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精兵简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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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1年12月28日,中共中央、中央军委指出:精兵简政是1942年全党全军的中
心工作之一,目的为精简、效能、统一、节约、反对官僚主义五项,其中达到统一
为重要。并规定,党、政、军、民脱产人员不要超过根据地总人口的3%,其中军
队不超过2%。1942年9月,毛泽东为《解放日报》写的社论指出:“各抗日根据地
的全体同志必须认识,今后的物质困难必然更甚于目前,我们必须克服这个困难,
我们的重要的办法之一就是精兵简政。”(《毛泽东选集》第881页。)9月9日,山
东分局作出《关于贯彻精兵简政的决定》,并成立精简委员会,一一五师代师长陈
光任主任委员。1942年1月至1943年春,山东抗日根据地先后进行过三次精兵简政。
鲁中区先在区党委、军区机关开始,两大机关的主要部门合署办公,机关人员由
5723人减为4300人;鲁中军区政治部人员减少2/3,马匹减少64%。各主力部队撤
销旅、支队的建制,与军区部队合并组成主力团;军分区撤销团的建制,直接指挥
营、连。山东各地共精简3万余人,占原有脱产人数的27%。精简后,部队人员只
占根据地总人口的2.4%。对减下来的人员,老弱者作了妥善安置,青壮年充实基
层。实行这一政策,减轻了人民的负担,提高了人民抗日和生产积极性,对克服经
济困难,积蓄力量,提高战斗力,保证战争胜利,起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