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方党委书记兼政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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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革命战争时期,为保证党的一元化领导的贯彻实施,山东军队的党组织,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各级党委的成员均由各地区党、政、军主要负责人组成的精神,从组
织制度上作了相应的规定,凡是军区、军分区政治委员兼任区党委、地委书记的,
均配备副政治委员,专管军队工作。区党委、地委书记兼任军区、军分区政治委员
的,部队积极予以合作,服从领导,使其有职有权。
  建国后,山东军区、济南军区、省军区,按中共中央、中央军委、总政治部的
有关规定,贯彻执行双重领导、地方党委书记兼军队政治委员的制度。1954年4月
15日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草案》规定:各级军区、军分区党的组
织,除受上级党组织领导外,还分别受驻在地区中共中央局、中央分局和同级地方
党委的领导。1958年4月8日,中共中央进一步规定:省军区、军分区和县(市)兵役
局,除保持军事系统的垂直领导与隶属关系外,在党的关系上同时成为地方党委的
军事工作部,受地方党委领导,并由地方党委书记兼任同级军事机关的政治委员;
凡军事区域与地方行政区域相一致的军区,也应置于中央军委和同级地方党委双重
领导之下,军事区域与地方行政区域不一致的军区,以及其他军事单位,在与地方
有关的工作上,接受地方党委的领导,军区应有一个主要负责人参加所在地省(市)
委和自治区党委的领导工作。省军区、军分区、县(市)武装部,一直坚持军事系统
的隶属关系和地方党委的双重领导制度,并由地方党委书记兼政治委员(1985年改
为只兼军队党委第一书记);省军区、军分区、县(市)人武部有一领导人担任同级
地方党委的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