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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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整个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中,除抗日战争初期的自筹自供阶段外,在划区筹
供和统筹统支时期,作战经费主要仰仗当地人民政府筹供。抗日战争时期,军费一
般占地方财政支出的70%左右。山东省战工会1941年10月8日在《关于公布各级政
府用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中,要求各级政府“在一切收入军费占百分之七十,政费
占百分之三十总的开支原则下,切实执行,以保证主力及政府之开支”。1942年4
月5日,山东分局财委会在对各级财委会工作的指示中,也要求“各地区要保证在
全数收入中以百分之七十归军队和党用,百分之三十归政民用”,并在当月12日《
关于今后财经工作的指示》中强调,“在支付上,应以军事第一原则下保证”。当
年各地区军费开支情况是:胶东20亿元(旧币,下同),清河7.07亿元,冀鲁边9亿
元,滨海16.803亿元,鲁中9亿元,鲁南5.8亿元,湖西7亿元,总计74.673亿元,
占总支出的74.14%。1945年7月17日,山东分局副书记兼财委书记黎玉在山东省财
经委员会扩大会议上作《大反攻前夜的经济工作(草案)》的报告中指出:“经费开
支,党委、区中队均计算在军内,但军七政三,不是按收入之分配,而是按供给标
准、供给人数、自给数及预算之结果的大体比例。”
  解放战争时期,人民解放军驻山东部队大增,战争规模大而频繁,地方政府在
“一切为了前线,一切为了胜利”的口号下,几乎是全力以赴支援战争。1947年1
月3日黎玉在《动员起来,经济上再打一个胜仗,保证战时供给》的报告中指出:
过去军费占70%强,现在军费增加,占90%,如再把增加的部队合起来计算,则军
费为92%。1949年4月,山东省人民政府财政厅在当年收支概算对照表中,对军务
费的预算是:军事费(除军工材料外之总支出)363.95亿元,占预算总支出的68%;
战备费(全年军工材料费)103.36亿元,占总支出的19%,两项共占总支出的87%。
  1949年以后,随着全军供给标准的颁布施行,军队经费也逐步改由总后勤部统
一拨发,从而减轻了局部地区的军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