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健全军事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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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9年,总政治部颁发《军法处工作条例草案》,随之,山东部队在师、旅、
军区、军分区陆续建立了军法处。革命战争年代,军法处的建立,对整饬部队纪律,
维护军队秩序,遵纪、守法,坚决执行战斗命令,巩固提高部队战斗力,起了很大
的作用。
  1952年5月,根据华东军区党委的指示,山东军区团以上单位成立了军事法庭。
1955年8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军法处改为军
事法院,纳入国家审判机关的体系,独立行使审判权。各级军事法院的审判工作,
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监督,下级军事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军事法院监
督。其任务是:审判现役军人、军队在编职工的刑事案件,惩办危害国家和损害国
防能力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以保卫祖国安全,维护国家法制和军队
秩序,巩固部队战斗力。在开展工作时,与保卫、军事检察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
约。
  1956年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在师、军分
区以上单位建立军事检察院。1957年经过调整,师一级的军事检察院大部分撤销,
只保留沿海军分区和独立师的检察院,1970年又同军事法院一起被撤销。1978年12
月至1979年底,经中央军委批准,先后恢复了军以上单位的军事检察院。军区以下
的军事检察院受本级政治机关和上级军事检察院的领导,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与同
级保卫部门、军事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国
家法律。
  军事检察院依据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其职权是,对现役军人和军队在编
职工中的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行使检察权;对贪污罪、侵犯军人和其他公民
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以及军事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立案侦察
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其侦察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教育军内人员自觉遵守国
家宪法、法律和军事法规,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通过行使检察权,惩治反
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维护了法制和军队的团结统一,保卫了军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了军队现代化、革命化建设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