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械供应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17&rec=350&run=13

  武器器材供应 武器器材是依据总部的补充调整或换装计划与要求,结合部队
的编制实施供应。一般是计划归司令部门负责,军械部门按计划调拨供应。因训练
或事故造成的武器损坏,一般是由司令部门申请,待批准后,由军械部门调拨补充。
1969~1975年期间,曾改由后勤装备部门统一管理。
  弹药供应 装备弹药,由军械部门根据配备(储备)标准及所属部队的配备(储
备)情况,提出申请补充计划,经批准后,按计划供应部队。训练弹药则由训练部
门根据训练任务拟制分配指标,由军械部门按计划调拨供应和管理。业务用弹药,
依用弹标准按实际消耗供应。自1964年4月起,驻鲁海、空军通用弹药由陆军负责
供应。
  军械附属物资供应 1965年8月1日以前,由军械部门负责,以后,通用物资划
归物资部门。1966年12月开始对部队实行计价供应,并采取定点供应与门市供应相
结合的办法。1972年实行总部、军区和部队三级分工筹措的办法,使军械维修器材
的供应逐步制度化。1978年以后,采取计划到军、实物供应到师、就近安点、划片
供应的办法。
  雷达器材供应 1970年以前,由通信部门负责,后改由军械部门负责,仍执行
1965年中国人民解放军通信兵部颁发的《地面通信用雷达器材供应标准》。1977年
和1978年,侦察雷达和船艇雷达也先后交由军械部门管理,雷达专用器材由总部向
国家订货,实物供应部队,通用器材由军区向国家或地方工厂订货,擦洗材料由部
队自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