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类 控告申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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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省人民检察机关建立初期就开展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当时称人民来信来访,
但未设专门机构。1953年4月,省检察署在办公室下设人民来信来访组,负责处理
和接待人民来信来访。对来信来访中检举和控告的并需要检察机关查处的案件,依
其性质移交各业务处办理。1955年,省检察院将人民来信来访组改为人民申诉科,
各省辖市院设立了人民来信来访组。1958年根据山东省委和高检院关于紧缩机构的
指示,省检察院将信访工作和查处违法乱纪案件交由一个处承担。本年秋开始,受
“左”的影响,检察机关的信访工作受到削弱。1961年后,又逐步加强。
  1978年,各级检察机关重建后,先后建立了信访处、科,负责处理来信来访,
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规定,查处控告申诉案件。1981年,根据第一次
全国检察机关信访工作会议精神,全省检察机关的信访机构改称控告申诉检察处或
科,信访工作改称控告申诉检察。1983年,开始复查历史老案,平反冤假错案工作。
1988年,为适应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斗争的需要,全省检察机关先后成立举报机构,
开展罪案举报工作。1990年1月,将重婚案件的查处工作交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担
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