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申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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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省检察机关对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公安机关劳动
教养决定的申诉案件的检察,起步较晚。1956年前,此类申诉,一般由监管单位直
接转原判法院或劳动教养决定机关处理。
  1957年,省院从省直属第八、十劳改队在押犯及其家属申诉材料中,选择9件
疑点多的案件进行审查,其中有冤、错案7件,建议法院改判纠正。本年下半年,
全省共查处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申诉案件800件,其中无理申诉依法驳回的433件,
占54.13%;向法院提出抗诉或通过清案小组平反纠正的冤、错案件292件,占36.5
%;转有关部门查处的75件,占9.37%。
  1958年4月,省检察院规定,省院受理下列不服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1)申
诉不服省法院判决的案件;(2)直接向省院申诉,关系到高级民主人士、省以上人
民代表、少数民族代表人物、全省知名人士、以及其他重要统战人物的案件;(3)
其他需要省院查处的重大申诉案件。省院受理的其它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申诉
案件,转分、市院查处,并将处理结果报省院备案;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判决的申诉
案件,转县(市、区)院查处后,每月列表将处理结果抄报省院。分、市院和县(市、
区)院的受案范围由分、市院决定。
  1959-1963年,全省检察机关加强了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控告申诉案件的自查
工作。1959年自查了64件,占受理数的86.49%,其中平反纠正冤、错案件16件,
依法驳回的36件,作其他处理的12件。1961年自查118件,占受理数87.4%。其中
平反纠正冤、错案20件,减刑的16件,教育释放的20件,依法驳回的55件,加刑的
17件。1962年自查324件,占受理数的59.89%。其中无罪释放的35件,教育释放的
35件,改判减刑的63件,撤销劳动教养决定的12件,依法驳回的179件。1963年自
查262件,其中平反纠正冤、错案件49件,改判减刑的28件,提前释放的18件,依
法驳回的167件。
  1964年,查处申诉案件贯彻依靠群众办案的方针。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被监管
人员及其家属的控告申诉案件329件,深入群众查处的147件,占受理数的44.9%。
其中平反纠正冤、错案16件。如陵县法院1951年以“勾匪杀人罪”判处赵庆勋有期
徒刑15年。赵不服,于1957年提出申诉,被驳回。1964年赵又申诉,县院深入群众
查明赵确系被坏人诬告陷害、冤狱14年,建议法院予以平反昭雪,并依法惩办诬告
陷害者。
  1965年9月-1966年6月,省检察院和18个分、市、县劳改单位蹲点中,通过处
理申诉,平反纠正冤、错案32件。
  检察机关重建后,在贯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议,落实政策,平反纠正“文
化大革命”和历次政治运动中的冤、假、错案中,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的申诉案件
大量增加。1979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申诉案件38314件,平反纠正冤、假、错
案9009件。
  1980年,通过处理申诉案件,继续平反纠正冤、假、错案。本年共受理申诉案
件4614件,经复查,建议法院平反纠正冤、假、错案110件。其中有为刘少奇冤案
鸣不平受株连的冤案4件。
  1981-1985年,被监管人员申诉案件有所减少,但重复申诉的增加。其中多系
历史案件,查证难度大。各级检察机关和驻场检察组,选择有冤、假可能的440件,
逐案进行调查复核。其中冤、错案有6件,判刑畸重的29件,无理申诉依法予以驳
回的405件。对于无理申诉者,驻场检察组在劳改队的配合下,举办法律集训班,
进行认罪服法教育。经过教育后,绝大多数息诉,仅北墅劳改支队息诉的就有303
人。
  1986年,申诉检察的重点是久诉不息和有明显冤错可能的案件。全年共受理被
监管人员及其家属的申诉案件174件,复查后驳回81件,建议法院改判93件。6月,
乳山县院受理了省北墅劳改支队在押犯宋修记提出的申诉。宋因故意杀人于1983年
被乳山县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判刑后一直申诉。乳山县院经过复查认为原判定性不
准、量刑失当,建议法院复审。乳山县法院复查后以故意伤害罪改判其有期徒刑6
年。
  1987年12月,全省劳改检察工作座谈会提出“受理申诉案件应根据分工管辖,
多办少转,特别是对那些有冤错可能或申诉被驳回仍坚持申诉的案件”。聊城、潍
坊淄博等分市院在这次会议上介绍了他们办理犯人及其家属申诉案件的经验。本年,
共办理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提出的控告、申诉案131件,经复查驳回86件,建议法
院改判45件。
  1988年,重点复查上级检察机关交办和有冤错可能的申诉案件以及控告监管干
警违法乱纪的案件。复查时,各地采取了自查与联合复查相结合、办理申诉案件与
教育罪犯认罪服法相结合,抓重点、抓典型等方法,建立了专人负责集体审查、控
告申诉案件登记、答复报告等工作制度。全年,共受理被监管人员的控告申诉案
842件575人,转办521件241人,自查306件309人。自查的案件中,驳回160件166人,
建议法院改判的108件117人,法院改判无罪或免予刑事处分6件6人,改变刑期39件
42人,改变定性4起4人。
  1989年4月11日,省检察院转发了泰安市院《认真处理申诉,促进罪犯改造》
的经验。该院把泰山劳改支队445名提出申诉的犯人分类排队。对其中59名确有冤
错可能或量刑畸重的,建议法院复查,法院复查后改判无罪4人,免予刑事处分5人,
改变刑期39人。对于153名量刑偏重、主要犯罪事实清楚的犯人,着重从下面教育;
对个别表现好,确有立功表现的,通过减刑或假释的办法解决。对233名无理申诉
的犯人,在法制教育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其申诉。通过以上工作,泰山劳改支队在
押犯申诉率由21.3%下降到4.4%。
  8月9日,省检察院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对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要在90天内复查完毕并报告结果;逾期不能办结的,要上报案件办理情况和不能按
时办结的原因。
  1990年4月,潍坊市检察院复查省第三监狱犯人孙卫东申诉案。孙因盗窃伤害
于1983年被潍坊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后一直申诉。驻该监狱检察室
经调查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建议法院改判。潍坊市中级法院于1990
年4月10日改判其有期徒刑8年。
  本年,各地检察机关共受理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提出的控告申诉案件246件249
人,其中自查132件133人,转办114件116人。自查的案件中,已查结54件57人,其
中驳回29件29人,建议法院改判25件2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