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兵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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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军募兵制的兵员条件是:年龄限20~25岁,步限每小时行20里以外,身长限
4尺8寸以上;力大限平举100斤以上,报明三代家口住址和本人指纹箕斗数目;吸
食过洋烟者不要;素不安份犯事者不收;五官不全,体质软弱,有目疾、暗疾者不
收。1910年(宣统二年),署理第五镇统制官张永成在奏请朝廷招募壮丁时提出:“
选募壮丁,以实系土著良民,年在18岁以上,25岁以下,身长4尺8寸,素无嗜好,
不带暗疾为合格。”(《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第125页。)
  新军役种有三。一是常备军。选土著壮丁有身家者充当,屯聚操练发饷,3年
期满退回原籍,充续备军,到期不愿退出者,可再续3年。二是续备军。常备军3年
期满后,发给凭证,资遣回籍,列为续备军,发给饷银1两,听其自谋生业。每年
10月,由该军统将遴员前往各州府站督率操练,以1个月为期。遇有征调,无论在
籍在外,均须应召。三是后备军。续备军回籍3年,改为后备军,发给凭证,准其
自谋生业。后备军第一、第三年免操,第二、第四年则须参加会操。4年期满,退
为平民,不予征调。嗣后遇有战事,其年在45岁以内愿应募者,准其投营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