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给养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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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给养标准
  食物定量标准:建国后战士的基本粮食日定量是1.5斤;副食定量为5钱油、5
钱盐、6钱肉、1斤菜。1979年以后每人每天增加了2钱肉、2.5两菜。
  伙食费标准:1970年以后,实行伙食费评价制度,即按食物定量标准和各地区
的副食品价格,评定各单位所需的粮款和菜柴金,以此作为各级申请领报伙食费的
标准。1970年3月以后,实行固定伙食费制度。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
平的提高,以及农副产品价格的变化,菜柴金进行过多次调整,标准不断提高,体
现了党和人民对子弟兵的关怀。
  给养器材标准:1963年以前,给养器材(厨食具)的配发,是按人员多少,确定
所需数量及使用年限,并以此作为补充实物、下拨经费的依据。1978年明确规定了
部队的给养器材费标准,分基本标准和补助标准,前者全部发到连队,后者由军区
和部队分别掌握,调剂使用。
  (二)给养供应
  粮食供应 1950年夏以前,山东军区部队的粮食由地方政府临时代管代供。
1950年夏划归华东军区直接供应后,改由部队持粮秣支拨证到指定粮库领取粮食的
办法。1957年1月,改由总后军需部统一向粮食部订购实物,自上而下地发军用粮
定额支票,凭票购买粮食。从1963年开始,军官粮食按标准领报价购粮票,购粮款
自理。1966年7月20日,经粮食部、总后勤部批准,将部队军用粮票下发到驻军县、
市粮食部门代为管理领发,减少了粮票发放层次和供应手续。1970年以后,战士的
供给粮实行固定粮代金;干部、在编职工和分散起伙的少数战士供给价购粮。从
1971年开始,军区实行《军用粮油豆供应证》制度,基层单位凭证到指定粮店购买。
  副食燃料供应 1954年以前,部队的副食燃料,由军区与山东省政府商业部门
联系,统一划分采购地区,部队在指定地区采购。1955年开始实行实物供应制度。
从1957年开始,改由伙食单位自行组织采购。1971年以后,改由伙食单位持《军用
粮油豆供应证》到指定供应站购买食油、大豆,其它副食品到当地集市购买,煤炭
凭团以上后勤部门的介绍信到地方煤店购买。
  牲畜饲料供应 部队在编马匹的马料供应,与在编人员的粮食供应办法相同。
马草供应,1957年以前,由师、团供给部门组织采购,经费按实销价格凭单据报销。
1957年,山东省人民委员会规定,部队马草由粮食部门负责供应,部队按国家规定
之销售价格付款,列决算报销。从1963年起,马草实行“就地派购、就地供应”的
办法。1980年以后,又实行“划区作价”的办法。
  给养器材供应 厨食具的供应,初由总后下拨经费,师、团负责筹购实物供应
伙食单位。1958年实行“分级筹措与拨款自购相结合”的办法。1963年,总后军需
部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厨食具供应与管理办法(草案)》,采取由总后、军区、师、
团分级筹措实物的办法。1964年,首次对战备值班部队配发了野战厨具及运行粮油
包装器材。1966年9月,对非值班部队装备了铝(铁)质野战厨具。1970年6月,实行
“实物供应、价拨与发款自购相结合”和“总后统一生产与军区、部队自筹相结合”
的办法。1978年以后,凡由总后统一发实物的,每年一次拨军区;价拨供应的,由
军区每年按需要申请,保障部队需要。
  (三)伙食管理
  建国之初,部队的伙食管理缺乏统一的制度。1954年始逐步建立了厨房值班、
订食谱等制度,并抓了改灶节煤和粗粮细做等措施。1955年以后,部队的伙食管理
逐步走上正规。1958年掀起“改灶节煤”高潮,到同年6月底,基本废弃了鼓风机,
改为自来风灶,人均日耗煤量普遍降到7两以下。1959~1961年,由于国家经济困
难,部队副食品供应一度缺乏,粮食大量超支,同时为了救济群众,官兵口粮一再
压缩,遂采取粮食增量、计口下粮、粮菜混吃等办法,渡过了困难。1960~1971年,
部队广泛开展了争创“五好食堂”活动。据1963年统计,五好食堂占42.11%,炊
管人员评为五好战士的占55.69%。1977年,济南军区制订了《基层后勤建设五年
规划》,把连队生活设施配套建设作为伙食管理的大事来抓,经过几年努力,连队
生产生活设施建设有了很大加强。据1980年统计,伙房设施配套的占93%,达到好
菜园、好猪圈要求的占87%,办起小作坊的连队占86%。1980年开展争创先进食堂
活动,1982年召开先进食堂经验交流会,给133个先进单位发了奖。这一活动的开
展,促进了伙食管理制度的落实,在吃饱吃好的前提下,伙食粮、伙食费普遍有节
余。1980年以后,逐步把责任制运用于伙食管理,调动了炊管人员办好伙食的积极
性,使部队的伙食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