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战时武器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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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民枪 抗战初期,各起义武装的武器多来自民间,或起义者携械参军,或
经过动员征借民间枪支,鼓励将民枪捐献给抗日武装。1940年12月3日,山东省参
议会在《抗日民众武装动员方案》中,专门对征收民枪的意义及办法作了规定,要
求民间的每一支枪、每一粒子弹、每一件武器,都要运用在抗日战争上。征收民枪
的办法包括开具收据借枪,奖励捐献枪支弹药,持县(团)以上机关之证明向民间征
收枪支。以武器资敌者以破坏抗战论罪。
  取之于敌 这是山东地区各抗日武装和八路军、新四军、人民解放军武器装备
的主要来源。抗日战争时期从日伪军手中缴获,解放战争时期大量地从国民党军手
中缴获。据不完全统计,山东八路军各部队在八年抗战中,从日伪军手中缴获各种
炮955门,长短枪20多万支,轻重机枪1106挺,掷弹筒604具,炮弹16874发,枪弹
约370万发。解放战争时期,人民解放军驻山东部队遵照毛泽东提出的“以俘获敌
人的全部武器和大部人员,补充自己。我军人力物力的来源,主要在前线”(《毛
泽东选集》第1248页。)的指示,明确提出了“以战养战”的指导思想。华野在
1947年1月鲁南会议上提出,要“以战养战,明确树立我们的兵员、武器、弹药等
主要取之于敌的思想,反对随意损坏缴获物资的倾向”。1948年3月,华野在濮阳
会议上更明确地提出了“以战养战”的方针。济南战役期间,强调“边打边补充,
取资于战场,取资于敌人”。10月的华野曲阜会议重申:要切实爱护缴获物资,严
密打扫战场,认真执行统一调配武器弹药的制度,以保证实现军需物资主要取给于
前线的要求。解放战争期间,人民解放军在山东战场上共缴获各种炮2800多门,长
短枪27万多支,轻重机枪1.3万多挺,飞机23架,坦克和装甲车50多辆,汽车900多
辆,舰艇3艘,电台240多部,骡马7100多匹,和其他大量作战物资,并采取随缴、
随补、随用的方针,从而不但保证了各次战役巨大损耗的需要,并为人民解放军的
现代化建设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组织生产 建立军事工业,从生产炸药、手榴弹、地雷和翻造子弹开始,逐步
发展到生产枪炮子弹和军队所需的部分武器装备,是山东各抗日根据地、解放区民
主政权和军队解决武器装备的重要途径。抗战期间,山东纵队设有兵工生产指导委
员会,各战略区设有兵工生产研究委员会,以加强对兵工生产的领导。到1940年,
就建起了1个机枪厂、1个刺刀厂、3个炸弹厂、1个炮弹厂和1个综合兵工厂,可以
月产炸弹1.6万枚,炮弹3000发,翻造子弹3000发,制造机枪4挺、步枪20支、刺刀
1000把。半年后,炸弹增至13万枚,刺刀增至5000把。1944年1月,山东军区为保
证大反攻的需要,要求各军区兵工厂设法改造炮弹和翻造子弹,制做刺刀,修理枪
械,制造零件,以保证主力、基干武装的需要;军分区兵工厂集中力量造手榴弹、
地雷,修理枪械,解决地方武装、民兵的武器;中心县也设立军工生产机构,制造
土硝土药;部队继续收集弹壳,以便大量翻造子弹。各军区后勤处还成立了军工科
(股),负责计划、指导军工生产。这些军工产品,有力地保证了部队,特别是地方
武装和民兵作战的需要。到抗日战争胜利时,山东的兵工厂发展到22个。解放战争
初期,山东军区提出要加紧军工生产,生产足够前线作战需要的子弹、炸弹、地雷、
炮弹、炸药及重迫击炮。要求各军区首长亲自计划督促,当成重大任务来抓。到
1946年2月,山东的兵工厂发展到27个,拥有职工6000多人。1948年6月19日华东局
作出《关于统一军工生产的决定》,规定自7月1日起,各军区所辖的军工生产部门
一切干部、工具、原料及其警卫武装与财办的工矿部合并,归华东财办工矿部统一
领导,从而提高了生产效率,产品产量和质量不断提高,改善了部队的装备,保证
了战争的胜利。到1949年6月,全省兵工厂发展到37个,拥有职工2089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