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兵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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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
“准备在适当的时机实行义务兵役制”。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第二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兵役法》的核心,
是以义务兵役制取代志愿兵役制。在30多年里,山东公民履行兵役义务,使身强力
壮的优秀青年不断地补充部队;通过定期退伍,积蓄了强大的后备力量。《兵役法》
的实施,对加强军队、民兵建设,增强国防力量,起了重要作用。
  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在国防建设指导思想实行战略性转变的新的历史
时期,1955年的《兵役法》,许多方面已不适应新的情况。为此,1978年第五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兵役制度的决定》,实行义务
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员补充制度。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公布第二部《兵役法》(下称新兵役法),进一步肯定了这个制度。为
贯彻执行新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于1985年10月24日发布了《征兵工作条例》。
  1955年的兵役法为9章58条。1984年颁布的新兵役法为12章65条。新兵役法不
仅增添了许多新的内容,而且对某些条款作了重大修改。新兵役法的特点是建立以
义务兵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新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
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规定服兵役。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
当年未被征集者,22岁以前仍可被征。根据军队的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征集未
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战时遇有特殊情况,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可以决定征召36
~45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
  士兵服现役的期限,几经变动。1955年兵役法规定,陆军3年,空军4年,海军
5年;1956年改为陆军4年,空军5年,海军6年;1957年改为陆军2年,空军3年,海
军4年。1978年恢复为陆军3年,空军4年,海军5年;1984年新兵役法规定,陆军3
年,海、空军服役为4年,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超期服役,
超期服役的期限:陆军1~2年,海、空军1年。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5年,可
以改为志愿兵。志愿兵的服役期,从改志愿兵之日起,至少8年,至多12年,年龄
不超过35岁。如军队有特殊需要,本人自愿,可以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