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民事行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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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年3月,根据第八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和高检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民
事、行政诉论监督调查研究和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先后有济南、青岛、烟台、
泰安4个市院及所属5个县级院(济南市天桥区院、青岛市崂山县院和四方区院、烟
台市芝罘区院、泰安市郊区院),共抽调18名干部,各自组成试点小组,开展民事
诉讼监督调查研究和试点。1989年6月,试点工作停止。
  试点期间,组织试点人员学习民法、民诉法(试行)、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分赴外地学习,走访法院、法律顾问处等单位,调查了解,熟悉情况;试点
单位都制订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的“细则”或“办法”。烟台市芝罘区院和泰安市
郊区院制定的“办法”,都经区人大常委会审查作出决定,同意试行。青岛市院与
市法院协商联合制定《人民检察院参与民事诉讼的工作细则》(试行)。在调查研究
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参与民事、经济案件的审理活动,试点单位从法院共调阅
审查民事、经济案件122件,受理58件。其中参与庭审、调解18件,向法院提出纠
正建议19条,出庭发表评论词6篇。通过试点,建立了一些案件承办、批准、阅卷、
调查等办案制度,制定了部分法律文书和表格。
  1990年9月,随着《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按照高检院的部署,省检察院
建立了民事行政检察处,各级民事行政检察机构开始筹建,逐步开展对人民法院的
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的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