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省检察院建立初期,就开始受理少量的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但未
设专门机构。1951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来
访工作的决定》公布后,各级检察署均责成专人负责信访工作。本年11月30日《省
署执行华东区第二次检察工作会议的工作计划》中要求:“各市署、省分署及县署
之重点城镇,应有计划、有准备地建立检举箱,以便开展检察工作,联系群众”。
12月,省检察署与省邮电管理局联合设立“一OO”号信箱,各市署、分署及县署相
继设立检举箱、人民接待室,接受人民群众的检举和控告,为“镇反”、“三反”
等运动提供材料。
1952年,各级检察署按照省检察署的要求,增设检举箱和接待室。到年底,全
省检察机关共建立检举箱312个、人民接待室10处,受理人民群众的检举控告材料
17975份。其中检举有关“三反”、“五反”内容的材料10613份,检举反革命的材
料796份,控告干部违法乱纪的材料1534份,其他材料1522份。在工作中,初步建
立了来信来访的登记、转办、催办制度和检察长亲自批阅群众来信制度。
1953年4月14日,省检察署制定《关于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暂行规定》(下
称《暂行规定》),对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具体规定如下:(1)所有人民来信来访均应
接待、登记、摘由、编号。(2)来信来访检举控告的违法犯罪,需要检察机关专案
检察处理的,按其性质由本署各业务部门办理;不属于检察机关查处的,转有关部
门处理;控告检举县级以上组织或其主要负责人、著名民主人士和民主党派、检察
机关内部人员、外国侨民的违法案件,重大反革命案件及其他有严重机密性的案件,
应直接交检察长处理。(3)对人民来信来访不论交办或转办,均应随时记载情况,
并经常对承办部门进行督促,直到结案或销案时为止。
4月,省检察署设立来信来访组,各分、市署也相继设专人负责受理人民群众
的来信来访,并按照《暂行规定》和“件件有着落,案案有结果”的要求进行处理。
需要专案检察的,填写交办通知单,连同来信来访材料一并交本署有关业务部门检
察处理;不属于检察机关查处的,及时转有关单位处理。
1957年,全省检察机关贯彻省委召开的全省人民来信来访会议和高检院《关于
加强处理群众控诉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来信必办,来人必见”的要求,加强
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工作,全年受理来信来访3万余件(次)。
1958年检察工作受“大跃进”的影响,简化了处理手续,废驰了合理的规章制
度,使这项工作受到削弱。
1960年,检察干警实行“多数上前,少数留守”后,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没有专
人负责。处理信访案件多数是照抄照转,造成群众来信来访大幅度减少。本年全省
检察机关受理来信来访7145件,比1959年减少了37%。
1961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又重新固定专职干部做信访工作,恢复登记、立案、
转办、催办、统计、归档及检察长接待来访和亲自处理重大信访案件的制度。在处
理信访案件中,坚持了“多办少转”的原则和领导动手与专人负责相结合、群众路
线与专门机关相结合的方法,基本上做到了“件件有着落,案案有交待”。本年,
全省检察机关受理的来信来访比1960年上升71%。
1962年,随着“五风”的纠正,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活跃起来,群众敢于讲心
里话和同不良现象作斗争的越来越多。在反对商品“走后门”及清仓核资运动中,
群众检举国家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来信来访比1961年上升
了57.7%。不服逮捕、判刑、劳动教养以及党纪政纪处分等申诉也明显增加,下半
年受理这类来信来访1102件,比上半年的658件上升了67.5%。
1963年,群众检举、控告干部违法乱纪的信访案件大幅度上升。本年受理此类
来信来访10165件,占受理总数的56.9%,其中控告检举基层干部违法乱纪的占75
%。为配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检察机关将群众控告、检举国家工作人员和基层干
部贪污、盗窃、投机倒把以及多吃多占等一般问题的来信来访都转给了当地党委。
1978年下半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重建后,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恢复。重点
是结合平反、纠正冤假错案和反对违法乱纪开展工作。到年底,省检察院共收到来
信1550件,接待来访700人次。集中反映的问题有:不服判决提出申诉的;在历次
政治运动中受到开除、劳教、戴各种政治帽子、拘留、逮捕等处理不服要求复核的;
控告干部违法乱纪的;对阶级成分、政治地位、待遇等方面提出申诉的。其中多数
是要求平反纠正冤假错案和控告干部严重违法乱纪的。烟台、昌潍、菏泽、淄博4
个分、市院,1978年7月至12月受理的224件申诉信中,要求平反冤假错案的87件,
控告干部严重违法乱纪的41件,两项占总数的57%。
1979年,群众来信来访急剧上升,1月,省检察院受理来信437件,到4月份增
加到995件。来信来访提出的主要问题是:要求落实政策,平反纠正“文化大革命”
中及以前在“左”倾错误的影响下造成的冤假错案。为适应群众来信来访不断增加
的情况,各级检察机关先后设立了控告申诉(或来信来访)接待室,负责对群众来信
来访的处理和接待,并建立了检察长接待日和审批来信制度。本年1-5月,全省各
级检察长共批阅来信12177件,接待来访3590人次。
1980年,群众来信来访较1979年增加了23.5%。其中重复信访占总数的34.4%;
越级向省检察院上访或写信的占全省检察机关受理总数的24.5%。本年4至12月处
理的5757件信访案件中,申诉或反映“文化大革命”前历史问题的1186件,粉碎“
江青反革命集团”后有关问题的3012件,两项占72.9%。
10月,省检察院制定的《山东省检察机关处理来信来访细则》中规定:属于检
察机关管辖的来信来访,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处理,并规定了来信
来访的登记、接待、办理、审批、催办、结案、归档、统计、总结等制度。
1981年,全省检察机关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比1980年下降了26.7%。但重复信
访上升。全年受理重复信访20279件次,占信访总数的40.8%。为了解决重复信访
问题,省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对重复信访案件要一件一件地作出具体分析,分
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申诉有理,但要求又合理的,应当予以妥善解决;申诉有理,
但要求过高的,要耐心进行教育,做好思想工作;无理纠缠的,要批评教育;个别
无理取闹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肃处理。本年,全省检察机关通过处理来信来
访,向有关部门提供刑事犯罪案件线索3904件。青岛、济南、淄博、潍坊、德州、
菏泽、临沂、惠民等分、市院在信访部门提供的案件线索中,查处刑事犯罪案件
213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49人。
1982年,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斗争开始后,各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处理
信访案件中,注意发现经济犯罪案件线索,并对筛选出的重要线索进行初查,为经
济检察提供案源。
1983年8月,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后,各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围绕严厉
打击刑事犯罪斗争和打击经济犯罪斗争开展工作。通过处理来信来访发现案件线索,
对其中其中部分重大案件线索还进行了初查,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提供案源。
从1983年8月到1984年9月,全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提供各类案件线索9499件。1984
年提供的案件线索中,有348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85年,共向有关部门提供
案件线索2742件,其中枣庄、淄博、济宁、德州、东营等9个单位提供的案件线索
中被依法逮捕的就有214人。
1985年,省检察院制定《关于控告申诉案件分工负责,按级包干的暂行规定》,
对处理控告申诉案件规定了以下制度:
1.接访制度。各级检察院的接访人员要严守岗位,认真接待来访人;各业务处
(科)对自办案件中的有关人员的初访和案情变化的重访,要派员到接待室接谈;各
级检察长要坚持接待日制度:省院每月10日和20日上午两个半天,分(市)院每旬不
少于半天,县(区)院每周不少于半天,由正副检察长轮流接访。
2.信息反馈制度。各级控告申诉部门要根据来信来访情况适时编写《信访摘抄》
,报检察长阅处。省院和分、市院要及时编写《信访反映》。综合分析形势,反映
信访动态。
1986年,全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主要围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和打击经济犯罪斗
争开展工作。全年共向公安、法院提供案件线索2420件,为检察机关其他业务部门
提供案件线索2839件,初查各类案件356件。从中逮捕犯罪分子485人,起诉371人,
判刑255人,免诉309人。
本年,根据业务工作需要,省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参照兄弟省市院的做法,
补充制定了15种控申法律文书。
1987年,全省检察机关通过贯彻第三次全国控申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民检察院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试行),控申工作逐步走向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本
年,全省检察机关控申部门通过处理来信来访缓解可能激化的矛盾322件,办宣传
栏82期,法律咨询2516人次,下乡巡回接访559次1956人,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
议248条。
本年9月初,省检察院在济南召开会议,根据中央、省委关于整顿上访秩序,
制止进京上访,保卫国庆节和中共十三大的安全的指示,要求各地、市摸清进京上
访人员底数,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限期解决问题。全省检察机关受理的27户上访
老户在此期间无一人进京上访。
1988年,根据中共中央5号文件精神和高检院的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了罪
案举报工作。5月,济南市中区院在全省率先成立经济、法纪罪案举报站。10月6日,
省院在济南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设立省人民检察院举报接待室,接待室配备专用
举报电话。新闻发布会后10天内,举报接待室受理群众各类举报47件。至11月底,
全省检察机关普遍建立举报机构。举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对经济、法纪罪案举报
线索的受理、审查、转办、交办、催办;部分举报案件的初查、侦查和答复举报人;
接受犯罪人员的投案自首等方面的工作。到12月底,全省共受理各类举报线索9785
件,其中经济案件线索5003件,法纪案件线索992件,其他案件线索3790件。在受
理的经济案件线索中,举报贪污的有2547件,举报受贿的有839件。在被举报的人
员中,涉及国家工作人员5232人;党员2609人;县处级以上干部159人。全省有38
名犯罪分子投案自首。
本年,全省检察机关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比1987年增加5.5%。处理告急信访22
件,对告急信访做到“四及时”,即:及时接访、及时疏导、及时调查、及时处理。
如苍山县检察院受理的枣庄市薛城区孙晋章控告案,由于做到“四及时”,避免了
一场恶性案件的发生。孙晋章与苍山县刘凤瑞签订购销化肥合同,刘预付定金9000
元,因多次催促未得到化肥,刘遂将孙晋章之妻、侄扣作人质。孙四处控告刘的违
法行为,并扬言要杀人。苍山县院接访后,立即派人做刘凤瑞的工作,责令其放人,
并连续工作十几天,查清事实,为刘凤瑞追回定金9000元。据不完全统计,全省控
申部门年内共收到锦旗、匾额33面,感谢信200余封。
11月16日至18日,全省第一次举报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会议传达贯彻全国举
报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全省举报工作情况,部署全省举报工作任务。
1989年,在治理整顿、廉政建设和反贪污受贿斗争中,群众控告、检举各种违
法犯罪活动的来信来访大量增加,比1988年上升90.9%。首次控告夫举信访比1988
年上升169.3%。申诉类信访比1988年下降53.97%。受理群众举报线索42363件,
月平均比1988年上升79%。举报涉嫌国家工作人员27636名,占举报涉嫌人员总数
的58.6%。受理投案自首人员2216名,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763.03万元。
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
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担白的通告》(简称“两高”《通告》)指出:“国家
工作人员犯贪污罪、受贿罪、投机倒把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投机倒把
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1988年10月31日,
必须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或本单位投案自首,坦白
交代犯罪事实,争取从宽处理。在上述期限内凡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的或者有检举
立功表现的,依法一律从宽处理”。
“两高”《通告》发布后,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与法
院、公安、司法、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宣传和贯彻《通告》。期间,共印发
《通告》和宣传提纲38万余份,举行新闻发布会54次,发表电视讲话143次。《通
告》的贯彻实施,使人民群众看到了党和政府清除腐败的决心和行动,踊跃举报经
济犯罪分子。《通告》发布前后,共受理群众举报10222件次,比1988年同期上升
342.13%。在“两高”《通告》限定的期限内,全省共有2159名经济违法犯罪分子
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其中贪污550名,受贿970名,投机倒把165名,其他468名。
自首坦白的国家工作人员1975名,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30名,科乡级干部204名,
厂长、经理253名,一般干部1488名,其他人员184名,党员724名。交待违法犯罪
金额188163万元。原山东华鲁有限公司(香港)第二业务部经理赵峰(正处级),于9
月4日携脏款人民币26000元,美金1600元,港币6000元,从香港转道广州,乘飞机
专程返回青岛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胜利石油管理局副局长聂代兴(副厅
级)于9月15日自首,交待了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23500元的犯罪事实。执行《
通告》期间,全省检察机关对1150个单位进行重点宣传,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枣庄
市院通过对重点单位的宣传,仅在《通告》限定期限的最后六个小时,就有154名
违法犯罪分子投案自首。
1990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控申部门从稳定社会安定的大局出发,做好信访工
作。年初,针对“两高”《通告》过后,社会上一些人对反贪污贿赂斗争产生怀疑
观望的情况,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宣传党的廉政建设方针政策,
鼓励广大群众大胆举报,敦促违法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据统计,全年共召开新闻发
布会、发表电视讲话近四十余次,受理284名违法犯罪分子投案自首。莒南县院在
查处一举报案件后,及时向社会反馈办案结果,仅1个月就受理群众举报110余件。
从中立案12件,追究了镇党委书记等15人的刑事责任,48人受到党政纪处理。
9月,贯彻高检院《关于劝阻上访人员来京维护首都稳定的通知》,省院派员
到高检院了解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进京上访人员情况,并将2户3人长期滞留北京的
上访老户接回山东,责成基层院加强控制措施。另外,省院还派出两个工作组,深
入5个分市院13个县区院,对可能进京上访人员,逐个研究制定了防范措施。在“
亚运会”、国庆节期间基本控制了进京上访。
本年,省检察院对17个分、市院1989年控申工作进行了检查评比。通过评比,
聊城、青岛、枣庄、东营、济南、淄博6个先进单位受到表彰。
本年,通过处理来信来访共向反贪污、贿赂总部提供经济犯罪线索9270件,向
法纪部门提供犯罪线索1247件,向公安、法院提供各类犯罪线索796件。
第一辑 受理来信来访
1950年省检察院建立初期,就开始受理少量的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但未
设专门机构。1951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来
访工作的决定》公布后,各级检察署均责成专人负责信访工作。本年11月30日《省
署执行华东区第二次检察工作会议的工作计划》中要求:“各市署、省分署及县署
之重点城镇,应有计划、有准备地建立检举箱,以便开展检察工作,联系群众”。
12月,省检察署与省邮电管理局联合设立“一OO”号信箱,各市署、分署及县署相
继设立检举箱、人民接待室,接受人民群众的检举和控告,为“镇反”、“三反”
等运动提供材料。
1952年,各级检察署按照省检察署的要求,增设检举箱和接待室。到年底,全
省检察机关共建立检举箱312个、人民接待室10处,受理人民群众的检举控告材料
17975份。其中检举有关“三反”、“五反”内容的材料10613份,检举反革命的材
料796份,控告干部违法乱纪的材料1534份,其他材料1522份。在工作中,初步建
立了来信来访的登记、转办、催办制度和检察长亲自批阅群众来信制度。
1953年4月14日,省检察署制定《关于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暂行规定》(下
称《暂行规定》),对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具体规定如下:(1)所有人民来信来访均应
接待、登记、摘由、编号。(2)来信来访检举控告的违法犯罪,需要检察机关专案
检察处理的,按其性质由本署各业务部门办理;不属于检察机关查处的,转有关部
门处理;控告检举县级以上组织或其主要负责人、著名民主人士和民主党派、检察
机关内部人员、外国侨民的违法案件,重大反革命案件及其他有严重机密性的案件,
应直接交检察长处理。(3)对人民来信来访不论交办或转办,均应随时记载情况,
并经常对承办部门进行督促,直到结案或销案时为止。
4月,省检察署设立来信来访组,各分、市署也相继设专人负责受理人民群众
的来信来访,并按照《暂行规定》和“件件有着落,案案有结果”的要求进行处理。
需要专案检察的,填写交办通知单,连同来信来访材料一并交本署有关业务部门检
察处理;不属于检察机关查处的,及时转有关单位处理。
1957年,全省检察机关贯彻省委召开的全省人民来信来访会议和高检院《关于
加强处理群众控诉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来信必办,来人必见”的要求,加强
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工作,全年受理来信来访3万余件(次)。
1958年检察工作受“大跃进”的影响,简化了处理手续,废驰了合理的规章制
度,使这项工作受到削弱。
1960年,检察干警实行“多数上前,少数留守”后,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没有专
人负责。处理信访案件多数是照抄照转,造成群众来信来访大幅度减少。本年全省
检察机关受理来信来访7145件,比1959年减少了37%。
1961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又重新固定专职干部做信访工作,恢复登记、立案、
转办、催办、统计、归档及检察长接待来访和亲自处理重大信访案件的制度。在处
理信访案件中,坚持了“多办少转”的原则和领导动手与专人负责相结合、群众路
线与专门机关相结合的方法,基本上做到了“件件有着落,案案有交待”。本年,
全省检察机关受理的来信来访比1960年上升71%。
1962年,随着“五风”的纠正,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活跃起来,群众敢于讲心
里话和同不良现象作斗争的越来越多。在反对商品“走后门”及清仓核资运动中,
群众检举国家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来信来访比1961年上升
了57.7%。不服逮捕、判刑、劳动教养以及党纪政纪处分等申诉也明显增加,下半
年受理这类来信来访1102件,比上半年的658件上升了67.5%。
1963年,群众检举、控告干部违法乱纪的信访案件大幅度上升。本年受理此类
来信来访10165件,占受理总数的56.9%,其中控告检举基层干部违法乱纪的占75
%。为配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检察机关将群众控告、检举国家工作人员和基层干
部贪污、盗窃、投机倒把以及多吃多占等一般问题的来信来访都转给了当地党委。
1978年下半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重建后,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恢复。重点
是结合平反、纠正冤假错案和反对违法乱纪开展工作。到年底,省检察院共收到来
信1550件,接待来访700人次。集中反映的问题有:不服判决提出申诉的;在历次
政治运动中受到开除、劳教、戴各种政治帽子、拘留、逮捕等处理不服要求复核的;
控告干部违法乱纪的;对阶级成分、政治地位、待遇等方面提出申诉的。其中多数
是要求平反纠正冤假错案和控告干部严重违法乱纪的。烟台、昌潍、菏泽、淄博4
个分、市院,1978年7月至12月受理的224件申诉信中,要求平反冤假错案的87件,
控告干部严重违法乱纪的41件,两项占总数的57%。
1979年,群众来信来访急剧上升,1月,省检察院受理来信437件,到4月份增
加到995件。来信来访提出的主要问题是:要求落实政策,平反纠正“文化大革命”
中及以前在“左”倾错误的影响下造成的冤假错案。为适应群众来信来访不断增加
的情况,各级检察机关先后设立了控告申诉(或来信来访)接待室,负责对群众来信
来访的处理和接待,并建立了检察长接待日和审批来信制度。本年1-5月,全省各
级检察长共批阅来信12177件,接待来访3590人次。
1980年,群众来信来访较1979年增加了23.5%。其中重复信访占总数的34.4%;
越级向省检察院上访或写信的占全省检察机关受理总数的24.5%。本年4至12月处
理的5757件信访案件中,申诉或反映“文化大革命”前历史问题的1186件,粉碎“
江青反革命集团”后有关问题的3012件,两项占72.9%。
10月,省检察院制定的《山东省检察机关处理来信来访细则》中规定:属于检
察机关管辖的来信来访,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处理,并规定了来信
来访的登记、接待、办理、审批、催办、结案、归档、统计、总结等制度。
1981年,全省检察机关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比1980年下降了26.7%。但重复信
访上升。全年受理重复信访20279件次,占信访总数的40.8%。为了解决重复信访
问题,省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对重复信访案件要一件一件地作出具体分析,分
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申诉有理,但要求又合理的,应当予以妥善解决;申诉有理,
但要求过高的,要耐心进行教育,做好思想工作;无理纠缠的,要批评教育;个别
无理取闹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肃处理。本年,全省检察机关通过处理来信来
访,向有关部门提供刑事犯罪案件线索3904件。青岛、济南、淄博、潍坊、德州、
菏泽、临沂、惠民等分、市院在信访部门提供的案件线索中,查处刑事犯罪案件
213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49人。
1982年,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斗争开始后,各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处理
信访案件中,注意发现经济犯罪案件线索,并对筛选出的重要线索进行初查,为经
济检察提供案源。
1983年8月,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后,各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围绕严厉
打击刑事犯罪斗争和打击经济犯罪斗争开展工作。通过处理来信来访发现案件线索,
对其中其中部分重大案件线索还进行了初查,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提供案源。
从1983年8月到1984年9月,全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提供各类案件线索9499件。1984
年提供的案件线索中,有348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85年,共向有关部门提供
案件线索2742件,其中枣庄、淄博、济宁、德州、东营等9个单位提供的案件线索
中被依法逮捕的就有214人。
1985年,省检察院制定《关于控告申诉案件分工负责,按级包干的暂行规定》,
对处理控告申诉案件规定了以下制度:
1.接访制度。各级检察院的接访人员要严守岗位,认真接待来访人;各业务处
(科)对自办案件中的有关人员的初访和案情变化的重访,要派员到接待室接谈;各
级检察长要坚持接待日制度:省院每月10日和20日上午两个半天,分(市)院每旬不
少于半天,县(区)院每周不少于半天,由正副检察长轮流接访。
2.信息反馈制度。各级控告申诉部门要根据来信来访情况适时编写《信访摘抄》
,报检察长阅处。省院和分、市院要及时编写《信访反映》。综合分析形势,反映
信访动态。
1986年,全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主要围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和打击经济犯罪斗
争开展工作。全年共向公安、法院提供案件线索2420件,为检察机关其他业务部门
提供案件线索2839件,初查各类案件356件。从中逮捕犯罪分子485人,起诉371人,
判刑255人,免诉309人。
本年,根据业务工作需要,省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参照兄弟省市院的做法,
补充制定了15种控申法律文书。
1987年,全省检察机关通过贯彻第三次全国控申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民检察院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试行),控申工作逐步走向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本
年,全省检察机关控申部门通过处理来信来访缓解可能激化的矛盾322件,办宣传
栏82期,法律咨询2516人次,下乡巡回接访559次1956人,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
议248条。
本年9月初,省检察院在济南召开会议,根据中央、省委关于整顿上访秩序,
制止进京上访,保卫国庆节和中共十三大的安全的指示,要求各地、市摸清进京上
访人员底数,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限期解决问题。全省检察机关受理的27户上访
老户在此期间无一人进京上访。
1988年,根据中共中央5号文件精神和高检院的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了罪
案举报工作。5月,济南市中区院在全省率先成立经济、法纪罪案举报站。10月6日,
省院在济南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设立省人民检察院举报接待室,接待室配备专用
举报电话。新闻发布会后10天内,举报接待室受理群众各类举报47件。至11月底,
全省检察机关普遍建立举报机构。举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对经济、法纪罪案举报
线索的受理、审查、转办、交办、催办;部分举报案件的初查、侦查和答复举报人;
接受犯罪人员的投案自首等方面的工作。到12月底,全省共受理各类举报线索9785
件,其中经济案件线索5003件,法纪案件线索992件,其他案件线索3790件。在受
理的经济案件线索中,举报贪污的有2547件,举报受贿的有839件。在被举报的人
员中,涉及国家工作人员5232人;党员2609人;县处级以上干部159人。全省有38
名犯罪分子投案自首。
本年,全省检察机关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比1987年增加5.5%。处理告急信访22
件,对告急信访做到“四及时”,即:及时接访、及时疏导、及时调查、及时处理。
如苍山县检察院受理的枣庄市薛城区孙晋章控告案,由于做到“四及时”,避免了
一场恶性案件的发生。孙晋章与苍山县刘凤瑞签订购销化肥合同,刘预付定金9000
元,因多次催促未得到化肥,刘遂将孙晋章之妻、侄扣作人质。孙四处控告刘的违
法行为,并扬言要杀人。苍山县院接访后,立即派人做刘凤瑞的工作,责令其放人,
并连续工作十几天,查清事实,为刘凤瑞追回定金9000元。据不完全统计,全省控
申部门年内共收到锦旗、匾额33面,感谢信200余封。
11月16日至18日,全省第一次举报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会议传达贯彻全国举
报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全省举报工作情况,部署全省举报工作任务。
1989年,在治理整顿、廉政建设和反贪污受贿斗争中,群众控告、检举各种违
法犯罪活动的来信来访大量增加,比1988年上升90.9%。首次控告夫举信访比1988
年上升169.3%。申诉类信访比1988年下降53.97%。受理群众举报线索42363件,
月平均比1988年上升79%。举报涉嫌国家工作人员27636名,占举报涉嫌人员总数
的58.6%。受理投案自首人员2216名,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763.03万元。
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
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担白的通告》(简称“两高”《通告》)指出:“国家
工作人员犯贪污罪、受贿罪、投机倒把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投机倒把
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1988年10月31日,
必须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或本单位投案自首,坦白
交代犯罪事实,争取从宽处理。在上述期限内凡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的或者有检举
立功表现的,依法一律从宽处理”。
“两高”《通告》发布后,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与法
院、公安、司法、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宣传和贯彻《通告》。期间,共印发
《通告》和宣传提纲38万余份,举行新闻发布会54次,发表电视讲话143次。《通
告》的贯彻实施,使人民群众看到了党和政府清除腐败的决心和行动,踊跃举报经
济犯罪分子。《通告》发布前后,共受理群众举报10222件次,比1988年同期上升
342.13%。在“两高”《通告》限定的期限内,全省共有2159名经济违法犯罪分子
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其中贪污550名,受贿970名,投机倒把165名,其他468名。
自首坦白的国家工作人员1975名,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30名,科乡级干部204名,
厂长、经理253名,一般干部1488名,其他人员184名,党员724名。交待违法犯罪
金额188163万元。原山东华鲁有限公司(香港)第二业务部经理赵峰(正处级),于9
月4日携脏款人民币26000元,美金1600元,港币6000元,从香港转道广州,乘飞机
专程返回青岛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胜利石油管理局副局长聂代兴(副厅
级)于9月15日自首,交待了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23500元的犯罪事实。执行《
通告》期间,全省检察机关对1150个单位进行重点宣传,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枣庄
市院通过对重点单位的宣传,仅在《通告》限定期限的最后六个小时,就有154名
违法犯罪分子投案自首。
1990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控申部门从稳定社会安定的大局出发,做好信访工
作。年初,针对“两高”《通告》过后,社会上一些人对反贪污贿赂斗争产生怀疑
观望的情况,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宣传党的廉政建设方针政策,
鼓励广大群众大胆举报,敦促违法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据统计,全年共召开新闻发
布会、发表电视讲话近四十余次,受理284名违法犯罪分子投案自首。莒南县院在
查处一举报案件后,及时向社会反馈办案结果,仅1个月就受理群众举报110余件。
从中立案12件,追究了镇党委书记等15人的刑事责任,48人受到党政纪处理。
9月,贯彻高检院《关于劝阻上访人员来京维护首都稳定的通知》,省院派员
到高检院了解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进京上访人员情况,并将2户3人长期滞留北京的
上访老户接回山东,责成基层院加强控制措施。另外,省院还派出两个工作组,深
入5个分市院13个县区院,对可能进京上访人员,逐个研究制定了防范措施。在“
亚运会”、国庆节期间基本控制了进京上访。
本年,省检察院对17个分、市院1989年控申工作进行了检查评比。通过评比,
聊城、青岛、枣庄、东营、济南、淄博6个先进单位受到表彰。
本年,通过处理来信来访共向反贪污、贿赂总部提供经济犯罪线索9270件,向
法纪部门提供犯罪线索1247件,向公安、法院提供各类犯罪线索79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