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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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7月,全省司法机构组织整编,省司法厅改为省人民法院,下设行政科、
审理科和秘书室。
1951年,省法院组织机构变动,下设司法行政处、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
办公室。
1952年10月,省法院在司法改革的基础上,重新调整了机构,下设办公室、司
法行政处,原来的刑庭、民庭根据审理性质划分为4个审判庭。 第一审判庭审理反
革命案件;第二审判庭审理劳资纠纷;第三审判庭审理婚姻案件;第四审判庭审理
社会犯罪案件。编制总额91人。
1953年,中央司法会议决定,山东省共增加干部884人,其中省法院增加30名。
1954年,根据第一届全国人大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省法院机构又作了
变动,原来的刑事审判一、二、三、四审判庭又恢复为刑事审判庭与民事审判庭。
4月26日,省法院第七次院务会议传达华东司法会议精神, 建立经济建设保护庭。
至此,省法院下设办公室、司法行政处、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建设保护
庭。
1955年6月1日,省法院将刑事审判庭与经济建设保护庭合并为刑事审判庭,办
公室下设的人民接待室取消,人员附设各审判庭专做处理人民来信及来访工作。人
员由原来的定员93人减至78人。
1955年,司法厅在调整省法院机构时,决定在办公室下设研究机构,编制名额
为7人,主要任务是协助领导研究政策法律和上级机关的指示, 协助审判庭总结审
判实践经验,研究组在办公室主任领导下进行工作。
1956年6月21日, 国务院下达《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机关精简工作的指示》,
省人民委员会下达了关于整顿机关工作的指示。省法院根据缩减机关人员、减少行
政开支、又能做好工作的原则,经院党委研究,制定了新的机关编制,整编以后的
机关编制是:刑庭、民庭、办公室,总计103人。
1956年10月20日,省法院经研究报请省人大编制委员会,要求在原103 人的基
础上再增加6人,省人大编制委员会同年11月12日批复同意。
1957年3月,根据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整编工作指示、 人大会议文件及二中全会
精神,省法院制定整编方案,院长下设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3 个处级
单位,庭室下不附设附属单位,省原编制109人缩为90人。同年5月20日,省人委同
意省法院方案。
1958年2月,省法院和省司法厅合署办公,拟定编制122人,下设民事审判庭、
刑事审判庭、司法行政处、人事处、办公室5个单位。
1959年12月11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通知,经国务院1959年11月23日以直编鲁
字256号批准,撤销山东省司法厅。司法厅撤销后, 司法行政工作交由高级人民法
院办理,由司法行政处负责。
1960年,省法院组织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情况是:院长下设办公室、人事处、刑
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司法行政处,人员编制为115人,实有109人。
1962年,省高级法院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机关机构和职工精简的指示精神,将原
编制115人减为100人,组织机构保留办公室、司法行政处、人事处、刑事审判庭、
民事审判庭。1962年8月15日,省编制委员会同意省院编制。
1964年1月,省法院下设办公室、司法行政处、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 人
事处。实有人数99人。
1967-1972年,“文化大革命”前期,法院被撤销, 少数人并入公安机关军管
会,协助军管会办案,其余人员下放基层或改行。
1973年,根据上级指示,省高级法院恢复办公。下设办公室、司法行政处、第
一刑事审判庭、第二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政治处。实有人员78人。1974年,
共有人员76人。1975年,省法院共有人员91人。
1977年,省法院编制机构下设政治处、司法行政处、办公室、接待室、第一刑
事审判庭、第二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共85人,法警18人,计103人。
1979年7月, 新颁布的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由司
法行政机关负责”。据此,省法院取消司法行政处,人员合并于司法厅,司法行政
工作移交司法厅。同年,省法院建立经济审判庭,开展经济审判工作。省法院机构
设办公室、政治处、第一刑事审判庭、第二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
1980年4月,增设政策研究室。1982年,增设行政执行庭。1983年, 增设法医
室。1984年,省法院设立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山东分校。年底,省高级人民
法院设有第一刑事审判庭、第二刑事审判庭、第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
审判庭、法医技术室、政策研究室、行政执行庭、办公室、政治处( 与院党委合署
办公)、法律业大山东分校等单位,工作人员257人。
1986年,设立中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纪检组。
1987年,省院报请省委组织部同意,成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 8
月,撤销信访处,设立告诉申诉审判庭。1988年5月,省院设立老干部处。7月,设
立行政审判庭。同年,省法院计有工作人员314人。
1990年,省法院设第一刑事审判庭、第二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
庭、行政审判庭、告诉申诉审判庭、行政执行庭、纪检组、政治处、办公室、政策
研究室、机关党委、法医室、法律业大山东分校、老干部处等15个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