万多名复员干部改办转业,其随军家属原系城镇户口的划为非农业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