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供给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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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5年以前,人民解放军驻山东部队实行的是供给制,凡部队建制内的指战员、
工人、干部子女等,均实行实物供应,包括吃、穿、用、打、运、生、老、病、残、
死等各个方面。从1940年冬实行划区供应后,先后执行过多种标准。
  一般供给标准1940、1941年山东省战工会曾在政府开支标准中,就军队的津贴
费、伙食费、过节费、会餐费、招待费、烤火费、服装费、医药费,以及马干费,
陆续作过一些规定。其中,普通津贴每人每月一律1元;过节费每人5角;招待费每
人每餐不超过4角;医药费每人每月3角;烤火费,电台报务员每人每月6角,伤病
员3角,正规部队1.5角,地方武装不发。为渡过大反攻前最后一段困难时期,力求
省吃俭用,为反攻积蓄力量,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于1945年6月25日,对部队一
般生活财政供给和节约标准作了统一规定。规定伙食费全部自给,不能生产者才由
政府发给。1948年4月1日,华东财办根据“三大方案”作出《关于新供给标准决定》
,就军队经费标准作了具体规定,项目比较全面,标准比较具体。1949年6月8日,
华东财办颁发了军委后勤会议通过之军队系统供给标准,全军始有统一正规之供给
标准。
  保健 为了保障在供给制条件下部分干部的特殊需要,以及女军人和育婴的特
殊需要,从1940年起,陆续颁布过一些相应的供给标准。同年11月7日,山东省战
工会发出《关于保健养病育婴等费的规定》,规定凡连级以上干部,经过医生检查
证明有长期病者(肺病、胃病等),按病的轻重每人每月发给2~5元的保健费。
  1944年11月12日,中共山东分局作出决定,对干部的保健,按斗争历史长短、
工作繁简、身体强弱规定了三个标准,分甲乙丙三等发给保健费。各种病号按标准
发给休养费和保健费。
  1948年11月1日,华东军区政治部对军队抚保工作重新作了规定,凡有4年工作
历史的排以上干部,5年工作历史的班长与战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可考虑其
保健:(一)负伤流血过多,致使身体衰弱者;(二)患有较重之长期慢性病者;(三)
积劳成疾,仍带病从公者;(四)大病后身体极为衰弱,需要营养始能恢复健康者。
确需保健者,须经师以上抚保委员会批准。分四等,每月发给猪肉2~5斤,按当地
市价折款发给。
  抗日战争时期曾实行过中灶制度,生活困难时一度废除,1948年7月16日,华
东财办下达了《关于恢复中灶并规定中灶标准的通知》,确定军队团级以上干部及
相当于团职的干部,可享受中灶待遇。并规定,抗战以前入党入伍的干部或勤杂人
员,长期参加革命斗争,已年满50岁者;参加机要部门工作,长期不易升级,在部
队中相当于营级,斗争历史在7年以上,身体虚弱者;长期在机关工作,埋头苦干,
斗争历史满10年而身体虚弱有肠胃病需要适当照顾者;有特殊技能人员(大夫、高
等技师、高级教职员等)及有声望的党外人士,需要适当照顾者,也可享受中灶待
遇。1949年6月8日的《野战军供给标准》,明确规定团级干部吃中灶,师、旅以上
干部享受小灶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