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兵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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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志愿兵役制,是公民自愿参加军队担负军事任务的制度。在抗日战争、解放战
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山东广大农民、工人、革命知识分子和其他爱国人士,经
过政治动员教育,为了民族的解放和人民的利益,自觉自愿地参加人民解放军,不
计报酬,不怕牺牲,长期在部队中服役。军人及其家属同时受到革命政府和人民群
众的优待与尊重。这种兵役制度,对保证人民解放军的发展壮大,取得革命战争的
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志愿兵役制度,不分民族、信仰、阶级出身,凡身无残疾,有志于革命战争的
青壮年公民,都可以根据部队的需要自愿参军入伍。此外,由于革命战争的民族性、
正义性,伪军反正部队,国民党反动派的起义部队和被俘人员,经过政治教育,也
是人民解放军的兵员来源之一。1948年,华东局在《关于动员参军的指示》中规定:
“新兵的政治质量,一般以年在16岁以上40岁以下,政治上无问题,身体比较强壮
为合格。至于流氓、兵痞、特务、惯匪,反动地主富农(一贯破坏土改,反对共产
党、解放军与民主政府,或曾经被褫夺公民权而未恢复者),与有恶劣嗜好犯罪行
为者,一律不要。但地富子弟或出身地富家庭的青年知识分子,应予接收;家在老
解放区,业已改变原来社会成分,或经过考验确已放弃其反动阶级立场,而愿献身
人民解放事业的地富分子,亦不予拒绝。”以保持人民军队政治上的纯洁与巩固。
志愿兵的服役时间,决定于战争的需要和兵员的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