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退役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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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8年,山东境内的国民革命军进行缩编,对年老、身残的军官进行退伍安置,
由部队颁发退伍证书,并向地方政府备案。1931年国民政府颁布的《陆军征兵条例
施行细则》规定,退伍兵由各师派员送往原籍,会同征兵局点验,交由县长,另派
委员分交各区遣回各家。县长及区、乡长对退伍兵之身家财产,应予以特别保护。
退伍兵充任学校操练教员、警卫团官长、地方警察等,均须禀明县长批准方能就任。
退伍兵生计困难者,经区、村长查明报县,由县长代筹职业。1946年,国民党对陆
军复员官兵分别情况作了编送、收容、退役、转业、还业处理。总的要求是各得其
所,但实际并非如此,有的军官依附权贵,退役后被委任地方官员,腰缠万贯;有
的身残病重则乞讨无门。许多退伍士兵孤苦无依,谋业乏术,老弱病残人员尤为悲
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