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建国初期刑事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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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级与审判管辖
1949年,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各行署仍以县司法科为民刑第一审机关,专署
司法科为民刑第二审机关,行署司法处为民刑终审机关。行署所属市院为民刑第一
审机关,行署为民刑第二审机关,亦即终审机关。
关于审级,山东省暂定为三级三审制,即县为第一审,专署为第二审,行署为
第三审。省司法厅自1949年开始管理不服直属专署司法裁判而上诉之第三审及不服
省、直属市法院裁判而上诉之第二审,即为终审。
关于审判管辖,1953年8月,省法院召开会议确定,县法院审判员权限主要是:
决定1-2年徒刑案件, 审判委员会授权审判员和提交同级党政及裁判委员会决定以
外的案件。提交同级党政领导或裁判委员会决定的案件主要是:5-10年的刑事案件;
民族、宗教、统战、干部案件;与中心有关的典型案件;县审委会有分歧、疑难不
决的案件;呈请复核和规定必须呈上级决定之案件。
省分院审委会、同级裁判委员会权限。审委会的权限:决定20年以下徒刑;对
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驳回上诉;直接向分院申诉案件。同级党政及裁委会的
权限: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及裁委会发生重大分歧案件;呈送上级决定和复核案件。
分院审判员权限,采取合议或民主集中制评议的原则。

二、司法与公安的关系
1950年,公安部门与司法部门在执行职务上还存在问题,特别是公安、司法工
作权限划分不清。在鲁中南,凡汉奸、特务、战争罪犯,危害人民利益的破坏分子
的案件,统归公安局审理处分或起诉,除此之外的刑事案件统归司法机关审理。在
济南,政治性犯罪的处理权都由公安局侦缉、调查以至最后处理。徐州法院因干部
少而弱,商得公安同意,除政治性犯罪仍由公安处理,并将盗窃、烟犯、盗匪案件
划归公安局审理。

三、公开审理
一般案件尽量吸收群众旁听,并允许其发言。有关秘密或不应公开审理之案件
禁止旁听,坚决防止坐机关问案子的衙门作风。

四、陪审制度
一切案件的处理必须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吸收广大人民群众参加,实事求是,
调查研究,依靠政府民主讨论,集思广益,同时教育广大群众,坚决反对不相信群
众、不依靠群众的唯我办案思想。在办案中广泛建立陪审制度,邀请各有关部门、
各群众团体及各界群众代表参加陪审案件,试建民选陪审员,农村以乡、村,城市
以街道为单位进行选举产生。凡与该区有关案件便吸收陪审员参加陪审。陪审员有
协助调查,提供处理意见的权利。
在第五次全省司法会议上,省法院《关于建立一审陪审制度的几点意见》提出:
乡村、城市街道固定人民陪审员由人民选举产生;涉及机关、团体公营企业的案件,
邀请有关人员参加陪审。陪审员必须历史清楚,办事公正,能联系群众并为群众所
拥护。陪审员职权为参与审判活动,审阅卷宗,向当事人直接发问。案件表决每案
陪审员2人。截至1959年9月,全省有陪审员9943名,其中固定陪审员3989名。产生
的方法是:普选中,提出的陪审员名单交群众讨论选举产生;召开乡人民代表大会
的同时,由乡代会(或乡委会)提出候选人,人民代表会讨论选举;先在选区内由群
众选出后交乡代会讨论决定;在群众会上提名,经群众选举产生。

五、巡回法庭与临时人民法庭
巡回法庭对一般的民刑案件做就地审理,案件判决征求当地党政意见送同级人
民法院复核。临时人民法庭以当地负责人为审判长,法院人员担任副审判长,判决
的案件送同级人民法院复核。

六、建立民主办案制度,废除独任审判集权制
各级法院成立审判委员会,由院长任审判委员会主任,重大案件必须通过审判
委员会讨论决定,一般案件由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陪审员讨论决定,院长批
准。重大案件送上级呈批,案件必须经同级党政领导审核提出意见。

七、上诉制度
除反革命犯判决后一律不准上诉外,一审判决或二审重大疑难案件的判决均应
准予上诉,服判、过期不上诉为确定判决执行。一审判决,一律准予上诉二审,二
审判决是否准予上诉再审,由二审斟酌案情决定。上诉期限为20天,自接到判决书
之次日起计算,过期不准上诉,但视具体情况适当处理。
宣判后,当事人无论书面或口头提出上诉时,原审法院均对上诉中所提出的事
实及理由仔细审查,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重新调查研究。如其上诉理由确系判
决错误,或有事实未经查明,或有新的理由时,宣布等待重新考虑或再为查明宣布
处理,经重新查明或研究原判不当时即改正,认为原判适当时重新宣布,并说明道
理。无论改判与否,均以后一次宣布为宣判时间。如仍不服判,准其上诉。如其上
诉所提理由确系无理时,再予讲明道理,如仍坚持上诉,即提出自己的意见移送上
级法院。
在上诉期间,法院判决一般不得当做确定判决执行。当事人一方提起上诉时,
应把其不服从判决及其理由、证据或意见要求通知其他当事人。一般过期不准上诉。
在宣判时反复说明上诉期限及上诉权利。在过期上诉而且无理的情况下,视作当事
人已经放弃上诉权利的确定判决,不准上诉,予以执行。但属复核案件须待核准后
执行的,其上诉状可以证明其上诉时间,说明已过上诉期限转送上级法院,作为复
核参考,但复核法院仍当做复核案件处理,不当做上诉。过期上诉如系有理或发现
判决有缺陷错误时,可以补正或再审,再审终结宣判时,仍准予当事人按期上诉。

八、复核制度
县司法科判处不满1年徒刑案件,专署复核各县判处1年以上至不满5 年徒刑的
案件,司法厅暂审核济南、潍坊、徐州、青岛4个直属市法院及昌潍、 淄博所属机
关判处死刑案件,并呈请省政府主席指示,胶东、渤海、鲁中南死刑案暂由行署批
准。一审或二审判决的重大疑难案件当事人服判过期不上诉时,报送上级法院审核
或核准。
复核案件以案件性质决定,不以刑期长短为唯一标准。重大的危害人民政权、
破坏经济建设、侵害国有公共财产的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严重的违法乱纪、
贪污渎职及其他重大案件,已过上诉期限或声明不上诉的,都送请上级人民法院核
准执行。一般刑事判决死刑的案件,判决后虽然被告服判,过期不上诉必须报经省
院分院签具意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核准后执行。一审判处死刑,分院改
判徒刑的终审判决,一审无异议者,是否送复核由二审决定。
省院及省分院判决的重大疑难案件准予上诉三审,服判过期不上诉或二审终审
尚无把握的,均送请华东分院复核后执行。
关于反革命案件的复核问题: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或缓期执行的,县、市审终结
后提出处理意见报专署审核签具处理意见报省(省属市直接报省),省公安、司法部
门代为审核提出意见,报送省政府主席批准后执行;判处无期徒刑的报经专署批准
后执行。其中属于8个方面的人犯反革命罪及其他上级有关规定者(如外侨), 无论
罪恶大小,刑期长短,均须按照规定请求或报送批准后执行。其他反革命犯判处徒
刑的案件,视具体情况,如反革命犯出身成份较好,犯有严重罪行判处长期徒刑者
亦报专署审核。
凡发回重审的案件(包括反革命及一般刑事案件)处理结束后,应将处理情况报
送复核(或上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