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山东解放区审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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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胶东区司法机构
(一)抗日战争时期的司法机构
抗日战争初期,胶东各地在纷纷组织抗日民主政权的同时,司法机构亦相应建
立。为争取合法斗争和当时的经验所限,初期的司法机构从组织体系到诉讼程序基
本按照国民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1938年2月,荣成县建立的抗日民主政权下设司法处, 处长由县政府秘书王可
举兼任。1938年5月,蓬莱、黄县、掖县相继建立了抗日民主政权,蓬莱、 黄县成
立了司法处。黄县司法处由当地有法律知识者负责召集的有关人员回处办公。县政
府改组为抗日人民政府后,司法处改为人民抗日司法部,不久又恢复司法处原称。
掖县成立了地方法院。
1938年10月1日,北海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成立,由专员等10余人, 按国民政
府颁布之组织法在黄县成立了山东省高等法院第五分院,统一领导这一地区的司法
工作。当时,山东高等法院第二、第三分院所在地青岛、烟台均已被日军侵占,组
织该院的目的是继续执行两分院的职能。
山东省高等法院第五分院成立以后,要求该地区的司法正规化,于是先后改组
蓬莱、黄县两县司法处为地方法院,对掖县地方法院也进行了适当调整。
为适应敌后环境,改进解放区司法行政工作,1938年,由北海专署专员、专署
第一科科长、高等分院院长、首席检察官、蓬莱和掖县地方法院院长、检察官,掖
县和蓬莱两县县长及上述3县动员分会主任,联合成立司法协进委员会,互推主席、
副主席及常务委员7人。司法协进委员会规定:凡法院、监所预决算的规定,推事、
检察官、书记官及监所长的升降奖惩及其他行政重要事项,均须提请该会常委会同
意。为了正确运用法令、政策作决定,亦须该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会出席,过半数
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1939年3月,日军侵占蓬莱、黄县、掖县三城, 民主政府转移山区坚持抗战,
少数司法负责人率部随军转移。同年12月,为顾全大局,利于抗战,北海专署服从
国民党山东省政府主席沈鸿烈命令,将专署撤销,同时将蓬莱、黄县地方法院改组
为司法处。高等法院分院退至山区后,一度从事平度、莱阳两地的司法统战工作,
但由于条件所限,司法工作基本上陷于停顿状态。蓬莱、黄县、掖县三县城收复后,
司法工作随之恢复。黄县民主政府及时宣布伪组织裁判为非法,给敌伪以沉重打击。
在抗日民主政府辖区,司法干部按迅速、简便的原则处理案件,同时领导人民组织
乡村调解委员会,就地调处民间纠纷,受到人民拥护。
1940年4月,蓬莱、黄县、掖县、福山、栖霞、 招远六县成立北海区参议会,
选举专员,第二次成立北海专署,同时成立北海专署法院,推举负责人,并确定司
法为政府组成部分之一,司法对行政负责,各县成立承审室为第一审机构,专署法
院为第二审机构。
1940年9月,文登、荣成、威海、牟平、 海阳五县组织并成立东海专员公署,
同时成立东海专署法院,选举王可举为专署法院院长,并负责组织成立东海各县承
审室。决定县承审室为第一审机构,承审员与县长联署负责;专署法院为第二审机
构,院长与专员联署负责。同时,在专署成立“会审法庭”,由院长、战时工作推
行委员会主任、民众总动员委员会会员及当地最高军政代表组成,为第三审机构,
暂代终审机构。
1941年2月,胶东区联合办事处成立, 公推联合办事处行政委员王可举为高等
法院分院院长,并设推事若干人、书记官长1人,书记官2人。
1941年6月,胶东区召开第一次司法会议,确定司法为政府组成部分之一, 受
行政委员会及政府领导,参议会监督,每案由代表行政委员会的首长作最后决定。
各海区专署法院,一律改为高等法院分院的分庭,各县承审室改为司法处。高等法
院分院的分庭采取合议制,合议制由推事3人、书记官2人组成。至1942年6月, 又
建西海、南海两个分庭及海阳、掖县、招远、牟平、莱阳等六县司法处。
1942年7月,胶东区行政主任公署成立, 高等法院改组为胶东区行政主任公署
高级审判分处,高等分院的分庭改组为专署地方法院(对外即改为专署司法科),县
司法处改组为县政府司法处(对外改名为县政府司法科)。
1942年底,胶东区行政主任公署高级审判分处成立,处长王可举、秘书苏军,
审判官丛恋,书记官张筠。1943年,胶东区行署改组机构,高级审判处分处改组为
司法处,处长为王可举,审判官兼秘书孙子玉。1944年,行署司法处改为胶东行署
高级审判分处,处长王可举。
1944年5月14日,从县到行署均成立了由各县县长、专员、 行政委员会主任与
同级公安局长、司法科长、高级审判处处长参加的公安司法会议。该会议对同级行
政委员会负责,其任务是在同级行政委员会的授权下,决定死刑;在政策法令无明
确规定时,根据行政政策法令基本精神,确定临时性的决定,但不能立法;决定公
安、司法办理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案件;在法令上无明文规定的案件仍提交行政委
员会决议处理;协调公安、司法在执行政策和各项工作中的联系;战时紧急时期,
有决定判处死刑和执行死刑的权力。
1944年5月14日,胶东行署决定以县为单位建立司法工作队, 人员包括各级司
法部门的全体人员及区公所副所长、助理员,以县长为队长,司法科长为副队长。
主要任务是搜集案件材料,了解各种案件情况,深入乡村,集中调解民间纠纷。工
作队内成立中心组,负责将各小组转来的案件重新调查讨论,提出判决意见,通过
县长或公安司法会议,以县政府名义决定处理。
(二)解放战争时期的司法机构
1946年5月23日,省政府决定在烟台、威海(未建)两市建立地方法院。9月,烟
台市司法科改为山东省烟台市地方法院,院长林尉。法院实行二级二审,行署为终
审。
烟台市地方法院受理该市民刑第一审诉讼案件、民事执行及非诉案件( 如婚姻
登记、不动产登记),并推动调解组织,领导与教育调解人员。 检察官负责侦察、
检验起诉、莅庭及刑事执行等,上诉审判机关为行署司法处。
市法院在政治上受市政府委员会领导,院长非行政委员时,得列席行政委员会,
重大案件经行政委员会决议。司法行政事项由市政府行政委员会决定后由院长名义
执行。审判事项由推事署名负责,重大案件采取合议制,由院长监督,日常例行事
件,由院长直接指挥监督。
法院下设犯人教育所(即监狱)及看守所。二所受市法院院长领导与监督。法院
建立后,允许有一定资格的律师在该地执行职务。1947年秋,国民党军重点进攻胶
东,烟台被占领,法院撤至乳山县,10月底撤销。
1946年,胶东区各专署司法科取消,该专署司法督察员1人, 总的职责是在专
员领导下,代表行署督导县司法工作之实施与改进。
专署司法督察员职权:经常巡视帮助推动所属各县司法工作;代行行署审核该
管地方各县刑事复核案件;召集属县小型司法会议,听取汇报,总结工作;深入区
村检查督导调解工作及各县徒刑训育所工作;受专员或行署司法处临时委托,调查
二审案情及有关司法工作的有关事宜。
1948年初,胶东区各级司法机构奉令取消。根据省政府指示,县司法科长、专
署科员以上干部全部调省学习。机构取消后,凡属政治、刑事案件及其他需要扣押
之案件,一律归公安部门负责处理。
1948年7月,行署成立民政处,在该处成立行政科,负责兼任司法工作、 审理
案件、管理司法行政事项。
1948年10月29日,行署司法处恢复办公,各专署司法科亦先后恢复建立起来。
司法处设行政、审理两科。行政科执掌保管印信卷宗及一切财物;掌管各级司法干
部考核、培养、提拔、调动;掌握干部的政策教育和群众法制教育;布置检查、总
结工作、领导调解;批答报告、答复请求;通讯报道、收发记录;撰拟呈文、批示
报告、代人缮状;管理会议、招待等日常事务。审理科执掌审理民刑诉讼案件;侦
询、检验、搜集现行政策法令及各部门的单行法规;协同行政科填发传票、拘票、
押票、提票;召集评议会(行政科长、处长等)讨论民刑案件及函询有关政策法令的
答复,准备向行署主任的汇报;指导押犯班看守武装。
恢复司法机构后,法院仅有烟台市人民法院暂设院长、副院长1人,推事3人,
书记员3人,文书1人,执达2人,收发1人,看守所长1人。法院由市政府领导, 重
大案件与问题由市行政委员会讨论、决议。
1949年8月,以行署副主任刘仲益、公安局长姜文章、副局长丛亚藩、 司法处
长孙子玉、副处长周子厚、民政处副处长于洪之、行政委员会李兰济、胶东参议会
议长王一亭为委员组成公安司法委员会,刘仲益为主任委员,姜文章为副主任委员。
该会研究讨论司法案件与若干司法工作问题。决定处理办法后,通过行政首长执行。
到1948年8月,胶东区的司法机构设有:行署司法处1个,专署司法处5个,县(
市)司法科51个,行署直属烟台市人民法院1个。

二、渤海区司法机构
渤海区的司法工作实际上仅指清河区。清河区的司法工作最早始于临淄县,该
县1939年即设承审员。1940年,博兴、邹平相继设承审员。
1941年12月,成立清河行署高级审判处分处,分处长由行署主任李人凤兼任,
杨仲宣任副处长兼审判官,检察官为马纪五、王树清。
1942年1月,清河区在广北召开全区第一次司法会议。博兴、邹平、长山(已设
承审员)、广北、寿光、垦利(由民政科科员代表)到会。会后,行署通令, 各县成
立司法处,处长由县长兼代,处长下设审判官1人,书记官1人,并成立看守所。出
席本届会议人员应暂代审判官,专署地方法院暂不设立,二审案件暂由高审分处受
理。1942年2月,博兴、寿光、邹平、长山、高苑、四边等6县相继建立了司法科。
1942年夏,从县至行署均组织审判委员会,由党政民代表5至7人分任委员,对重大
或疑难案件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以作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参考和依据。审判委
员会对司法机关为咨询性质。
1942年,高审分处长李人凤因工作需要被免去分处长职务,由杨仲宣继任分处
长。同年,各县司法处并归县政府改为司法科。
1944年,清河区、冀鲁边合并为渤海区,成立渤海区行政公署。渤海区15个县
已有博兴、广饶、垦利、昌邑(在未归清河时即有司法机构)、沾化、蒲台、邹平、
长山、高苑等9个县有了司法科,在职干部19人。1944年春, 渤海区行政公署又设
高级审判处分处,杨仲宣任分处处长。
1944年9月,渤海区行政公署在蒲台召开全区第三次司法工作会议, 因战事不
断,仅博兴、广饶、垦利、高苑、邹平、沾化6县到会,此时,长山、 邹平司法科
取消。
1945年春,行署合并组织,民政、教育、司法合为一处(第二处),同年9 月行
署又恢复司法处,此时解放区已空前扩大,自1946年1月起, 行署即积极配备司法
干部。1946年9月底,全区连同抗战胜利前的司法科共有34个县(市)单位, 司法干
部129人,行署所属四个专署的司法分处(1946年2月司法科改名为司法分处)除四专
署建立于1945年1月外,其余一、二、三专署均为1946年建立。
1945年9月30日,行署令各县县长、县大队政委、公安局长、 司法科长参加共
同设立“战犯汉奸审判委员会”,县长或大队政委为主任委员。该会处理全县范围
的战犯汉奸及该县敌伪物资及没收的汉奸财产。处理权首先在于军事法庭( 各城市
卫戍司令部内设军事法庭,审判委员会与军事法庭合一,成为军事法庭的讨论决定
机构),决定结果呈报渤海区军事法庭批准执行。
1946年10月,行署司法会议对司法机关的相互关系作出明确规定:
行署司法处为行署之一部,对外联署,县司法科亦同;司法分处单独对外,与
专署同级,专员兼处长;司法处对分处、司法科是指导关系;分处对县府司法科行
政上是领导关系,业务上是指导关系;司法科通过县府领导区村调解委员会;司法
与公安是平行关系;审判委员会是辅导关系,不属司法机关的一级领导;调解组织
不属于司法机构,属政府或民政。
1947年冬,渤海区司法机构撤销,司法干部部分南下。1949年5月21日, 奉省
政府恢复与建立司法机构的通令,10月司法机构全部恢复建立起来。

三、鲁中南区司法机构
鲁中南区于1948年2月20日由鲁中区、鲁南区、滨海区合并而成, 全称为鲁中
南区行政公署。
(一)鲁中区
1946年7月,鲁中区行政公署成立后,即设司法处,处长梁度世。 处设一科二
科。鲁中区下辖三个专署,各专署司法机构分别为:
1、第一专署(泰山专署)。抗战时期,专署未设司法机构, 司法审判工作由专
署民政科兼管,民政科内设一司法科员,执掌司法工作。1946年1月, 专署增设司
法科,科长由民政科长孙启明兼代。专署下辖章丘、博山、历城、泰安、淄川、莱
芜。在下辖县中,开展司法工作最早的是莱芜县。各地均由县政府民政科、公安局
兼任司法业务,公安局承办汉奸、反革命案件,民政科办理民事案件。1940年,莱
芜县政府制定的《战时莱芜各级政府暂行组织条例》,将办理民事诉讼列为县政府
第一科之职,未单列司法机构,县设调解委员会,协助第一科审理民事诉讼。
2、第二专署(沂蒙专署)。该专署成立于1941年1月,抗战胜利前的司法状况无
考。截至1946年12月,专署下辖蒙阴、新泰、泰宁、蒙山、沂中、沂蒙、沂南、沂
东等县。
3、第三专署。1946年,专署及所辖莒沂、沂北、益都、昌乐、安丘、 临朐均
设司法科。
(二)鲁南区
该区成立于1940年7月,下辖4个专署。1945年春,鲁南专署改为主任公署,下
辖3个专署。1947年3月国民党重点进攻山东,鲁南党政机关大部转移到鲁中。8月,
民主政权在鲁南山区重新恢复。
(三)滨海区
该区于1942年4月由沭海区(原鲁南第四行署区)与原滨州区合并而成,1945 年
改为行政主任公署。该区的莒县于1942年在县政府内设司法处,有处长1人, 书记
员1人,未建立司法处的县,司法工作由县政府民政科兼任。
1948年7月,鲁中南行政公署成立,内设司法处,处长崔杰千,副处长李菊轩。
行署下辖7个专署,原鲁中一、二、三专署仍为鲁中南一、二、三专署; 原鲁南第
一专署改称鲁中南第四专署;原鲁南第三专署改称鲁中南第五专署;原滨海主任公
署改称鲁中南第六专署;原鲁西主任公署改称鲁中南第七专署;淄博矿区专员公署
改为淄博特区专员公署(归鲁中南领导)。第一、五、七、淄博特区4 专署在合并前
均有司法机构,其余均在1949年前后先后建立起来。
1.第一专署(泰山专署)。1948年7月恢复司法科,科长孙启明,另有干部3人,
执达员1人,建立看守所5处,专署建犯人教育所1处。
2.第二专署。1949年7月开始建立司法机构,7月成立司法科,所辖蒙阴、沂南、
沂中、蒙山、沂源、莒沂均有司法科,共配备干部26人。
3.第四专署。1949年开始建立司法科,下辖滋阳、济北、凫山、白彦、邹县、
滕县、曲阜、泗水、平邑,共有司法干部59人。
4.第五专署。1948年,专署司法科开始建立。专署所属诸县均无司法组织,一
切案件归公安局管理。1949年4月,全专署正式建立和恢复司法机构,辖苍山、 赵
、兰陵、临城、邳县、峄县、麓水、费县,共有司法干部30人。
5.第六专署。该区司法机构于1948年2月取消,1949年重新建立,到1949年7月,
下辖8个县中,有司法科长的6个县,全专署有司法干部32人。
6.第七专署。该专署划归鲁中南行署前司法状况无考。1948年恢复重建司法机
构,下辖长清、肥城、平阴、东平、汶上、宁阳。科长崔义斋,副科长王建之。

四、行署直属市、特区司法机构
(一)济宁市人民法院
济宁市政府于1948年6月成立后,即在政府内设司法科,1949年5月改司法科为
法院,因法院全称未定,仍用市政府名义行使职权。
1949年10月,法院定名为济宁市人民法院,院长朱正岑,副院长侣华玉,内设
行政科、审理科、看守所、犯教所4个部门。 法院受鲁中南行署司法处直接领导,
在本市受本市政府领导,为第一审机关。
(二)新泰市人民法院
该院于1949年成立,住新甫,下设行政、审理二科,受鲁中南行署司法处领导,
为二审。
(三)淄博特区地方法院
1948年9月6日成立,院长王保民,另有干部3人,通讯员1人。1949年1 月设秘
书、民刑、司法行政、监狱4个科,各科设正副科长,并建立犯人教育所、 临时看
守所、法警队。犯教所设正副主任。院最高权力机构为院务会,由正副院长、各科
负责人、犯教所负责人及秘书参加。凡属司法机构设署、干部任免、犯人判刑、经
费预决算等重要事项,均须该会决定,重大事项经专员批准或专员提交专署行政委
员会讨论决定后执行。该院受鲁中南行署司法处领导。1949年7月, 淄博特区改为
淄博工矿区专员公署,归省政府直接领导,特区法院改称“淄博工矿区专员公署人
民法院”,内部组织机构基本没有变化。

五、省直属市、专署、特区司法机构
(一)昌潍专署司法科
该专署于1949年7月划归省政府直接领导。1949年8月,成立司法科,下设副科
长、干事、文书、执达员及犯人教育所。司法科成立审判委员会,由专署正副专员、
公安局长、司法科长5人组成。 凡一切呈复批准与该署审理终结之二审诉讼案件,
均由司法科准备意见,向该会作详细报告,并提出中心意见,由该会研究决定。
(二)淄博工矿特区人民法院
到1949年8月,淄博工矿特区人民法院设置状况如下: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1
人,下设秘书科、行政科、民事科、刑事科、犯教所。
(三)济南市人民法院
济南特别市地方法院于1948年10月2日成立,院长吴山民,副院长梁度世, 下
设问事室、收发室、刑事处、民事处。法院成立后,前来登记的旧司法人员达 100
余人,录用33名给予供给制待遇。
1949年1月,济南特别市改为济南市,法院改名为济南市人民法院, 下设民事
处、刑事处、行政处、看守所、犯人教育所。
(四)徐州市人民法院
1948年12月,解放徐州时,由济南市法院调干部、勤杂7人, 加上其他干部四
五人,编组入城,接管徐州伪司法,接管后即转入正常工作。法院成立后,下设民
事处、刑事处及问事室、收发室。
(五)青岛市人民法院
1949年6月2日,青岛解放,胶东区委调派新老干部30余人,由廖弼臣、刘椿、
张四维负责接管青岛旧司法机关,被接管的单位有:原山东高等法院分院、地方法
院、检察处以及由济南逃到青岛的山东高等法院、各分院、司法处、监狱、看守所
等,被接管的人员包括国民党山东省高等法院院长关福森等875人。
青岛司法档案损失较小,且国民党山东省高等法院院长留办交接,接管历时 9
天,即顺利转入正常工作。接管后成立青岛市人民法院,下设问事室、收发室、刑
事处、民事处,录用旧人员27人。
(六)潍坊市人民法院
1948年4月29日成立潍坊特别市,根据需要建立了法院, 但未参与旧司法的接
管。院长下设秘书室、刑事庭、民事庭、犯教所。

六、省级司法审判机构
(一)山东省战时高级审判处
自1941年开始,山东省由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权在各解放区分散的司法机构基
础上建立了统一的司法机构,省最高司法机构为“山东省战时高级审判处”。该处
成立于1941年3月24日,系司法厅行政兼第三审机关。 各区主任公署设高级审判处
分处代行高级审判处的职务,以利诉讼。
1941年4月23 日山东省临时参议会公布施行的《高级审判处暂行组织条例》规
定:高审处设处长1人,由省参议会选举;分处设处长1人,由行政主任区参议会选
举,并呈报国民政府备案。高级审判处处长、分处长综理全处及所属司法、行政事
务。高级审判处及分处设民事庭、刑事庭,庭数多少,视事之繁简而定。各庭设庭
长1人,从审判官中遴选。
高级审判处设审判官5-7人,由省及行政主任区行政委员会决定, 报国民政府
司法行政部备案。设书记官长1人及书记官、执送员、录事、庭丁若干。 设首席检
察官1人,检察官若干(分处亦同), 首席检察官及检察官由省及行政主任公署检察
委员会选举产生,受各该级检察委员会领导,首席检察官监督所属检察官的工作,
并决定案件的裁定及公诉等。
高级审判处管辖如下案件:
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判决而上诉的刑事诉讼案件;
不服地方法院第二审判决而上诉的民事、刑事诉讼案件;
不服地方法院判决而抗告的案件、非常上诉案件。
省高级审判处在省行政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处长为行政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山
东省战时高级审判处第一任处长由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常务委员张伯秋兼任。
(二)山东省行政委员会高级审判处(司法处)
1943年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改为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高级审判处亦随之更
名为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高级审判处,处长仍由张伯秋继任。同年高审处又更名
为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司法处,张伯秋仍任处长。
(三)山东省政府司法厅
1945年8月13日,山东省政府成立,司法处遂更名为山东省政府司法厅, 省政
府主席黎玉兼任司法厅长,张伯秋、王可举为副厅长。12月3日, 张伯秋继任司法
厅长,王可举为副厅长。
1946年5月,按省政府编制规定:省政府司法厅设厅长1人,副厅长1人,秘书、
会计、办事员、警卫、通讯、服务员各1人。厅内设3个科,各科设科长1人,科员3
人,厅内设服务员1人。
1946年12月,省政府第一次对机构进行编制,决定司法厅设正副厅长各1 人,
秘书1人,警卫员2人,服务员1人。厅内设两个科,第一科设科长、科员各1人,第
二科设科长1人。
1947年,国民党军对山东解放区发动重点进攻,司法干部大部分投入前线自卫
战争,司法工作陷于停顿。1948年初,司法机构奉令取消。
济南解放前夕,接管济南高等法院组织在青州组成,负责人王可举,成员大多
从华东人民建设学校调来,共24人,附随接管委员会政务部编为司法组,济南解放
后即进入城市。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生活管理,调查研究,登记管理及监狱接管小
组。
1949年3月,省政府改组,4月15日,省司法厅随政府迁入济南办公。厅内设行
政、审理二科,主要负责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及昌潍、淄博专区和济南、青岛、徐州、
潍坊4直辖市法院的刑事复核。厅内干部20余人。
省司法厅恢复工作后,厅长为张伯秋,副厅长为王可举。下设秘书室、审理科
和行政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