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兵役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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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役工作历来是由军区、省军区、军分区和县(市、区)、乡、镇(公社)人民武
装部(1953年至1960年,省和县、市、区人武部曾称兵役局)承担,人民武装系统一
直把完成兵役工作当作自己的光荣职责。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兵役工作由该单
位党政领导确定一个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