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征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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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洋政府陆军部为推行征兵制度,仿照外国征兵章程,于1913年(民国2年)7月
以后,先后拟定了《征兵法》、《征兵事务条例》、《暂行陆军征募条例》、《征
兵局服务条例》、《征兵总局条例草案》、《征募局编制令》等兵役法规,或送交
北洋政府国务院议决(但未下发);或未经复议即行中止;或悉经呈阅,个别条款由
统帅办事处开始实施。
  《征兵事务条例》共5章30条。第一章,征兵区。征兵区分为师征兵区、团征
兵区及征集区。指定若干县为一师征兵区;将师征兵区划属各步兵团,为团征兵区;
以县之管辖区为征集区,一县分属于二团区者,各为一征集区。凡未经划定征兵区
之部队,其兵员补充可由各师征兵区征集之。第二章,征兵长。设督理征兵长、主
任征兵长及团征兵长。督理征兵长由内务总长及陆军总长充任,统辖全国征兵事务;
主任征兵长由都督及该师征兵区内之师长并民政长充任,管理师征兵区内征兵事务;
团征兵长由团区司令官及团征兵区内各征集区之县知事充任,管理团征兵区内征兵
事务。征集期间,师、团着派医官掌管新兵身体检查。主任征兵长、团征兵长因故
不能执行职务时,各该上一级征兵长指派他人代理其职务。第三章,兵额分配。每
年征集现役兵额,经大总统核定后,由陆军总长(陆军部长)分配于各师征兵区。师
长将兵额分配于各团区司令官,复分配于各征集区。第四章,征集法。征集时,由
县知事示令城、镇、乡董事,据户口做调查,对适龄壮丁填造名册,于每年1月15
日前送县知事查阅。各县将所报壮丁名册汇齐报团区征兵署。征集日期由团征兵长
与各县知事议妥报告主任征兵长,并通告管区,以便应征者按时到署听候检查。壮
丁被检查时,城、镇、乡董事亦须到席,以备咨询。征兵事务完成后,团区征兵长
造具征兵名册及报告书,于1月30日前送呈师长查阅。师长复造征兵名册及报告书
呈陆军总长。陆军总长将各征兵名册汇齐作一全国征兵表呈报大总统。第五章,检
查。等级划分:身长4尺8寸以上,体格强健者为甲种;身长4尺8寸以上,体质较甲
种稍弱者为乙种;身长4尺6寸为丙种,其他为丁、戊种。甲乙丙3种为合格,甲乙
种征服现役,丙种编入国民兵役,余者为不合格,均不准充役。
  1913年,北洋政府拟先就直、鲁、豫三省的京兆、保定、大名、北口、东临、
济南、济宁、河北、河洛、开封、洛阳、淮泗等道区,由陆军部设立征募局,尔后
酌情设分局,会同地方官办理征兵事宜。至1915年10月,部分道区成立了征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