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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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5年,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决定,组织军队中党的各级委员会。
1947年2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恢复建立各级党委制的指示》。3月,华东军区和
华野前委在淄川大矿地召开高级干部会议,决定在全区团以上单位建立党委员会,
实行集体领导。7月,在总政治部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党委员会条例草案》中,
规定了党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和职权,强调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各级党的委员会是
各该部队领导团结的核心。此后,驻山东人民解放军的团以上单位党委员会先后普
遍地恢复和建立起来。1948年2月,山东兵团及军区部队,通过新式整军,在营级
单位亦逐步建立起党的委员会。9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健全党委制》的决定。
团以上各级党委员会由各该部队首长、参谋长、政治部(处)主任、后勤部(处)长以
及下一级主官组成,并设常务委员会,由该部首长及参谋长、政治部(处)主任组成。
从1982年起,后勤部(处)长参加常委会。各级党委员会,在战争年代一般由上级指
定,建国后由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必要时由上级党委员会指定。1960
年军委扩大会议后,师以上部队和相当于师以上单位的机关(部门)设立党的委员会,
对本机关(部门)的工作实施集体领导,其成员由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指定。1961年
2月,县(市)人民武装部设立党的委员会。1954年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
作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是党对军队领
导的根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