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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复员转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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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日战争时期,因斗争形势的需要,部队没有成批地复员转业,只对个别老弱 残疾军人进行复员安置。   1942年9月,山东分局作出《关于贯彻精兵简政的决定》,10月,山东省战工 会发出《关于处理精兵简政后被裁减人员的指示》。据此,山东八路军各部队精简 机关,充实连队,对不能坚持战斗的老弱病残军人进行了复员安置。被安置者,由 部队进行教育后,发给退伍证书,对回家者发给路费和安家费;对外省籍或家居敌 占区不能或本人不愿回家者,发给生产基金,交当地政府安置。荣誉军人,不论回 家或当地安置,一律享受《山东省抚恤将士、荣誉军人暂行条例》规定的待遇;对 患慢性病或难以治愈的伤病军人,由政府成立军民医院,收容后分散隐蔽在群众中 治疗休养。各级军区协同党政民领导机关成立优抗抚恤委员会,负责督促指导该地 区的优抗抚恤事宜。分配尚有能力的老弱病残人员适当工作,使其能为革命事业继 续服务。   1943年以后,这种“分散安置、统一管理”的制度,随着群众性拥军优抗运动 的开展,逐步得到发展和巩固,部队的老弱病残人员及时得到安置,在乡荣誉军人 和老弱军人的政治、物质生活得到了改善。   抗日战争胜利以后,国共两党谈判达成协议,于1946年1月10日签订了停止军 事冲突的协定,同时颁发停战令,规定双方军队实行统一整编,编余均复员。但由 于国民党反动派对停战毫无诚意,在停战令下达的同时,即密令其军队迅速抢占战 略要点,接着不断调动军队向解放区蚕食、进攻,在停战幌子下进行大规模的内战 准备,部队的复员工作未能进行,只对残废、重病人员进行了安置。   解放战争开始以后,山东战场大规模的战役、战斗不断,军队负伤致残人员日 增。为管理安置好这些人员,1947年2月以后,山东先后建立华东荣管总局、荣军 总校,各行署、军区建立过荣管分局、荣军总分校,各专员区、县、区也成立了荣 军工作机构。   1949年3月,华东军区、山东省人民政府制定《优待抚恤荣誉军人及年老病弱 退休军人暂行条例》,对荣誉军人和年老病弱军人,由过去转业、复员安置改为转 业、退休安置。凡属华东军区、华东野战军及三级军区的主力和基干部队之退休军 人,退休时由部队师(军分区)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发给退休证,并将其在部队按规定 应领之物品、费用由部队补发齐全,随带服装等供给登记表,直接介绍至原籍行署 荣管分局办理退休手续。县、区武装由原部队介绍至军分区政治机关批准办理退休 手续。   1949年9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恢复荣军转业和复员的制度。凡志愿参加 工作者,根据需要组织业务学习,准备参加工作;不能参加工作或自愿回家者,进 行复员教育,帮助其生产兴业,参加村乡工作;无家可归或有家不愿归之特等荣军, 终身供养,其自愿回家者给予特殊优待。   复员工作开始后,部队团以上成立复员领导机构,针对当时干部、战士中存在 的留恋部队不愿回家,怕搞生产有困难,没当上干部、没入党团,或受过处分怕乡 亲嗤笑,想参加工业建设、不愿搞农业生产等思想,深入进行了形势任务、革命军 人本色、光荣传统和参加农业生产重大意义的教育,达到走者愉快,留者安心。 1952年以后,对部分不适宜留队,又不能转入其他部门工作,有家可归和本人自愿 回家的部分营以下干部作了复员处理。到1957年底,驻鲁部队圆满地完成了志愿兵 复员任务,复员31.7万人(山东籍13.5万余人,外省籍18.2万余人),其中排以上干 部2.8万余人,占8.9%,女军人4000多人;共产党员12.7万多人,占40.1%;青年 团员6.4万人,占20.2%;战斗英雄、模范、功臣14.9万多人,占47%,为国家的 经济建设输送了大批骨干力量。   山东各级人民政府在复员转业建设军人安置工作中做了大量工作。为使被安置 人员“各得其所,各安其业”,1951年12月,山东省成立了军队转业建设委员会, 尔后县以上机关也相继成立转业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复员和安置工作。各级转业 建设委员会统一从地方、军队有关部门抽调干部,建立办公机构,乡以下实行党委 (支部)集体领导下的干部分工负责制,保证了复员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安置工 作中,向群众普遍进行“尊荣优荣”和热爱人民解放军的教育。对安置中需要解决 的土地、住房等问题,做了全面检查准备。军区、军分区、各级人武部在地方党委 统一领导下,大力协助政府进行安置工作。部队复员工作开始后,山东省军队转业 建设委员会在济南、德州、潍坊、徐州、新安镇建立了5个办事处。在交通要道建 立联络站,各铁路、公路主要下车点建立招待站,县以上接收单位及接收站、联络 站、招待站设招待所,备有交通工具,及时给转业军人办理接收手续,安排食宿, 回乡转运。许多县以上党政领导亲自到站看望慰问,解决安置中的问题,不少乡村 还到县城迎接。转业军人回乡后,各地都召开欢迎大会,迅速帮助其安家立业,解 决生活、生产、工作等问题。据1949年统计,山东(不含鲁西)共接收安置复员军人 10万余人(其中荣誉军人6.4万多人),到1950年6月达到12.3万余人。从1950年7月 到1957年,逐步对1954年11月1日以前志愿参军的军士、兵和部分干部进行了复员 安置,共49.23万余人;这个时期复员安置的主要对象,是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 中做出贡献的部队骨干,不少人在革命战争中负伤致残或积劳成疾;其中,排以上 干部占14%,共产党员占44%,青年团员占8%,战斗英雄、模范、功臣占45%; 回到农村的40.6万多人,转业到国家行政机关、工矿企事业单位的8.6万多人。从 1949年到1957年,山东省共接收安置复员转业军人615397人。   由于当时经济生活困难,安置工作集中、量大,部分地区对干部和群众教育不 够,政策不落实等,也发生了一些问题。 1957年以前山东省安置复员军人统计表 表1-1 ┌───────────┬────┐ │年度         │安置人数│ ├───────────┼────┤ │1950年6月30日以前   │123000 │ ├───────────┼────┤ │1950年7月-1951年12月 │77783  │ ├───────────┼────┤ │1952年        │128750 │ ├───────────┼────┤ │1953年4月-1954年12月 │83118  │ ├───────────┼────┤ │1955年        │104706 │ ├───────────┼────┤ │1956年        │43100  │ ├───────────┼────┤ │1957年        │54940  │ ├───────────┼────┤ │合计         │61539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