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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伤残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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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战争,出现了大批伤残军人,对这些为人民负伤致残的革命军人,党和政 府曾发布过多次优抚条例和规定,进行了妥善安置。   残废等级 1943年,山东省战工会公布的《抚恤阵亡将士、荣誉军人暂行条例》 规定,凡抗日军人因伤致残,均称荣誉军人,残废等级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四 等(临时)残废。1947年5月,新四军兼山东军区、山东省政府等单位联合发出的《 关于统一和加强华东荣军工作的决定》中,将在爱国自卫战争中光荣负伤而成残废 的等级区分为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四等5个等级。1949年,华东军区和山东 省政府又颁发了《优待抚恤荣誉军人及年老病弱退休军人暂行条例》,将残废等级 定为特等和一至五等6个等级。1950年12月,内务部公布《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 暂行条例》,把残废等级区分为四等六级,即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 三等甲级、三等乙级。   安置办法 1943年,山东省战工会规定:(一)仍留部队者,除生活所需随军供 给外,每年发给抚恤金。(二)归政府管理时,一、二等除随地方供给伙食、服装外, 并发给抚恤金;三等能工作者,介绍职业,生活待遇仍按荣誉军人供给标准办理, 不能参加工作者,遣送回籍。   1947年5月华东军区、山东省政府决定:(一)能参加前后方工作的,必须吸收 他们参加各种工作;(二)适合于复员安家成家立业条件的,集中进行短期教育后, 帮助他们成家立业,生产发家;(三)适合于进荣校进行较长期学习条件的重伤荣军, 一律至荣校半学半工。   1949年2月8日,华东军区、山东省政府作出《关于荣军工作的新决定》,将荣 军划成两大类,一类是轻伤荣军(三等和二等中伤势较轻者),休养学习3~6个月能 参加工作的,由部队负责教育后分配工作;一类是重伤荣军(特等、一等和二等中 伤势较重者),不宜再参加军队工作的,由部队办理退伍手续,由地方负责训练教 育后,向地方工作转业或复员回籍兴家立业。   抚恤标准 1943年4月山东省战工会规定,凡抗日军人阵亡或因伤死亡,均由 主管部队或地方政府办理葬埋,其葬埋费不得超过300元,并发给抚恤金500元。荣 誉军人每年发给抚恤金,一等300元,二等200元,三等100元,四等只发一次50元。 冀鲁豫行署于1943年12月颁布《冀鲁豫区荣誉军人抚恤暂行条例》,规定:一等残 废抚恤终身,每年抚恤金300元;二等残废抚恤终身,每年抚恤金120元;三等残废 抚恤终身,每年抚恤金80元;四等残废,每年发给抚恤金40元,至医生证明其官能 恢复健康时停止抚恤。1949年3月,华东军区、山东省政府规定(均以小米和市斤计) :(一)参加工作者,除享受所参加部门应享受之待遇外,另发给荣誉金:一等每年 发给小米400斤,二等270斤,三等200斤,四等130斤,五等100斤。(二)退休或安 家者,发给抚恤费和荣誉金:特等每年发给抚恤费小米1300斤,荣誉金400斤;一 等抚恤费1000斤,荣誉金270斤;二等抚恤费900斤(二年后减半),荣誉金130斤; 三等抚恤费600斤(二年后减半),荣誉金120斤;四等一次发给抚恤费500斤,每年 发给荣誉金100斤;五等一次发给抚恤费300斤,每年发给荣誉金80斤。享受长期抚 恤之荣军,每2年检查一次,有变动者,即按新残废等级享受抚恤。三等以上荣军 抚恤费、荣誉金供给终身;死亡者,一次发给其家属半年之抚恤费及荣誉金。四等 以下荣军之荣誉金供给至残废等级取消时为止。(三)住荣校、教养院之荣军,按野 战军生活标准供给,特等荣军按3人设一招护员照顾,并按下列规定发给荣誉金: 特等每年小米400斤,一等270斤,二等200斤,三等130斤,四等100斤,五等80斤。 1949年8月,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标准是:棺木费,平原 地区小米500~600市斤;山地小米400~500市斤。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抚恤粮, 班长以下小米600市斤,排连营级小米800市斤,团级以上小米1000市斤;革命军人 病故抚恤粮,班长以下小米450市斤,排连营级小米600市斤,团级以上小米750市 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