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检察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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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1年11月30日,省署下达的关于《执行华东区第二次检察工作会议决议的工
作计划》中提出,本省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华东分署关于《各级检察署建立检察通
讯员试行办法》,有领导、有重点、有步骤地发展和建立检察通讯员(组)的工作。
计划要求:(1)检察通讯员(组)的建立,必须抓紧时间进行宣传工作,使大家了解
其意义和作用。市署可先在工厂企业部门,分署以下先在专区和县级机关、企业部
门中重点试行,创造经验,稳步推广。(2)对检察通讯员必须严格审查,切实符合
条件,抓紧教育训练,并加强领导,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检察通讯员的任务是向检察机关反映下列情况:(1)一切反革命活动;(2)各种
破坏经济建设及严重危害国家与劳动人民利益的行为;(3)乱捕乱押乱罚乱没收以
及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行为;(4)公务人员贪污渎职等违法行为;(5)其他一切违反
政策、法律、法令的行为;(6)协助检察机关调查和搜集案件的情况和证据;(7)宣
传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以及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
  1952年,全省检察机关首先在工矿企业、财经、合作部门,以及党团组织基础
较好的机关、团体中,采取民主选举或单位领导推荐、检察机关审查批准等方法,
建立和发展检察通讯员。据济南、徐州、烟台、泰安、聊城等9个分、市署和牟平、
郓城等27个县署统计,共发展检察通讯员1101名,收到检察通讯员的书面报告102
份,口头报告158次,反映案件线索288件。检察通讯员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198次,
受教育的群众15394人。
  本年秋,省检察署在《关于调整机构及工作问题的指示》中,对检察通讯员工
作提出如下要求:(1)检察机关要有专人与检察通讯员联系,定期交待任务,召开
座谈会,交流经验。(2)发展检察通讯员要通过广泛宣传教育,结合中心工作进行。
(3)审查检察通讯员的人选,要深入群众,多方了解情况。(4)要建立检察通讯员工
作制度,注意解决检察通讯员工作中的困难。
  1953年,全省检察通讯员发展到1666名。据湖西分署、济南市署和荣成等3个
县署统计,仅第一季度检察通讯员就反映案件线索98件。济南市署收到的36件案件
线索中,反映干部违法乱纪的12件,反革命案件11件,贪污渎职及资本家重犯“五
毒”的13件。
  1954年,全省检察机关开始在农村基层组织中有重点地建立和发展检察通讯员。
通讯员的条件是:历史清楚,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热爱祖国,关心人民利益,密
切联系群众,自愿作检察通讯员工作。发展的方法:(1)结合中心工作,选择培养
群众中的积极分子,经单位领导同意后,民主选举产生,报检察机关审查批准后,
发给聘书;(2)本单位领导推荐,检察机关审查合格后,发给聘书,并向群众公布
名单。本年还有一些检察机关有重点地在工矿企业,经济管理机构,农村供销、信
贷、手工业合作社,拖拉机站,国营农场,以及私营工商业的工人、店员中发展了
一批检察通讯员。
  1956年5月4日,省检察院在关于发展检察通讯员的指示中,要求各级检察机关
发展检察通讯员,必须紧密结合中心工作,按照高检院规定的条件(政治可靠、为
人正派、遵守法纪、联系群众、坚持原则、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认真挑选
积极分子,有计划地慎重发展,发展一批,巩固一批,防止重数量不重质量、盲目
发展的倾向。
  10月5日,省检察院发出了《关于加强检察通讯员领导的指示》,对检察通讯
员的领导问题提出了如下要求:(1)建立必要的组织和制度。凡同一单位、同一地
区有检察通讯员3人以上者,要建立通讯员小组,推选组长,负责组内工作。检察
机关要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通讯员组长会,或分片召开通讯员会,实施领导。要
建立检察通讯员统计登记制度,每月将发展通讯员的情况和通讯员反映的材料,分
别统计,逐级上报;(2)各级检察机关要设专职干部管理检察通讯员工作,经常与
他们取得联系,了解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3)要经常向党委报
告检察通讯员工作情况,密切与检察通讯员所在单位的联系,以取得党委的领导和
有关部门的支持;(4)要按季度总结检察通讯员开展工作的情况。对于检察通讯员
开展工作的经验和模范检察通讯员的事迹材料,要及时整理、总结,报告省院。
  1956年,全省发展检察通讯员3514名。据济南、青岛、泰安、昌潍、济宁、烟
台、无棣、牟平、苍山、滨县等分、市、县院统计,共收到检察通讯员检举揭发违
法犯罪材料1025件。到1957年9月,全省共有检察通讯员8405名。
  1957年10月,随着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工作和机构的撤销,停止了检察通讯员
的工作,检察通讯员也随之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