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卷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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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时期,审判制度仍同历史上其他封建王朝一样,司法与行政合一,司法从
属于行政,但也做了一些小的改革,颁布了《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和《法院编制
办法》。山东按新的规定在审判上实行四级三审,司法辖区分为民事诉讼和刑事诉
讼,采取辩护、陪审和公开审理的制度。但其本质仍然是为封建地主阶级、资产阶
级服务的工具。
山东省人民法院是随着人民政权的诞生、发展而逐步建立的。山东省抗日民主
政权创建初期,在胶东地区、渤海地区和鲁中南地区,先后建立了审判机构,属于
政府的组成部分。1940年8月,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成立, 决定设立战时高
级审判处,统一领导全省抗日根据地的审判工作。战时高级审判处的成立,成为人
民司法工作的一个根本的转折点,抗日根据地的人民法院工作有了全省统一的领导。
这个阶段,根据地审判,一是系统地建立了审判机构,二是根据斗争的需要,制定
了一些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法律、法令,并逐步开展各类案件的审判工作。 1947-
1948年,为支援解放战争,抵御国民党对山东的重点进攻,全省人民司法奉令取消,
司法工作交由公安机关处理。1948-1949年, 随着解放战争在山东取得决定性的胜
利,人民司法工作又奉令恢复和发展,在全国解放前夕,山东各级审判机关全部恢
复起来。
新中国成立后,山东省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取得了重大发展。全省自上而
下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审判机关和比较齐全的诉讼程序制度,确立了审判工作为人民
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人民民主专政服务的宗旨,造就了一支党和人民信
赖的、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人民民主专政的人民法院审判队伍。山东省人民
法院发展经历了以下阶段:
1950-1954年,山东省各级法院在总结解放区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 建立了
新型的人民法院审判制度。为巩固新政权,全省加强了人民法院机构设置和审判队
伍的建设。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积极为巩固人民政权服务,在土地改革、
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宣传贯彻第一部婚姻法和保护经济建设的过程中,
做出了重要贡献。
1954-1966年,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以贯彻第一届全国人大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
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为中心,按照法定原则和制度开
展各项审判工作。尽管1957年以后受到“左”的干扰,法院审判工作受到一些影响,
仍然体现了严格遵守法制和依法办事的原则,审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1966-1973年,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严重干扰,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
建设遭到严重破坏,山东省各级人民法院被撤销,刑事案件的审判由公安军管会办
理,民事审判无人过问,正常审判制度被废弃,法院干警有的被下放,有的改做其
他工作,这是全省人民法院各项工作最困难的时期。
1973-1978年,以1973年人民法院恢复为转机, 审判工作逐步转入比较正常轨
道,但是,由于“文化大革命”中“左”的影响还没有从根本上消除,法院各项审
判工作前进的步伐不大。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大量法律、
法令的颁布,人民法院的组织机构设置更加完善与合理,各项审判工作走上了“有
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正确轨道。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作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积极参与对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积极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
务做出了重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