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案件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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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4年8月,全省重点试建“监所监督制度”的历城、临沂、济宁、益都、昆
嵛7个县开始办理又犯罪案件(包括在押犯重新犯罪案件,劳改、劳教期满就业人员
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下同)。9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公布后,省院提出:严
厉打击抗拒改造,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分子,是监所、劳改监督工作的重点之
一。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只注意检察管教人员有无违法行为,监管制度是否合法等
问题,而忽视了对犯人又犯罪活动的检察。本年上半年,昌潍、泰安、淄博3个分、
市院将18名又犯罪分子提起公诉。
  1957年夏,全党开展整风运动,少数在押反革命分子趁机进行破坏活动。在这
种情况下,各级检察机关重点检察了在押犯认罪服法情况。省院配合省直第一、二、
十三、十四劳改队驻地检察院和青岛、聊城、淄博、临沂、莱阳、济宁、昌潍7个
分、市院,对13个劳改队在押的35646名罪犯的认罪服法情况进行检察,发现有新
的违法犯罪活动,需要处理的3759人,占总数的10.55%。其中决定起诉加刑的499
人,占13.27%;有关部门决定给予行政处罚或批判斗争的3260人,占86.73%。
  1958年第一季度,省院和莱阳、惠民分院检察省监狱、第八、九劳改队和惠民、
莱阳劳改队,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的845人,经审查决定起诉286人(其中14人被判
处死刑)占犯人总数的8%。
  本年2月,省院会同省法院配合聊城分院、聊城中级法院、平原县院和法院组
成4个临时法庭,公开审判原治淮总队一支队(劳改队)480件又犯罪案件。5月,省
院派工作组,配合广饶县院对第二劳改队406名又犯罪分子进行检察,分别起诉法
院加刑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1959年2月,省院向各级检察院通报了烟台分院对1958年在押逃跑的132名罪犯
分析的情况。通报针对逃跑的惯盗犯多、强奸犯多、反革命犯多的情况提出:对劳
改的反革命、强奸和惯盗等罪犯抗拒改造、逃跑、进行破坏的又犯罪分子,要及时
打击,特别是对那些煽动逃跑和逃跑后流窜作案的分子,应及时起诉法院予以严惩。
  本年7月,济南市院派员协助莱芜县院检察第十八劳改队在押反革命犯李瑞源
为首组织的“中华民族革命党”企图纵火暴动案,并决定对李瑞源等4犯依法提起
公诉,法院依法判处首犯李瑞源、魏德明死刑。
  1961年,案件检察主要是打击煽动、组织逃跑、凶杀、破坏以及逃跑后流窜作
案,对社会危害较大的又犯罪分子。通过配合法院就地审判,揭发犯罪,达到促进
改造的目的。全年,又犯罪案件比1960年下降了73.26%。
  1962年,烟台分院召开2次驻劳改队检察员座谈会,总结交流了打击又犯罪活
动的经验。淄博市院驻劳改、劳教单位的检察员每隔5至10天,对劳改、劳教和刑
满释放后留场就业人员进行1次摸底排队,及时掌握情况,加强对危险分子的控制,
预防犯罪,使又犯罪案件大大减少。据全省统计,发案率较1961年下降65%。全年
起诉加刑的又犯罪案件81件,比1961年下降6倍。
  本年11月5日,省院召开全省监所劳改检察工作会议,总结1958年以来打击又
犯罪活动的经验。会议提出,又犯罪案件多来源于罪犯之间相互检举揭发,情况复
杂,有的可能是犯人出于某种个人目的而搞的假检举,假证明。因此,办理这种案
件必须坚持“个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的办案制度,认真审查材料,全
面研究内在因素和客观原因,掌握确凿证据后,再作处理决定。
  1964年1月,省检察院制定《关于劳改检察办案中备案审查制度的规定》,要
求对又犯罪案件,不论决定逮捕或不逮捕,起诉或不起诉,以及决定逮捕或起诉后,
经预审案情变化又决定不捕或不起诉的,均报省院备案审查。
  本年1月7日,省检察院会同省劳改局、济南市院和昌潍分院对省直第十一劳改
队和济南市、昌潍专区劳改队1963年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和决定起诉加刑的60件案
件进行了复查。其中处理正确的48件,占80%;不应逮捕和不应起诉加刑的12件,
占20%。
  本年下半年,普遍推行全国劳改检察工作座谈会提出的多用说理斗争,少用逮
捕加刑的方法,对又犯罪分子开展说理斗争,在斗倒制服后,分别情节处理。全省
有38名原拟逮捕或起诉加刑的又犯罪分子,在斗倒制服后,没有逮捕或起诉加刑。
  1965年,打击又犯罪继续推行“多用说理斗争,少用逮捕加刑”的方法,达到
既少捕少加刑,又提高改造质量,推动生产的目的。青岛市劳改队打架斗殴、拒绝
出工的犯人占总数的7.1%。市院派出工作组选择4名“反改造尖子”开展说理斗争,
在斗倒制服后,对认罪态度好的特务分子琢新当场宣布不给处罚。同时,选择判刑
12年在服刑中一贯老实守法的魏盛茂,由法院当场宣布提前4年释放。省院于1966
年4月向各分、市院推广青岛市院的做法。
  1979年,泰安县院在本省检察机关重建后第一个办理又犯罪案件,并在本年3
月召开的全省第十二次检察工作会议上作了典型发言。
  1980年,全省检察机关办理了犯罪案件的重点是打击“牢头”、“狱霸”和教
唆犯。本年10月至12月,全省共受理又犯罪案件153件,经审查决定起诉51件。
  1981年,配合整顿社会治安,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劳改犯和劳教人员中的哄监闹
事、组织逃跑的为首分子、逃跑后流窜作案分子和“牢头”、“狱霸”、教唆犯等
又犯罪分子。本年办理劳改犯又犯罪案件99件,决定起诉78件,免予起诉3件;办
理劳教人员违法犯罪案件176件,批准逮捕64人;办理少年犯重新犯罪案件3件,决
定起诉2件;办理留场就业人员违法犯罪案件14件,决定起诉8件。
  本年,全省派出6个驻场(厂)检察组、44个巡回检察组,检察并排除企图行凶、
逃跑、自杀等重大隐患599起。下半年,为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
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检察机关派出干警参与追捕1979年以来
逃跑在外的71名正在服刑的罪犯、7名未决犯、92名劳教人员。
  1982年,继续配合整顿社会治安,通过检察劳改、劳教场所和看守所,排除重
大隐患203起,办理又犯罪案件170件。
  1983年,配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共审查决定起诉在押劳改犯又犯罪的
308人,其中有30人被判死刑;批准逮捕劳教人员犯罪的234人,其中提起公诉184
人;检察“监外罪犯”中又犯罪的59人,其中决定起诉和收监执行52人;罪行轻微
进一步落实管教措施的7人。
  本年8月,全省抽调158名检察干部与公安、司法干警组成71个专门小组,深入
监管场所,排查出拒不接受改造的1336名罪犯,依法惩办了一批又犯罪分子。济南
市院和槐荫区院21名干警,奋战10昼夜审查又犯罪案件38件,决定起诉26人。
  1984年,重点打击“二进宫”(指两次被判刑)、“三进宫”等屡教不改的分子。
全省审查决定起诉又犯罪分子333人,批准逮捕劳教、就业人员犯罪分子242人。为
准确及时地打击又犯罪,各地提前介入侦查、预审活动,了解案情,为批捕、起诉
打好基础,所办案件未发现错案。
  1985年,共办理又犯罪案件96件,其中批准逮捕和起诉加刑62人。莱西县院受
理北墅劳改支队移送起诉的7名又犯罪分子,经调查,复核材料31份,补充证据13
份,决定起诉5人,免予起诉2人。
  1986年,继续贯彻“从重从快”的方针,重点打击被监管人员行凶杀人、越狱、
脱逃、哄监闹事、牢头狱霸等犯罪活动。共批准逮捕又犯罪分子17人,起诉108件
134人,免予起诉27人。
  8月7日,省检察院与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发出《关于核实处理劳
改劳教人员坦白检举材料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法院、检察机关对劳改劳教单
位转递的案件线索,要认真研究,抓紧落实,并将查证结果及时转告揭发人所在劳
改劳教单位。对查证属实的案件线索,要抓紧办理。对提供重大案件线索经查证属
实的劳改、劳教人员,要依法减刑、假释、减期、提前解教;已注销城市户口的,
可酌情恢复其城市户口。
  1987年,全省监所检察部门受理案件的范围明确为:受理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又
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在劳教期间的犯罪案件;发现劳教人员在劳教时没有发现的罪
行需要处以刑罚的案件;直接受理并立案侦查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看守所干警、
劳改劳教干警和看押武警在监管场所内发生或发现的案件;劳改劳教场所留场就业
人员犯罪案件。全年,共批准逮捕又犯罪分子17人,起诉74件87人,免予起诉7人。
  12月,全省劳改检察工作座谈会推广了菏泽市院办理又犯罪案件的经验。该院
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定性关,自1982年以来办
理的68件74人又犯罪案件,起诉后法院均做了有罪判决。
  1988年,办理又犯罪案件突出了一个“快”字。微山县院办理的9起罪犯又犯
罪案件,审查起诉时间均不超过一个月,最快的仅用6天就起诉到法院。本年,全
省共批准逮捕又犯罪分子13人,审查起诉44件54人,免予起诉11人。
  1989年6月,省检察院先后转发高检院《关于严厉打击被监管人员犯罪活动的
通知》和《关于认真贯彻乔石同志重要批示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检察机关深刻
认识动乱的根源和性质,与主管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从重从快打击那些趁机煽动闹
事、散布流言、报复行凶、冲击监管场所的犯罪分子。
  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
的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投案自首的通告》(下称“两高”《通告》),各地检察机
关配合有关部门在监管场所宣讲“两高”《通告》532次,受教育的在押人员11.5
万人次。促使308名在押人员坦白余罪,有1265人揭发他人犯罪线索3444条,其中
万元以上经济犯罪案件线索132条。通过这些线索,立查经济犯罪案件95件111人,
刑事案件47件106人,收缴赃款158万余元。省第三监狱犯人战光伟听了宣讲后,坦
白交待了伙同外单位业务员、供销员等10人先后作案34次,监守自盗本厂钢材等价
值达68000多元的犯罪事实。鉴于战光伟的悔罪表现,经省院同意,潍城区院对其
新交待的犯罪事实,作了免诉处理。
  1990年,通过继续宣讲“两高”《通告》和开展担白检举活动,全省共有6918
名罪犯交待余罪2468条,检举他人犯罪线索7796条。经核实立案181件,为国家挽
回经济损失288万元。下半年,淄博市院和淄川区院查处省第四监狱经营科副科长
郭百祥等5人贪污案和销售科副科长王炳森等3人受贿案,8名被告中有5名被法院作
了有罪判决,其余3名被免予起诉。本年1月31日,省院发出通知,决定今后监所检
察部门办理的自侦案件(劳改劳教派出院除外)只负责受理案件、立案侦查和预审,
决定逮捕和起诉由刑事检察部门负责。