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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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山东省司法厅下设的各行署司法处,为中级法院前身。行署司法处内
设行政科、审理科及犯人教育所。各个行署司法处管辖若干个县级司法科。山东省
所设各行署司法处有:鲁中南行署司法处,下辖专署司法科6个;胶东行署司法处,
下辖专署司法科4个;渤海行署司法处,下辖专署司法科4个。
司法厅下设四个直属市人民法院:济南直属市人民法院、青岛直属市人民法院、
徐州直属市人民法院、潍坊直属市人民法院。
1950年7月,山东省各级司法机构整编,改变名称,撤销渤海、胶东、鲁中南3
个行署,改为7个行署,在专署成立省人民法院分院。1950年10月, 华东军政委员
会司法部转中央批复:省分院称:×××省人民法院×××(地区名)分院。1950年
11月,全省在整编以后,共计11个省法院分院和4个直属市法院。11 个分院是:滕
县、临沂、沂水、泰安、德州、惠民、淄博、昌潍、胶州、莱阳、文登。4 个直属
市法院是:济南、青岛、潍坊、徐州。
省人民法院分院下设秘书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犯人教育所。整编后
直属市、特区人民法院改为市人民法院,下设秘书室、行政科、民事处、刑事处、
问事处、犯人教育所。
1951年,省人民法院及市人民法院犯人教育所交同级公安机关管理。省人民法
院分院下设秘书室、刑事审判处、民事审判处。市人民法院下设秘书室、刑事审判
庭、民事审判庭。
1952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撤销平原省。原属平原省的菏泽、湖西专署
划归山东建制,平原省人民法院菏泽分院改为山东省人民法院菏泽分院,菏泽专区
所辖的县也做了相应变动。
1953年,部分省分院的机构有所变化,济南市增设第二审判组,后改为经济保
护庭。市人民法院下设秘书室,第一、二、三、四审判组,分管反革命、劳资纠纷、
婚姻和社会犯罪。本年,省法院分院16个,其中专署12个,省辖市3个,特区1个。
专署12个分院是:济宁、德州、菏泽、昌潍、文登、泰安、临沭、莱阳、胶州、惠
民、聊城、青岛山。省辖市分院是:济南、青岛、烟台。特区法院是:淄博特区法
院。
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公布以后,省人民法院分院及省直属市、特区人民法
院撤销,成立中级人民法院,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下设办公室、刑事审判
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建设保护庭和公证处。
1955年,部分中级人民法院机构设置变化,下设办公室、司法行政科、刑事审
判庭和人民接待室。本年全省有中级人民法院15个,其中专区11个,为济宁、临沂、
泰安、德州、惠民、昌潍、胶州、莱阳、文登、聊城、菏泽;市中级法院3个, 为
济南、青岛、淄博。本年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成立。1955年7月,烟台市升为省辖市,
烟台市法院升为中级人民法院。其他如潍坊、济宁、德州、临清、威海等虽亦属省
辖市,但委托专署督导,故法院规格仍为基层人民法院。
1956年,胶州市中级法院撤销。1957年9月 16 日,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撤销。
1958年,济南、淄博、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与市司法局合署办公。1959年,部分
中级人民法院与公安、检察合署办公称政法部。先后有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昌潍
中级人民法院与检察、公安合署办公。本年,全省有中级法院9个, 其他法院设置
未变。1960年,中级人民法院与检察、公安合并的,重新分开,恢复原组织形式,
中级法院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1961年,济南、淄博、青岛中级
法院又增设司法行政科。本年,全省有12处中级人民法院,它们是:济南市中级人
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昌
潍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临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惠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德州地区
中级人民法院、聊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济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菏泽地区中级人
民法院、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提出中级法院要恢复司法行政科,工作任务是负责
管理法院的设置、编制、干部管理、训练教育、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陪审员、政
策法律宣传和公证。据此,中级法院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司法
行政科。
1967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中级人民法院成立革命委员会。1968年,全
省法院系统实行军管,由军管会统管公检法,中级法院成立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
会,下设办公室、治安组、侦察组、审批组和刑警队。1973年,军管结束,遵照上
级指示,各中级人民法院恢复办公,下设办公室、司法行政科、刑事审判庭、民事
审判庭。
1975年,全省有13个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括新建的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1977年,各中级法院相继建立政工科,下设办公室、司法行政科、公证处、刑
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政工科。
1979年,遵照上级指示,各中级人民法院增设经济审判庭。本年增设胜利油田
中级人民法院。至此,全省共有14个中级人民法院。
1980年,各中级法院增设政策研究室,并成立第二刑事审判庭。至此,各中级
法院下设办公室,政工科、政策研究室、第一刑事审判庭、第二刑事审判庭、经济
审判庭。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权由地方各级人民法
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的规定,从1980年起,全国
重建铁路运输法院。1981年,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成立。从1987年3月, 铁路中
级法院的审判工作由省高级法院监督。铁路中级法院主要管理铁路系统公安机关负
责侦破的刑事案件、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纠纷案件和涉外案件。
1982年,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增设信访处。
1984年6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交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设立海事法院的通知
精神,成立了青岛海事法院。海事法院内设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研究室、办
公室。海事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同级,审理国内和涉外的第一审海事和海商案件,
不受理刑事案件和一般民事案件。青岛海事法院的上诉法院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有关审判业务事宜,也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监督和指导。
1986年底,全省有市、地中级人民法院14处,专门人民法院2处。 其设置为: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枣庄市中级人
民法院、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宁
市中级人民法院、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惠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德州地区中级人
民法院、聊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临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菏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青岛海事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1987年8月,成立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1988年,成立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截止到1990年,全省有16个中级法院及2个专门法院。 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
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营市中
级人民法院、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德州地区中级
人民法院、惠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聊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临沂地区中级人民法
院、菏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