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一般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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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4年5月,省检察署根据第二届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决议中关于建立一般监督
制度的规定,增设一般监督处,其任务是:(1)审查和处理人民群众检举控告省级
政府机关及其以下各级政府和公务人员在执行政策法令中的违法措施与行为的案件;
(2)围绕党和政府某一时期的中心工作,检察省级机关及其以下各级政府和公务人
员在进行工作中,有关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令的行为;(3)根据人民检举控告和派
人检查所得的违反政策、法令的情况,及时加以研究,除提请有关部门纠正外,并
及时报告党政领导人。6月,在检察业务试点中,济南、淄博、历城、益都等市、
县署都按一般监督程序(即发现违法、查明违法、纠正和防止违法)试办案件。发现
违法案件,采用“提请书”、“建议书”或“抗议书”等法律手段,提请被检察的
部门或单位纠正或消除违法行为。本年,全省检察机关在试点中共办理一般监督案
件23件。
  1955年5月,省检察院规定一般监督处(即一处)担负下列工作:(1)对于省级国
家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措施是否合法实行监督;(2)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
遵守法律法令实行监督;(3)管理和指导检察通讯员的工作;(4)研究国家机关、国
家工作人员和公民的违法规律并提出预防办法。
  本年,全省检察机关共查处一般监督案件822件。其中采用“建议书”建议纠
正的495件,“提请书”提请纠正的324件,“抗议书”提出抗议的3件。
  1956年,全省检察机关普遍建立了一般监督工作机构,调整充实了人员,一般
监督工作有了新的发展。本年,省检察院在检察工作计划中,对一般监督案件的重
点和办案程序提出了如下要求:(1)各级检察机关应转绕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在
城市以检察纠正工矿企业和国家经济机关违反经济法令、劳动法令以及对资本主义
工商业改造等法律、法令的违法行为为重点(手工业合作社较多的地区、手工业合
作社亦为重点),在农村以检察纠正违反农业生产合作社合作示范章程以及其他关
于发展农业生产的重要政策、法令的违法行为为重点,开展一般监督工作。省检察
院重点对本级国家机关和下级国家机关(主要是县一级国家机关)颁发的决议、命令
和措施是否合法进行监督。(2)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和违法决议、命令、措施等,
应查明情况,按照《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程序,要求纠正或者提出抗议。
  本年,全省检察机关办理各种违法案件1741件。其中违反经济法令、劳动法令
的230件,侵犯人身权利的243件,贪污的250件,违反农业社章程的99件,医疗、
工矿事故191件,违法失职的121件,其他607件。上述案件采取“建议书”建议纠
正的508件,“提请书”提请纠正的457件,口头建议纠正的704件,其他方法纠正
的72件。
  1957年9月,根据中共中央和高检院关于检察机关暂不搞一般监督,可作为武
器暂挂起来的指示,全省检察机关撤销了一般监督工作机构,停止了一般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