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政治委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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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团以上部队和相当于团以上单位,设置政治委员,负责党的
工作、政治工作,和军事指挥员同为部队的首长,通常是同级党委日常工作的主持
者。根据需要,在独立执行任务的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也设立政治委员。
  山东自抗日战争初期组建部队起,即按照红军的建军原则和传统,建立健全了
政治委员制度。随着部队的扩大、整编,在团、独立营、县大队普遍设立了政治委
员。在分散执行任务的小部队、武工队中亦设立过政治委员。政治委员隶属于直属
上级部队首长,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在政治工作上,服从上级政治委员、
政治机关;在军事工作上,服从上级军事指挥员、政治委员和军事机关。历次颁发
的政工条例,对政治委员职责的规定,内容与工作范围大致相同。实行政治委员制
度,对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加强部队的政治工作,完成党和国家赋予军队的
各项任务,具有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