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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给养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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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给标准 抗日战争时期,解决了粮食,就等于解决了军需的大部分问题。抗 战初期,军队的后勤保障主要是搞饭吃,搞不到粮食就要饿肚子。1940年山东省战 工会成立后,首先是抓军队的粮秣供应,制定了供给标准,并采取积极措施,力行 统筹统支,很快扭转了军队自筹自供的局面;解放战争时期,军队的粮秣保障更是 大量的和急迫的,地方政府和支前机构与部队的后勤机关一起,采取得力措施,保 障了大部队机动作战的粮秣需要。   从1940年冬开始制定粮秣标准起,到解放战争结束,前后制定和执行过多个粮 秣供给标准。初,只规定粗、细粮供给标准,后逐步增加了柴草和牲口草料标准, 并区分了各类人员和各类牲畜的供给标准,到1949年6月8日,华东财办颁发了军委 后勤会议通过的部队系统供应标准,包容的项目比较全面具体。(一)每人每日粮柴 定量:野战军小麦2斤10两(旧制,16两为1斤,下同)或秋粮2斤8两,烧草3斤6两。 地方军小麦2斤8两或秋粮2斤6两,烧草3斤6两。伤病员均吃麦粮,其中随队伤病员 定量与所在部队同,烧草3斤12两;医院轻伤病员小麦2斤4两,烧草4.5斤;医院重 伤病员小麦1斤14两,烧草6斤;医院特重伤病员烧草7.5斤。中、小灶吃细粮标准 与所在部队同,中灶烧草4.5斤,小灶为6斤。病员有1.5斤消毒草在内,普通人员 每百人每月消毒草30斤。荣军转移路费:路行者,每人每日(按50里计),增加菜金 一倍;乘火车、坐船及友邻地区不便使用本地区之粮票时,按本地区所评物价折发 3斤大饼费。(二)牲口每匹每日草料定量:驮马料8斤,草12斤;乘马料6斤、草12 斤;牛料4斤,草10斤;驴料3斤,草8斤。   给养供应 1940年开始统筹粮秣时,为了既保障部队的粮秣供应,又使群众的 负担合理,省战工会要求组成由地方和军队共同组织之各级合理负担委员会,负责 筹集和分拨粮食;紧急时,亦须由各该地区驻军最高级合理负担委员会协助地方筹 集;此一地区的部队到另一地区作战时,则须通过所在地区驻军合理负担委员会筹 集粮食。1941年又要求以县以上之各个地区为单位,组成由党政军民主要负责人参 加的粮食委员会,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统一粮食的筹划、分配,并要求部队派员协 助政府征粮;粮食征得后,由政府直接拨付部队食用;部队到一新的地区,必须通 过县政府或区乡政府筹粮;驻防3天以上,即须将驻防日期和用粮数量,报县政府 统一筹办;战斗环境临时筹用粮秣,亦须在战斗结束后与政府重新结算。同时,还 实行预决算和支粮票制度,要求主力部队以旅或支队为单位,地方武装以专署武装 科为单位,每3个月造报预算一次,每月造决算一次,领取支粮票下发部队,部队 凭票到县区政府指定之粮食机关或粮库领取粮食。要求部队领粮自做自食,不得以 生换熟,以粗换细;战斗环境必须换熟时,得通过乡村政权,并按规定兑换。因公 出发之人员,须有证明文件始可凭支粮票向民间换取熟食。   日本投降后,为支援人民解放军抗击国民党军队的进攻,山东省政府1945年就 要求各级政府迅速建立兵站粮库,有计划地调剂粮食,保证部队机动作战的粮草供 应。明确规定,每一作战任务布置以后,当地最高政权机关须依其布置,配合军队 供给部门,筹划调拨粮柴,沿其兵站供给线向前方运输。每一作战地区,由部队于 前线设统一之供给机关,各线运去之粮柴交该供给机关,各作战部队直向供给机关 领取粮柴。整个解放战争时期部队的粮柴供应,主要是靠解放区的支前大军保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