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查处控告申诉案件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16&rec=71&run=13

  全省检察机关从初建到1952年,对受理的控告申诉案件没有规定明确的查处范
围,只从中选择一些重大典型案件开展专案检察。
  1953年4月,按照省检察署制定的《关于处理来信来访工作的暂行规定》,凡
人民来信来访中属于控告检举违法事件,并已有有追究犯罪的一定材料,需由检察
机关实行专案检察的案件,由省检察署有关业务处办理。对于这类控告检举案件,
一律由来信来访组登记、审查,然后按其性质移交有关检察处承办。有关检察处依
据“专案专人负责制”、“各级分工负责制”的规定,组织专人检察处理或交下级
检察机关检察处理。8月20日,省检察署在《人民来信来访案件分类处理办法》中,
将检察机关查处控告申诉案件的范围作了如下规定:(1)控告有关破坏国家经济建
设,侵害国有公有财产及违反劳动人民利益等性质的违法案件;(2)控告检举公安、
司法机关错捕、错押、错判及看守所、监狱、劳改队违法措施中需要检察的案件;
(3)控告检举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权违犯法纪或因严重官僚主义使国家和人民利益
遭受巨大损失,其罪行需要提起公诉予刑事处分的案件。
  1954年,全省检察机关根据上述规定查处各种违法犯罪案件5353件,平反错案
146件。
  1957年9月,全省人民来信来访工作会议对省检察院受理查处来信来访案件范
围作了如下规定:(1)检举刑事犯罪分子的案件和犯罪后投案自首分子,按有关规
定由检察机关办理的;(2)控告本省各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或措施有违犯国家
法律的案件;(3)控告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的案件;(4)控告本省各级侦查机关违
法逮捕、拘留及其侦查人员在侦查中有违法行为的案件;(5)控告本省各级人民法
院或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案件;(6)申诉不服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判
决和裁定的案件;(7)控告本省监所、劳动改造机关有违法措施或管教人员有违法
行为的案件;(8)申诉不服下级检察机关处理的案件;(9)控告本省检察机关工作人
员有违法行为的案件;(10)高检院交办或需要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处理的案件。
  1958年,检察工作开始“大跃进”后,检察机关对需要查处的控告申诉案件事
先作出查对提纲,由办案人带到生产第一线,利用参加生产劳动的间隙进行查对、
处理。
  1月,高检院副检察长谭政文接见德县(现属陵县)边临镇乡仁义店村曙光农业
社社长王建元。王建元(共产党员)为控告本村以时立成为首的反革命集团,从1954
年12月-1958年1月3年多的时间,除向区乡控告无数次外,先后到县、专区、省党
政机关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务院等单位控告14次。这期间,虽经省、专
区、县两次派人调查,但问题始终未得到彻底解决,使反革命分子长期逍遥法外。
2月10日,高检院等部门对王建元的控告进行调查。历经4个月时间,查明时立成一
伙反革命分子篡夺村政权、破坏土改、农业合作化运动和解放前后进行杀人、抢劫、
绑票、偷盗、纵火等犯罪活动40余次。德县县院将案12名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后,
德县法院判处时立成、时景山、王子平3犯死刑,另有5人被判有期徒刑,2人被判
管制,2人免予刑事处分,当庭予以训戒。
  1961年,贯彻省委和高检院关于做好来信来访工作的指示,各级检察机关加强
对控告申诉案件的查处。全年共查处6843件,比1960年的3373件增加1倍多。烟台、
惠民、济南3个分、市院办结的616起案件中,当年批准逮捕和准备逮捕的犯罪分子
34人,管制的2人,劳动教养的54人,拘留的1人,戴地、富、反、坏帽子的3人,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161人,赔偿经济损失、当众检讨的132人,批评教育的141
人,说服调解的96件,驳回42件。本年,省院受理应由检察机关查处的重要控告申
诉案件253件,加上1960年前的积案141件共394件。其中省院直接查处18件,转分
市、县院查处的376件。
  1962年,全省检察机关查处的控告案件中,严重违法乱纪1234件,反革命分子、
反动地富分子及其他刑事犯罪544件、干部违犯政策或工作作风问题1971件。查处
不服逮捕、判刑、劳动教养等申诉案416件。对这类案件本着“有错必纠”的精神,
凡申诉正确的予以平反纠正;对无理纠缠的予以驳回。菏泽地区两级检察院通过查
处申诉案件,平反、纠正冤错案件21件(改判的15人、无罪释放的4人、免于刑事处
分的2人),驳回无理申诉33件。
  1963年1月,省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处理来信来访工作的暂行规定》对检察机
关自行查处的范围又作了如下规定:申诉不服逮捕、判刑、拘留、劳教的;控告政
法机关和政法干部乱捕、乱押、乱拘留、乱教养或对犯罪分子该捕不捕,该判不判
的;检举、控告国家工作人员、厂矿企业职工和基层干部严重违法行为的。
  本年,全省检察机关自行查处控告申诉案件4928件,在办结的4304件中,依法
逮捕了472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的3873人、平反冤案和纠正错案59件。
  1964年上半年,全省检察机关查处控告案件617件,逮捕26人,其余均作了其
它处理;查处申诉案件186件,其中平反冤案12件13人,纠正错案9件18人。
  1979年和1980年,按照《第七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纪要》提出的“凡属冤案一
定要昭雪;凡属假案一定要平反;凡属错案一定要纠正”的要求,本省各级检察机
关对控告申诉中发现的冤假错案优先进行查处。1980年全省检察机关通过查处控告
申诉案件,平反纠正冤假错案397件。本年,省院依据新颁布施行的《人民检察院
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制定了《山东省检察机关处理来信来访细则》(下称
《细则》)。按《细则》规定,对下列案件依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制度,
由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分别查处:检举、控告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渎职、侵犯公民
民主权利,需要追空刑事责任的案件;控告公安、法院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
机关、劳动教养机关工作人员在侦查、审判和管教工作中的违法犯罪案件;不服法
院复议过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申诉;不服检察机关办理的各类
案件申诉;党委、人大党委会、政府和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案件。
  1981年,全国检察系统信访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各级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检察部
门是“实施法律监督的一个业务单位”。根据这一精神,省院要求各级检察院的控
告申诉检察部门迅速转变职能,把查处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作为首要任
务,认真办好。本年,全省检察机关共查处控告案件1602件,其中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的340件411人;查处不服逮捕、判刑等申诉案件506件,其中平反纠正冤假错案
160件。6月25日上午,沂水县院检察长石贞荣在县院接待王庄公社良疃村上访人刘
忠源。刘诉说,6月18日夜,他儿子刘厚成被儿媳王凤民害死,19日上午王庄派出
所去人看了现场,定为“跳崖自杀”,尸体已埋葬,这样处理实在冤枉,要求检察
院查清楚,惩办杀人凶手。县院与公安部门进行了联合侦查,经现场勘察和开棺难
尸、确认刘厚成是被击头部致昏后,又勒颈或扼颈致死,然后被凶手移尸伪装坠崖
摔死。经进一步侦查查明:刘厚成是被其妻王凤民和奸夫刘厚来杀害的。县院依法
批准逮捕刘厚来和王凤民。移送分院起诉后,临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刘厚来死
刑,判处王凤民有期徒刑15年。
  1981年,全省检察机关认真执行高检院关于《加强查处信访老户工作的意见》,
把解决“信访老户”作为查处申诉案件的重点。采取的方法是:分级负责,实行“
三定一包”(即每一起案件定办案人员、定要查处的具体措施、定完成任务的时间,
一包到底)。对“信访老户”案件,经过调查复核后,按下述原则处理:申诉有理
的,按照有关政策法律合理解决;申诉要求过高的,进行思想教育,做好思想工作;
申诉无理的予以驳回。到1982年底,两年共查处“信访老户”案件684件,查处高
检院直接交办的并要处理结果的“信访老户”案件38件。
  1982年,打击经济领域里的犯罪斗争开始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除对控告检举
的重大经济犯罪线索进行初查外,还自行查处经济犯罪案件116件。
  1983年上半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的中央公、检、法三党组《关于进一
步复查平反政法系统经手办理的冤假错案的意见的报告》,全省检察机关开始复查
历史老案,平反冤假错案。“严打”斗争开始后,复查工作暂停。
  1985年,根据高检院《关于加强信访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处理控告申
诉案件的规定》,省院制定《关于控告申诉案件分工负责按级包干的暂行规定》。
对控告申诉案件实行“分级负责,按级包干”制度。并对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自办案
件程序作了如下规定:控告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诉案件,
按照立案、复查、处理、答复四个步骤办理;初查案件,按照受理、初查、报告、
处理四个步骤办理;矛盾可能激化的案件,按照受理、请示报告、处理三步进行。
  1985-1987年,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十三大”以前要基本上完成落实政策,解
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部署,全省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进行了复查历史老案工作。
1985年8月,省院成立落实政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复查工作开始。复
查案件的范围是检察机关从1950年到1978年办理的下列案件:决定免予起诉的;定
罪不起诉的;在审理中被告人死亡的;取保候审没有作结论的;刑满释放不服法院
判决再申诉的。在复查工作中,全省检察机关投入复查干部887人,共查阅历史案
卷422155份,清理出上述案件3733件,其中立案复查的1484件。通过复查,平反纠
正冤假错案644件,原结论不当,部分纠正370件,纠正面达27.16%;帮助重新安
置工作的23人,办理退离休手续的47人,办理子女顶替工作的30人,办理农转非户
口的50人,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的15人。新泰市原信用社干部陈乐昌,1964年“四
清”运动中被以贪污罪逮捕入狱,后经检察机关复查不能认定,1967年释放。陈对
错捕不服,多次上访申诉,1980年予以纠正并恢复了公职,陈仍不服,要求补发工
资,这次复查认为陈的要求符合政策规定,于1986年4月补发了陈14年的工资5577
元。1987年初,省检察院在聊城召开全省控申工作会议,推广聊城地区复查历史老
案工作的经验,要求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控申部门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复查任务。
省检察院先后派出8个工作组,对15个分市院的64个县区院所办历史老案进行检查,
审阅历史案卷材料900余册,建议和参与研究纠正冤错案件119件。
  1987年,全省检察机关控申部门根据控申《细则》的有关规定,重点抓了不服
不逮捕申诉案件、不服不起诉申诉案件、不服免诉申诉案件、不服法院判决再申诉
案件、上级和检察长交办的控申案件、自己认为需要办理的控申案件的办理。全年
共立案查处以上“六类”案件939件,其中不服不逮捕26件、不服不起诉110件、不
服免诉142件、不服判决再申诉72件。
  1988年,全省16个分、市院和112个县区院的控申部门全部承担办理“不服不
逮捕、不服不起诉、不服免诉”申诉案件的工作。有些单位还承担办理“七日内”
的不服免诉和不诉申诉案件的任务。本年,全省控申部门查处各类控申案件691件,
办结686件,结案率为99.2%。通过办案逮捕人犯10人,起诉12人,免诉25人,撤
销案件25件,改变原处理决定36件,平反纠正26人。
  本年,全省各级控申部门查处了一批上级交办案件。省院控申处共接受全国人
大、高检院等上级机关交办案件25件。省院向各分市院交办52件,到年底已基本办
结。聊城分院连续3年保持无积案。青岛、枣庄、济宁、德州、惠民、铁检等分、
市院当年无积案。
  1989年,全省检察机关各级控申部门在确保举的重点任务完成的同时,统筹按
排,查处控申案件。全年共立查“两不一免”案件176件,查处上级交办案件127件,
查处“告急”信访案件165件,解决上访老户143个。
  1990年,根据高检院《关于重婚案件移交控申部门查处的通知》精神,全省检
察机关控申部门从本年1月1日起办理重婚案件。据统计,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控申部
门全年共受理重婚案件130件,从中立案62件89人,免诉13人,起诉61人,判刑21
人,免刑2人。
  本年10月,贯彻高检院《关于不得以检察机关名义为当地追款讨债的通知》,
狠抓了越权办案的问题。省检察院对6件群众反映较大的越权案件,做了调查核实,
使4件越权案件得到纠正,对2件不属越权的案件查清了事实。
  本年,全省控申部门办理各类控申案件489件,其中“两不一免”案件251件,
复查不服法院判决裁定再申诉案件13件。从中纠正49件,建议法院复议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